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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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辆管理工作,促进小型客车号牌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缓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的不足,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小型客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所发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
  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小型客车(指9座以下,含9座)号牌,是指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发给我市的小型客车号牌和因过户、报废、转移等原因重新启用的小型客车号牌尾数为“6”、“8”、“9”或“AAAA”、“AABB”、“ABCC”、“ABAB”、“ABBB”、“ABCD”等组合形式的号牌。
  对小型客车新发号段应一次性选出10%用于公开竞价发放。对2007年5月1日前尚未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也应一次性选出10%用于公开竞价发放。
  对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按规定全部投入计算机,实行计算机自动选号。
  第三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客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选送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计划和数量,并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议定每块号牌的起拍价。
  第五条 小型客车号牌拍卖人的选定,要严格按程序委托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小型客车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号牌号码、起拍价等有关事宜,应当在号牌竞价发放开始之日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竞价地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 凡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规定可以使用其所在区域小型客车号牌的个人或者单位,均可凭有效证件自愿参与竞买小型客车号牌。
  个人或者单位只能竞买其所在区域号段内的小型客车号牌。
  分段设置的(含出租车)专段小型客车号牌,不在竞价发放之列,严格实行计算机自动选号。
  第八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当按时向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中标价款。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在交齐全部价款后三个月内凭交款凭据、《成交确认书》及车辆注册登记相关资料,到车辆管理机构按车辆管理业务规范办理车辆入户、上牌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使用权。
  第十条 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使用年限原则上为15年。
  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若一直使用在同一车辆上,其使用时限为该车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小型客车号牌拍卖所得价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基金使用情况应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小型客车号牌的竞拍过程和拍卖收入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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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19号

印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房地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共用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所作的认定。

  第三条 潮州市建设局为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

  市规划、国土、公用事业、房管、环保、园林、人防、地震、公安消防、气象等单位应积极参加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凡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按批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设计审核的要求全面建成;

  (二)单项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用的临时工棚及临时电、水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施工机具等全部清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

  (五)建设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已按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

  (二)工程立项审批材料;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报告表等环境保护审批材料;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料;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按规定须实行招投标的)、施工及监理等合同材料;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工程单项验收及备案资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包括附属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经单项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市建设局在收到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后30天内,组织综合验收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单位情况汇报,深入现场核实各竣工项目,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建设局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评定为合格的,由市建设局按规定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评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局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改通知书》,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逐期办理验收投入使用手续。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市建设局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第八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第九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且应继续承担该工程项目的维修管理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如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总 则
一、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
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和务求实干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人民代表的建议和议案。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总商会、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
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要问题决策之前,应主动与市政协、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及时处理政协的建议案和提案。要重视发挥舆论作用,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倾听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分管某方面工作,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十一、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指示,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会议制度
十三、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5、分析国内外形势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工作中的问题;
6、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星期五。
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主持召开,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召开。
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确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二十、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会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15天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签发前应请有关领导会稿。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办理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
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
二十六、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市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二十九、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得到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负责协调或决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的制度
三十、市政府领导在本市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同时要尽量减少当地陪同人员。
三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各区纯属礼仪性的开工、竣工、开业典礼、展览、展销、开幕式剪彩、校庆、签字仪式、参观纪念活动和一般性会
议,如专项业务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确实需要安排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各区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三十三、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需要新闻报道的
,报道内容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
三十四、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副市长、市长助理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市领导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区政府领导出访,须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正职领导由市长批准,副职领导由分管副市长、助理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及记者,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意见,呈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和台湾人士、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征求市政府外办、台办、侨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工作报告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领导年终个人总结、年度考评情况,应于年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报告;行使职权时,所作出的决策,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全市范围内重大
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领导经批准组团或随团出国(境)访问、考察、学习等,出发前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把起程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返回后要向市人民
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报告。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公或因私离开本市二天以上,应当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请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市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报告。
四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市政府工作规则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199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