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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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三府〔2008〕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三亚市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细则,是指依照本细则规定,在吃、穿、住、医、教(儿童和少年)、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三亚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三亚市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孤儿、纯女户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所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三亚市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分工作经费,在三亚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三亚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三亚市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无偿提供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 三亚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亚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细则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细则规定,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细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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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主要是:(1)对有关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使有罪的人获得定罪,使无罪的人及时从被追诉中得到解脱。(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通过救济程序及时纠正、及时弥补。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主要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与诉讼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诉讼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等的控告权、申诉权。(3)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两者同等重要,不能互相代替。一方面,通过刑事诉讼实现实体公正,意味着准确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准确打击犯罪,排除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个人的侵害,是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

另一方面,程序公正对于实现社会有序发展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为了抑制犯罪,恢复社会秩序,国家制定刑法,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并对该犯罪处何刑罚;同时,为了防止追诉权力的滥用,保障刑罚权得以正确实施,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通过公正的程序确保发现真相,正确定量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定罪量刑,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从诉讼原则、规则、制度和程序方面作出了具体设计。具体说来,刑事诉讼法在保证刑法实施方面的作用包括:(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4)关于刑事程序各个阶段的设计,是对诉讼中需要反复检验证据和事实认定的理念的实践。刑事程序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救济审程序,每个后续阶段的程序都是对以前程序可能发生的错误或存在的缺陷进行审查、发现、弥补和纠正的程序。这种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5)可以保障刑事实体法高效率地实施。刑事诉讼法不仅设计刑事程序相互联系、先后为序的各个阶段而使之成为一个程序系统,还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出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既在整体上实现实体公正,又在总体上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惩治犯罪,尽早解脱无辜,实现刑法的功能。当然,即使程序设计得十分完善,由于认识能力和案件的复杂状况,有时也会出现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除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还必须深入、细致地分析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努力实现实体公正。

同时,我们还须注意到,程序公正本身还有它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这些是不依赖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程序是否公正,是衡量社会公正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审判公开、保障辩护权、排除非法证据等,都是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违反诉讼程序,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等,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直接体现了司法活动的民主和人权精神,体现了看得见的正义,同时会使案件的处理客观公正,更容易平衡当事人心理,使社会冲突更容易消除。因此,程序公正不单纯是手段,其本身也是重要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秉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并设计了制度保障。但在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和做法,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忽视程序法,不重视程序公正,认为程序只是一种手段。对此,应当着重予以纠正,以保证刑事诉讼法能够得到严格贯彻;在执法方面,要严格执法,既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刑事诉讼的历史充分证明,即使采用不正当的程序也可能在实体上产生正确的结果,但由于程序不公正违背正义的要求,却不能得到被告人及其亲友、社会公众心理上的认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忽视程序公正,不严格执行程序法,往往导致冤错案,实体公正的实现就根本无法保证,而且会使当事人及其亲友、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甚至仇恨社会,给社会长久稳定带来隐患。从这个角度讲,坚持程序公正,也是维护社会长久稳定的需要。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统一的,但有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比方说对于采取刑讯逼供、暴力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如果采用可以查明犯罪事实,却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对于二者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无论是实体公正绝对优先还是程序公正绝对优先,都会带来一些弊端。因此,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从诉讼公正的根本要求出发,按照公正实现最大化原则来作出处理。具体来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不能冤枉无辜。例如,某个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而不采用这个证据就必须对他定罪,那么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当采用,因为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又比如,由于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冤枉无辜的,一旦发现,就必须提起救济程序予以纠错,并给予国家赔偿,不受终局程序和诉讼时限的限制。(2)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刑事诉讼中,较之于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作出对他有利的选择,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冤错案,避免一些不可挽回的错误。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在执行《商标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个别被查处对象以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含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
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现就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19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