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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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2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1999]273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2002]03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进行了修订。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修订后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4、3.0.5、3.0.6、3.0.7、4.0.2、4.0.4、4.0.5、4.0.6、4.0.7、5.0.1、5.0.2、5.0.8、6.1.2、6.1.7、6.1.9、6.2.1、6.2.4、6.2.14(第1、2、3、4、5、6款)、7.1.2(第1、2款)、7.1.3(第1款)、7.1.4(第1、2、3、4款)、7.1.5(第1款)、7.1.6、7.1.10、7.2.4、7.3.1、7.3.3(第1、2、3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1、2、3款)、8.4.4、8.4.6、8.5.1、8.5.2、8.5.4、8.5.5(第1、2款)、8.5.6(第2款)、8.6.1、8.6.2、8.6.6、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11.1.4、11.2.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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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02536.htm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 年 月 日 自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相片

(正面免冠一寸

彩色相片)

(2.5×3.5cm)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成绩单/毕业证/上岗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2.5×3.5cm)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统计人员在职证明;

5.( )《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A4规格)。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5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承办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实施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1份。


  2.本表不得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