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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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质〔2006〕282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协会: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的精神,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期间,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振兴民族工业”的要求,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推进下,我国实施名牌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一批知名自主品牌和优势企业;一些支柱产业和消费品行业出现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群体;自主品牌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实施名牌战略,推动了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拉动了需求,引导了消费,扩大了出口;提高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

但是总体上,我国自主品牌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标准水平低,技术含量低,产品档次低,品牌知名度不高,缺乏世界级的名牌产品。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对完成“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实施名牌战略事关提高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事关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的制约,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事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应对全球竞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质检机构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实施名牌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名牌战略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住宅产业和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体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产品为重点,坚持走以质取胜,自主创新,促进自主品牌发展的道路,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集团,推动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的主要目标。

1. 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力争使我国一批具有优势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带动我国质量总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2. 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

3. 优势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在轻工、纺织、机电、信息、石化、航天、航空、船舶、材料等产业形成10个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品牌知名度较高、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世界级品牌。

4. 名牌产品的带动力明显提升。通过培育具有集聚效应的中国名牌产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带动经济发展。

5. 自主品牌出口的比重明显提升。围绕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在有一定基础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自主品牌出口的推进力度,培育100个向世界级品牌进军的中国自主品牌。初步改变我国制造大国、品牌弱国的现状。

(三)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为主。要加大推动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自主品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

——自主创新,提高质量。在实施名牌战略中,必须把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产品质量和品牌实力的根本途径,走名牌兴企,以质取胜的道路。

——市场导向,重在培育。实施名牌战略,关键在培育。培育名牌必须按照市场导向的原则,制定培育规划,完善扶持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政府、企业、社会共同落实培育规划。

——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和推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各尽职能,整合有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三、“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方向

“十一五”期间实施名牌战略要围绕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和产业政策,通过培育、保护、提高、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大幅度提高中国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重点方向是:

(一)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在高新技术领域,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信息、航天、航空、生物工程、海洋工程、核工业、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优先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加速先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步伐,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

(二)提升国家技术实力的先进制造业产品。

在装备制造业领域,围绕科技进步和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促进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在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精密制造、工作母机、汽车、工程机械及关键基础零部件、金属及建筑材料、石油化工装备、航空制造、船舶建造、建筑工程等领域内培育出一批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的支柱品牌。

(三)对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在食品、化肥、农药、农机、林业、农副水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加大名牌产品的培育力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推动特色农业发展。

(四)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保护型产品。

在环保及新能源领域,以环境保护、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型材料等为重点,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

(五)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

在纺织、轻工、机电、农产品等优势出口领域,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引导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出口比重,提升自主品牌盈利能力,走专业化品牌发展道路,支持优势品牌向世界名牌发展。

(六)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消费品。

在消费品领域,以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导向,提升大众消费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名牌产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效引导消费。

(七)凝聚中国文化特色的优势产品。

在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产品领域,以弘扬民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为目标推进名牌战略。在特色食品、传统工艺美术品、首饰及装饰制品、文体用品等行业中,培育一批凝聚民族文化的特色品牌,向世界输出中国品牌和文化。

(八)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优势品牌。

在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服务领域,以促进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为目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物流、宾馆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等行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服务精品项目和服务名牌,发展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提升我国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先进服务业体系的建立。

根据重点培育方向,制订中国名牌产品“十一五”培育、提高、发展规划,指导“十一五”期间中国名牌产品的培育和评价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和扩大品牌市场占有率的动力,围绕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科技开发机制,加大科研开发经费投入,集聚科技人才。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关键技术领域紧密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加强研发,敢于超越。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注重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的速度和效率,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实施“中国名牌自主创新工程”,在有一定基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领域,培育100家中国名牌企业向世界级品牌进军。

2. 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围绕品牌建设,加强质量管理,是企业创建一流品牌的基础。企业必须面向国际市场,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不断实现管理创新。要吸收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以创造世界级质量为目标,加快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3.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培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企业要采取强化培训、鼓励学习、加强交流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质量技术意识和品牌意识的高素质员工队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批精通质量管理和品牌运营的经营管理人才。要立足于国际竞争,注重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的步伐,提高利用国际人力资源的能力,为实现中国自主品牌的国际化提供人才保证。

4. 加强品牌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名牌意识,制定以质量为核心的名牌发展规划,研究市场变化和竞争对手,确定赶超目标,动员全体员工为打造一流品牌共同努力。坚持全球市场理念,加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加强品牌宣传,积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和运作方式,实施品牌经营战略,不断提升品牌贡献能力。

(二)完善法规,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1. 实施国家技术标准战略。积极组织开展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体系研究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标准体系;推动企业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标准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国际标准跟踪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占领国际技术标准发展的制高点。

2. 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创建名牌成绩突出、质量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名牌产品,实施国家免检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名牌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内部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3. 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信用。加强名牌企业质量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积极组织名牌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展销推广活动,把名牌产品销售与企业诚信建设相结合,鼓励名牌产品到“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销售,扩大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建立全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加大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有效引导消费。

4. 加强技术服务,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对信誉良好的名牌产品实行出口免验和便捷通关。支持名牌企业出国参展及海外营销,及时向名牌企业通报国外技术法规、标准、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认证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帮助企业追踪、掌握国外先进技术;积极推进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消除国外贸易技术壁垒。

5. 加强品牌建设研究,提高名牌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强质量、技术和品牌发展研究,学习国际品牌塑造的经验。对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较强、品牌知名度较高、在国际市场占一定份额的优势品牌实施“培育十大世界名牌工程”。有针对性的开展世界名牌对比研究,找出在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策略和管理水平上的差距,确定攻关目标,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成长发展的环境

1. 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营造有利于名牌成长的市场环境。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和争创名牌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为名牌产品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加大实施名牌战略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鼓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名牌产品在市场和用户心中的形象和信誉。鼓励新闻媒体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优秀品牌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引导消费者以“知我品牌、爱我名牌、用我名牌”的实际行动,支持中国自主品牌的成长壮大。充分利用质量月、“3·15”等活动,借助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机会,搭建中国自主品牌的展示平台,将中国名牌产品推向世界。

3. 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名牌产品,大幅提升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支持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和完善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化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四)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领导

1. 发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专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继续完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加大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程度,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

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名牌发展的特点和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名牌发展和培育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质量兴市”、“品牌强市”、“名牌兴企”等活动,为企业创名牌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加快名牌战略的实施。

3. 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实施名牌战略中的作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培育自主品牌做好技术、管理、信息、宣传、政策扶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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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2月14目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三条 农村人口中的汉族夫妻和城市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三)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两个子女的。


  第五条 依照本变通规定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应有3年的间隔时间;汉族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应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六条 少数民族已婚妇女22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七条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夫妻一方为城市人口,另一方为农村人口的,依照城市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城市人口转为农村人口的,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两年的,或者女方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适用本变通规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4-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疏于管理出现违法生育的,视情节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考试厅[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我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为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现将《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育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结合网上评卷工作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全国统考科目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网上评卷工作。

第二章 答题卡的设计、印刷、运送和保管

  第三条 网上评卷工作所需答题卡的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如果需要有关公司参与设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与参与工作的公司及具体人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四条 答题卡的印制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印制过程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如果需要在答题卡上印刷试题内容,必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必须在国家保密部门审定批准的试卷定点印刷厂印制。参与印制的工作人员必须签定保密协议,并实行全封闭入闱管理。

  第六条 答题卡的运送、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高等学校给予支持配合。

  第八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指定的高等学校或指定的其它场所集中进行。

  第九条 评卷场地应有专人保卫,评卷员和评卷工作人员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

  评卷员使用的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告知其他评卷员。

  第十条 应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评卷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卷领导小组。

  各学科(课程)成立评卷小组,负责人由本学科(课程)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评卷程序和复评数量、标准等由评卷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是从事本学科(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评阅作文、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具有本学科中、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评卷程序的培训。如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在社会上聘用评卷员,应与所聘任的评卷员签定评卷协议。

  第十三条 评卷前各学科(课程)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组织本学科(课程)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并进行试评。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评卷员必须严格执行评分细则,不得擅自更改。凡在评卷过程中对评分细则有异议,属于全国统一命题的科目的,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改动;属于省自主命题的科目的,须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十五条 学科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熟悉评卷系统。评卷过程中,学科评卷小组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评卷进度和评卷员的评卷质量。对于不能准确把握评分细则的评卷员,经提醒后仍不能纠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与为网上评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有关公司及所聘任的评卷工作人员签定评卷工作协议。

第四章 数据的安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考生的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评卷期间产生的各种数据、文档只供评卷工作使用,任何人不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

  第十八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保管场地设施参照省级考试机构答卷保管室标准建设。评卷期间,要有四人以上昼夜值班,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九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扫描工作应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人员参加。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破损。扫描考生答卷后产生的数据应及时进行备份。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保存期限为半年。

  第二十条 扫描人员中应有专人负责与评卷系统操作人员交接扫描考生答卷(答题卡)后产生的数据。

  交接时对提供的数据所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切割后的图片数量等应有明确记录,交接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扫描产生的数据须有校验机制。校验形式、数量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扫描的图片存在问题,评卷系统操作人员和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需要重新提供图片等数据时,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必须提供存在错误的图片的数量、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等具体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已经评阅过的考生答卷,应取消原来的成绩,将更新后的考生答卷提供评卷人员重新评阅。

  第二十三条 评卷过程中,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每半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服务器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管理。登录系统服务器的密码必须分人、分段掌管。修改数据必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修改记录。

第五章 网上评卷的环境和设备及技术维护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选择安静、清洁的场所作为网上评卷的场地。

  第二十六条 所选的评卷场地必须具备能满足网上评卷需要的网络设施,并保证评卷期间网络畅通。评卷场地的网络连接原则上采用局域网的形式,并与外网实行物理隔断。如需要在互联网上传送数据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开始前,应对扫描设备、服务器以及评卷人员使用的电脑终端进行调试并使之运行正常。同时,必须对服务器、电脑终端等进行病毒检查,必须做到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中没有病毒。

  第二十八条 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必须有备份,具备条件的省份应该采取异地备份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评卷期间应配备必要的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在评卷中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进行全国集中网上评卷的考试或科目(课程),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