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刘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20:45:55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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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刘莉


  经济活动中存在众多的交易关系,这些关系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中,主要有典型的经济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侵权关系等。随着经济活动中“公司”这一商事主体成为经济交易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制度下的法律关系逐步被人们所重视,此法律关系的主体开始采取各种途径保护及救济自身的权益,人民法院受理以公司法律制度角度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法律依据分散及操作性不强,还由于法律工作者对公司法律制度重视不够导致这些案件一直处于实务界争论较多的案件类型。在这些案件中公司内部权益诉讼居多,由于其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工作者容易找到诉讼角度和依据,但对于公司外部债权人保护则一直是司法实务界研究的难点和重点。对债权人保护途径或措施是维护公司法人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前提条件,所以本文在公司法律制度下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途径探讨此类诉讼形式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债权人诉讼的基本分类

  公司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共列有22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则有20处明确规定可以诉讼的条文。上述案由的规定是以案件类型分类,公司法可诉条文则是以公司类型及公司经营阶段进行分类,不是以公司诉讼主体分类,本文是以债权人主张为主线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在案由中如下纠纷可以债权人为主体身份诉讼,主要有:
1、股东出资纠纷(《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第94条股份公司部分);
2、发起人责任纠纷(第95条股份公司);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第20条3款、一人公司第64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第150条);
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第19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6、公司清算纠纷(第184条债权人可申请指定清算组)。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角度

  债权人提起诉讼从诉讼主体指向上分为:债权人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股东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董事、高管人员等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1、 股东和管理层滥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现状

  公司是资合兼或人合性质的组织形式,当出资人或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经过核准验资后,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属于公司,与原出资人或股东个人财产相脱节,形成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股东以出资额或出资股份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但是由于公司制度建立中有些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恶意转移公司资本,私自占有公司财产和故意制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状况,导致公司资产外流,侵害了某些股东利益的同时,严重损害交易对方即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公司被股东掏空,名存实亡,履行交易中一部分义务随后逃之夭夭,债权人追究时以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拒绝支付。这种情况大量存在不但对债权人保护无助,而且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影响经济秩序,所以我国刑法中对于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的合同诈骗,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制裁,从某种程序上维持了交易安全和经济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

2、 我国民商立法中对滥用法人格的否定理论

  如上所述,如果民事上权利保护不足,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人格否定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和问题解决的难点。所以,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明确在法文中引用了人格否定理论。我国《公司法》第23条对股东这种人格混同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规定了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理论,这种理论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意为,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推翻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颠覆性地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理论给予否定。

3、 滥用法人格救济措施

  这种人格否定理论规定,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界线,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实践中查实公司出资人或发起股东未足额或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形式,公司注册时财产权与个人财产已经完全脱离,所以一人股东也同样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一人公司由于缺少股东之间监督及内部结构制约,更容易造成人格混同现象,所以我国一人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则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对法人格否定理论的适用。

4、 我国公司法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和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义务和补足出资责任。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管理层法定义务

  公司之所以能够经营由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掌控公司经营命脉,即出资人财产所有权脱离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归为公司所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本相互权限,相互制约,责权区分着管理经营公司财产,这一组织机构即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所以当股东出资到位后,最直接管理经营公司的非股东本身,而是由其授权或选举产生的董事和其他高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无论如何这些人员均是完全向股东负责,客观的说向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很显然公司内部治理的好与坏,是否超出职权范围或侵害股东利益,乃至债权人利益,均是管理层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所以,我国公司法制度中规定了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违背这项基本义务,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管理层法律责任构成

  我国公司法中通过一个章节的立法表述,规定了管理人应忠于公司股东的义务,并且当公司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监事及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诉权,甚至当监事和公司股不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赋予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高管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对于第三人可否主张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公司利益即直接关系第三人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可以缓引公司法律制度以债权人为主体向公司并管理层主张权利。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可作为债权人主张侵权的法律依据。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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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的通知
唐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13届第12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八届第71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进一步加快唐山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对外开放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国外经济与技术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本规定中相关条件的政府招商部门、中介机构(自然人)和企业。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标准为:
  (一)外资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二)内资单体项目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三)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或利润再投资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
  (四)每个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的新批外资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每个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投资的项目,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招商引资优秀单位”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标准为: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的项目和我市着力打造的七大主导产业链项目,按当年外资到位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进生产(经营)性的内资项目,按照确认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确认到位的资金额,再增加1‰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
  (四)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外贸易奖励标准为:
  (一)鼓励出口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当年入选中国或商务部“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出口品牌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当年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给予奖励5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对县(市)区当年建成省级以上的出口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对已建成的出口基地,年出口增长20%的给予6万元奖励,出口增幅在20%以上每增长10%,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出口企业当年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认证的认证费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的检验监测费给予50%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通过研发新产品获得国外专利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取得国外卫生注册、国际质量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取得无公害认证、绿色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给予70%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提高出口农产品农残自检自控能力和水平,突破贸易技术壁垒,继续扩大在设限国出口的农产品企业增加检测设备的给予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出口企业取得相应成果的用于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或技改更新贷款利息给予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取得相应成果的用于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和技改更新贷款利息给予5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短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额在300-5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进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4万元,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
  (七)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出口产品符合国家产品目录,且比上年有增长的,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奖励1万元,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出口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奖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八)对于企业开展反倾销应诉、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维护我市产业安全及保护企业产品出口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国外经济与技术合作奖励标准为:
  (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当年境外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境外投资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万元;当年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对外承包工程优秀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2万元;当年外派劳务200人以上的,授予“外派劳务优秀单位”称号;对当年每派出一名当地劳务人员给予人民币150元的奖励;
  (二)对在境外进行非贸易性投资的企业,当年投资金额达到300万美元的,授予“境外投资先进企业”称号;奖励金额按投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境外能源、资源、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国家鼓励类项目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的奖励;
  (三)对在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当年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授予“境外承包工程先进企业”称号;按企业当年完成营业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对当年外派劳务200人以上的企业,授予“外派劳务先进企业”称号;对当年每派出一名当地劳务人员给予2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程序及兑现办法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的条件、程序及兑现办法为:
  (一)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项目已征地动建或购买工业厂房;资本金已打入帐户,具有银行进帐单并已经取得法定资质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二)外资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地的政府招商主管部门或承办外资项目的市直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外汇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有关金融机构对项目落地情况和投入的资金数额进行审查核实,拟出招商引资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并下达奖励决定后,由市商务局组织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列支;
  (三)内资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地的政府招商主管部门或承办内资项目的市直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落地情况和投入的资金数额进行审查核实,拟出招商引资奖励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本级政府批准并下达奖励决定后,由内资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地的政府招商主管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内资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地的本级财政列支;
  (四)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奖励资金拨付对象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政府招商主管部门;奖金用于奖励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主体及有功人员,具体使用方法由各受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商务局备案;由市直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主导招商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市直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具体使用方法由受奖单位自行决定;奖励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的项目资金及中介机构(自然人)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 对外资项目投入资金的确认: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项目已征地动建或购买工业厂房;资本金已打入帐户,具有银行进帐单并已经取得法定资质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二) 对内资项目投入资金的确认:项目建成投产(经营)后,根据银行进帐单、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由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三)对引进外来投资的中介机构(自然人)实行首位登记确认制,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在引进项目后,需持委托方出具的介绍信和项目合同正本到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地的政府招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首位登记的中介机构(自然人)为引进该项目的中介机构(自然人)。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的条件及资金兑现程序为:
  (一)对引进外资项目且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机构(自然人)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内资项目且项目当年完成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介机构(自然人)给予奖励(上述外资、内资项目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它融资业务);
  (三) 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地政府招商主管部门认定首位登记中介机构(自然人)的资格,并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后,拟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经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地政府批准,并下达决定批文后拨付奖励资金;拨付的奖励资金由项目上缴纳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区、管理区)的本级财政进行支付;拨付的市级项目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支付;
  (四) 获得奖励的中介机构(自然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其自行承担;
  (五)一个项目的中介奖励资金只支付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同一项目拥有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兑现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第十条 对外贸易奖励的条件及兑现办法为:
  (一)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依据;
  (二)对进出口企业的出口品牌、各类认证研发项目、技改贴息的奖励以各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书和文件为依据;
  (三)奖励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的条件及兑现办法为:
  (一)境外承包工程及劳务输出以国家商务部网上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境外投资以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文件的投资额为依据;
  (三)奖励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规定》(唐政发[2006]7号)同时废止。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蓝雄/郭东平律师

一、 国外反倾销,我国企业扩大出口的严重威胁

1、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各国反倾销手段的实施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2、 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控倾销以来,中国业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截止目前,国外对我们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业已达约500起。这些以欧盟和美国为主,涉及出口金额数百亿美圆。这构成了我国商品出口的严重威胁。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前后,中国更加成为被控倾销的对象,这些国家以此作为转嫁市场放开的损失。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范围越来越广,由最初的几种产品到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医保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
3、 目前,尤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对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不仅仅局限在原来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尼、泰国、埃及、阿根廷、马来西亚等也频繁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而且这些国家采取反倾销往往具有连锁反应,也就是说,我国某一商品被某国反倾销后,其他国家担心会大量流向其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进行预防。这种连锁反应直接导致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全球受阻。如中国出口的运动鞋、硅锰、硅铁、钢铁产品、焦炭等产品,经常招致国外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4、 由于国外频繁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严重萎缩,有的甚至推出市场,中国企业遭受的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国外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在未来可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中国企业积极而有效开展对外应诉工作,不断提高应诉水平,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扩大出口的有效手段,

二、 我国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和策略分析

1、 一旦立案,应积极应诉,并作出快速反应。

反倾销调查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国外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所谓的“最佳可获得的信息(BIA)”,往往是对我方最不利或起诉方的证据,进行裁决,结果必要是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因此,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彻底退出市场。
根据外经济贸易部的应诉规定以及“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以及国外调查机关给予应诉企业的“分别裁决”,应诉企业可以通过应诉取得竞争优势,继续出口,而没有应诉的企业将不能继续出口或出口受到限制。
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应快速作出反应,中国企业的一个特点,组织应诉不及时,决策太慢,往往错过抗辩的好时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45天初裁,通常在这段时间有很多事情要做,组织应诉,查询海关资料,统计调查期间出口数量和金额等,无法完成,往往对我们不利。欧盟案件时间更紧迫,立案到答卷只有40天时间,全部用英文,而且,还要填写关于市场经济的问卷。工作量很大。

2、 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

反倾销案件是作为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而且涉及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应诉。而且有些国家对于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要求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在美国,应诉企业可以通过律师对有些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而且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行政保护令的情况下充分查阅案件资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保密资料,有利于提出可行的抗辩意见。
律师队伍应当包括起诉国当地的律师,通常其对本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实践比较熟悉,而且也比较容易和调查机关沟通。但是外国律师往往对中国的国情比较不了解,而且律师收费也比较高,因此,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也有利于应诉公司有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也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应诉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的结果。

3、 组织专门的应诉小组,做好“硬战”的准备

由于应诉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时间紧迫,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班子,才能出色完成任务。参加应诉工作的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能连续作战的精神。

4、 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抗辩

应诉公司首先应当看看自己出口的产品或者产品的等级和种类是否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如果不清楚,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予以澄清。同时,应诉公司可以提出积极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应当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或者要求调查机关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5、 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调查往往是国外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美国将调查应诉公司生产的每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国外调查机关往往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调查机关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抗辩方案。

6、 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除了上述讲的填写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通常会来企业现场核查,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应该说明的一点,核查是好事,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美国,通常只有经过核查的数据才能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每个部门对核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以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财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人员都要非常认真负责,容不得一点马虎。实际上,只有他们才对自己企业、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7、 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在对外应诉反倾销,给于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我国近十年来不懈努力和抗争的目标。欧美国家一直无视中国的经济改革变化,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企业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往往在裁决时采取极不公正和歧视性的做法,导致很高的倾销幅度。近年来,经过中国政府的多方交涉和谈判,西方国家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态度有所变化,大致分为下列三类:
一、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使用替代国制度。抗辩重点: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适用。如果这种很难被认可,应当考虑选择对中国有利的替代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依据。同时做好单独税率的抗辩。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并制定了判定市场经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仍使用替代国制度。涉案企业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下列五个标准: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本,该帐本是按照国际通行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帐本、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4}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1999年4月,欧盟第一次在黄磷案件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三、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基本上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正对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时,应当依据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抗辩。

8、 替代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