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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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2]19号
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要求租赁或已租赁公有住房的居民。
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度公布的标准确定。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方案,并负责廉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产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房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确定。
廉价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00元计收。以后随着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调整作相应变动。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房。其租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廉租住房装修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已租住公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向公房所在地的房管所(属单位自管房的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或产权单位)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经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书,享受廉价租金。
未租住廉租住房的,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核实,并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范围内(或单位范围内)公示10天后没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办理廉租房租赁手续。
第九条 职工租用单位自管廉租住房的,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审验制度,廉租房住户应于每年1月底前凭民政部门的《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群众证明书》到所属房管所接受审验。房管部门应将审验结果公布,接受监督。对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用廉租住房。对不符合条件的,按正常租金标准纳入公房管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廉租住房管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的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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