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2:43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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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抓好这项工作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明年成功举办奥运会具有重要意义。查处取缔黑网吧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4月份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国家工商总局5月份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作出了部署。为贯彻这两次会议精神,将文化部、工商总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通知》落到实处,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黑网吧是指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黑网吧大量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使许多中小学生迷恋网络,逃学旷课,贻误学业;黑网吧大量传播有害信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上网资金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黑网吧大多经营场地狭窄,电线杂乱,闭锁门窗,存在严重的人身及消防安全隐患。黑网吧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网吧正常经营秩序,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黑网吧的危害,将查处取缔黑网吧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举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形成灵敏、高效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要利用媒体向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深入宣传黑网吧对未成年人学习及身心健康的危害,教育他们不沉迷网络,发现黑网吧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要在中小学校、农村商店等群众聚集场所广泛张贴查处取缔黑网吧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学生及家长举报黑网吧;要充分发挥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查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要与财政部门协调,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落实举报奖励承诺;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要及时查处取缔,决不手软;要加大对打击黑网吧成果的宣传力度,曝光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

三、严把网吧市场准入关,净化网吧市场环境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7年不得登记新的网吧。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到期的,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继续经营的,按黑网吧查处。对已登记的网吧,复查是否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对符合要求的,逐一建立网吧专业档案,对辖区网吧的基本情况做到“五清”,即:户数清、证照清、上网设备清、服务项目清、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清,为日常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加强网吧营业执照管理,对买卖、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要依法查处。

四、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巩固城市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成果的同时,在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在区域上,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黑网吧为重点;在时间上,以学生假期为重点;在案件上,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要加大对各类变相黑网吧的查处力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此次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重点,进行集中整治。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大力推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监管模式,要强化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实基层工商所一线人员,通过调查摸底,分析特点,掌握黑网吧的新动向。要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取缔一起,决不手软。要坚决依法没收黑网吧经营的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子竞技俱乐部(馆)”、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打着连锁经营旗号开办黑网吧的,也要严厉查处。对已经取缔的黑网吧,要进行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

五、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确保移送案件渠道顺畅。

六,依法查处黑网吧接入服务和场所提供者,从源头上遏制黑网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书的形式通知切断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号,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者是黑网吧,却仍然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明知是黑网吧而向其出租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调,确保专项行动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要与当地文化、公安、电信、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和沟通,努力形成网吧管理合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要及时向文化、公安部门通报。在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中,要事先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在遇到暴力抗法时,请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对已经取缔的黑网吧,要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防止黑网吧死灰复燃。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新批网吧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造成黑网吧泛滥、影响恶劣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吧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贿赂、乱收费、乱罚款,参与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的,为违法经营和黑网吧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到通知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具体行动方案。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并请务必于每年11月1日前上报附件中的两个统计表。联系电话:(010)88650804;传真:68050284.电子邮件:chenyufang@saic.gov.cn。



附件:1.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2.网吧等工商登记监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统计起始日期: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填报日期:



目前登记的网吧户数


专项整治出动执法人数


检查已登记的网吧户数


其中:查处违法经营户数


罚款金额(万元)


吊销营业执照户数


向有关部门通报违法经营户数


查处取缔黑网吧户数


其中: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查封违法经营场所(处)


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电脑(台)


查处取缔农村黑网吧户数


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数



附件2:



网吧等工商登记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2007年9月30日

填报日期:



项目
登记户数
查处违规经营户次
向有关部门通报违规经营户次
出动执法人次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户数

总户数
其中
总户次
其中

国有
集体
公司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户数

网吧


互联网经营单位


电子游艺厅

桑拿、洗浴、按摩

夜总会、卡拉OK厅、歌舞厅、练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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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俄方)本着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愿望,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俄罗斯联邦的高等院校。

  第二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俄罗斯联邦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俄罗斯联邦的高等院校。

  第三条 俄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俄罗斯联邦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申请学位。

  第四条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联邦颁发的中等(完全)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五条 中方承认在俄罗斯联邦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六条 中方承认俄罗斯联邦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方向或专业、学位或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申请学位。

  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颁发的国家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八条 为实施本协议,双方将互换上述学历、学位证书的样本及有关教育机构的名册。

  第九条 本协议所规定的对学历证书的承认将保证所述证书的持有者在两国境内从事职业活动以及进一步深造时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免除在双方境内报考教育机构、申请学位或从事职业活动时对证书持有者的其它一般性要求(关于持有相应学历证书的条件除外)。

  第十条 双方将互相通报各自教育体制改革以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名称和颁发标准方面的变化,并将努力对本协议作进一步补充和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不影响缔约各方与第三国、地区性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签订的仍有效力的条约、议定书、协议和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缔约一方希望修改或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六个月以正式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
  二、当本协议终止时,其条款继续适用于在本协议终止前颁发的上述各条款所提及的证书以及在本协议终止前到俄罗斯联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和申请学位的人员。其获得的学历证书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予以承认。
  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 月 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关于呈请批准中俄政府间相互承认学历、
             学位证书协议的请示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文本业经我驻俄罗斯使馆与俄罗斯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商议确定,备李鹏总理访问俄罗斯时签署。现呈上该协议的中、俄文文本,请批准。

青岛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本市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系指本市的中方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场地、厂房、设备、公用设施、工业产权和资金等),与外商兴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以提高其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
和产品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交系统的企业。
第四条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对限额以下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部门对限额以上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转报:
(三)协调合营企业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并做好服务工作。
市计委在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把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二)负责对市政府确定的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协同市经委等部门对限额以上的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按国家现行规定转报。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按审批权限,负责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或初审、转报)。
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行政、土地、劳动人事等部门应配合市经委、市计委和市经贸委作好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工作。

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定期发布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重点项目,并优先列入年度技改投资计划。

第六条 中方企业以现有资产折价投资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市经贸委组织对外招商洽谈,也可由各市、区或企业直接对外招商洽谈。

第八条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资金和生产条件等不需要市综合平衡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有关情况填表分别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资金和生产条件等不需要市综合平衡的,五市二区(即墨、平度、莱西、胶州、胶南市和黄岛、崂山区)所属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区组织审批,批准文件及有关资
料分别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备案;市及市内五区所属企业和需要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享有特殊权限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文件资料须报市经委、市计委、市经贸委备案。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经贸委初审后,按国家现行规定转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市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条 企业上报审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必须在收齐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的,原承包合同从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终止;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凡影响完成原承包任务的,由有关部门相应调整原承包基数。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方股本需要贷款的,金融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现有资产除折价投资的外,有偿转让给合营企业的所得部分,应留给原企业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发展生产、安置富余人员。

第十四条 现有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应将职工的安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与外商协商洽谈,减少富余职工。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协助中方企业采取允许职工辞职、兴办新企业等方式安置富余职工。原为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按规定发给违约赔偿金。对现有企业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后出现的富余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符合退养条件的,由
合营企业中方负责办理厂内退养,其退养费可与外商协商共同负担。确实负担不了的,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纳入社会统筹。对确实难以安置的,按合营合同规定支付一定期限的生活费用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可转为社会待业,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

第十六条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同外商兴办合营企业,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所属国有企业,原企业法人资格应予以撤消,合营企业中方的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由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负责处理。其它企业,可保留原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在银行开设帐户,办理合营企业
中方各项债权债务及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或企业负责人违犯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项目、逾期不批项目以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或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本市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