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0:15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加强督促检查,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领导同志负有第一位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促检查的责任制,政府的每一位领导同志都要深入实际抓督促检查,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也担负着搞好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和部门办公厅(室)应有1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领导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办公厅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责的机构,除按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政务督办工作外,负有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市州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促进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提案、批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紧扣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紧紧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跟踪督办,紧追不放,务求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既报喜又报忧。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政府和领导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进度情况。办理结束后,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对分工范围内的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确保政令畅通。省政府督办室按本细则的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登记。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按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地区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的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应派人深入实地,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要做到一事一报,专项专报。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
(四)保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以及计算机网络保密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均应及时输入四川省党政网专业栏目内,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效。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上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上主动。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政务督办工作职责。
(三)作风上严谨。督办工作人员要有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OO一年四月三日

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人行道,下同)外缘算起,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在国道省道和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该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40米。

  对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五条 同安行政区域范围的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由同安区政府划定;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集美区、杏林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乡道建筑控制区分别由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区政府、杏林区政府划定;其余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政府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沿公路走向以100—200米为单位设置公路标桩、界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管理,做到统一布局,整体规划。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不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公路改线绕过村镇的,禁止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村镇。规划、新建村镇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审批。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和电缆等设施,以及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

  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应向社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禁止行为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避免形成违法建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标桩、界桩的义务,不得损坏、擅自挪动公路标桩、界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土头和废弃物,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随意倾倒、堆放垃圾、土头和废弃物,影响路容路貌。

  第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连接公路的通道及机动车停车场地,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应负责进行硬化及其维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路绿化。

  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应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其门前公路建筑控制区空地绿化及其维护、养护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扩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改变其使用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土头等废弃物,影响路容路貌的,除责令清除外,按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1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连接公路的通道、停车场地不进行硬化及其维护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也可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批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违反审批的部门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3]439号


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凡上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预审。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应一并报部。
(三)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主要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甲组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乙组文件”(一套)、“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初步设计文件”(两套)、“沿线设施及场站房屋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两套)、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 (两套)。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提供“特殊场地的遥感地质报告、物探报告、河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专题勘察研究报告”(两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套)等相关资料。
(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的,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说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时,必须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计,总体设计单位对整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负责协调、统一,并编写总说明书和汇总概算。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设计文件审批效率
为改善目前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任务重、咨询力量不足的现状,扩大为部提供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数量,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初步设计审查的咨询单位。具体审查咨询项目,由部公路司根据项目特点和各审查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均衡掌握,以适应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承担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自己设计、自己审查,并为以后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竞争条件,部将对为部提供审查咨询的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和动态管理。
三、确保设计审查工作质量
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按照部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核科室,配备必要的审查咨询人员,加强对审查咨询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审查咨询项目的特点,及时组织专业配备齐全的审查咨询专家。审查咨询工作应认真、严谨,遵守职业道德,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并对审查咨询意见负责。
四、从严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凡上报设计文件工作深度不够、质量不高、比选论证不足的,一律不予受理,退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凡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先开工,后申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严查处。
(三)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在审查咨询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部将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
1、不能客观公正,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2、弄虚作假,包庇、纵容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3、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咨询深度要求的;
4、利用审查咨询工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6、项目审查咨询后,发生与审查咨询有关的质量责任事故的。
7、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8、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管理,改善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预审、报批和审批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