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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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34号

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关键的一年,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办好2004年乌洽会,对于促进自治区对外开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第十三届乌洽会办得更好、更有成效。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2004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

  一、名称:2004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
  二、时间:2004年9月1日至8日
  三、地点:新疆国际博览中心
  四、主题: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扩大招商引资、外引内联、经贸合作为主题,大力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自治区对外开放和经济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贡献。
  五、主要内容:
  1.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范围包括:食品土畜、纺织服装、轻工工艺、机械设备、家电、石油、化工、通讯信息、汽车、建材家居、有色金属、医药保健器材等。
  2.洽谈对外进出口商品贸易和国内商品贸易。
  3.洽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国内省区市之间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涵盖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承包、农产品加工包装技术、中医药、矿业开发、城市环保、科技协作、企业产权交易、技术改造。
  六、办会方针:务实、创新、规范、节俭。
  七、规模:展厅总面积18200平方米,馆内设标准摊位(3米×3米)1100个,馆外设食品包装机械展棚位160个(南广场),大型机械设备展场3300平方米(北广场)。
  各省及新疆各地州市参展企业900家以上,中外参会客商50000人以上。
  室内展馆设中心特装展区、外国展区、省区市展区、新疆地州市展区、汽车展区、纺织服装展区、建材展区等。
  八、主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大会设领导委员会,领导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担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治区副主席张舟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李东辉、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马荣、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玉素甫·哈斯木、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雷以亮、乌鲁木齐市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张野担任;大会秘书长由张野兼任,另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大会领导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办、外经贸厅、自治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工商局、地税局、旅游局、边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边贸局、供销社、贸促会、自治区工商联(商会)、乌鲁木齐海关、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民航局、武警新疆总队、兵团外经贸局、乌鲁木齐市的各一位负责同志组成。
  九、承办单位:
  自治区外经贸厅、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十、协办单位:
  俄罗斯驻华商务处、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中华总商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哈萨克斯坦工商会、吉尔吉斯斯坦工商会、乌兹别克斯坦企业家商会、俄罗斯阿尔泰边疆区外经局、叶卡捷琳堡乌位尔博览中心、新西伯利亚交易会、土耳其出口促进中心、巴基斯坦拉瓦尔品第工商会。
  十一、大会办事机构:
  设大会办公室、业务办公室、宣传办公室、保卫办公室。
  十二、主要活动日程安排:
  1.2004年1月开始招商招展,分发邀请函。
  2.4月底,自治区计委负责编印好《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册》,自治区经协办负责编印好《国内引资项目册》并对外宣传推介。
  3.4月至6月,组织在北京、广州、西安等城市的国内招商招展活动。
  4.3月至6月,组织以周边国家为重点的国外招商招展活动。
  5.8月中旬,工作人员在“乌洽会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6.8月30日—31日,举行第二届“中西亚经贸合作高层论坛”。
  7.8月31日晚举行开幕酒会和文艺晚会。8.9月1日上午举行开幕式。9.9月1日至5日展馆内展示洽谈(不得销售);9月6日至8日上午销售展品。
  10.9月7日举行乌洽会最佳组织、布展、名优企业、名优商品颁奖。
  11.9月8日中午14时开始撤展。
  十三、对内招展和交易团的组成:
  本届乌洽会重点面向国内、区内的名优企业、名优产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两优一高”)招展,力求本届乌洽会的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具有较高档次和水平。
  1.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商贸机构、中介组织、展览企业,可向乌洽会办公室申请组团(不少于10个展位),经大会委托组成本省、市、自治区或行业的单独交易团。
  2.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有关厅局、大型企业单独或按行业组成交易团。
  3.委托自治区经协办组织区外企业组成“内联合作交易团”;委托新疆工商联组织“新疆商会交易团”;委托边贸局组织外国企业组成“外国企业交易团”;其他不够组团条件的零星参展企业由乌洽办组织“联合交易团”。
  4.各组团单位要按照《乌洽会国内组团单位实施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义务,负责做好招商招展、汇总参展企业资料、管理服务参展企业等项工作。各交易团要服从大会组织领导机构的领导。所有参展企业都必须参加某一交易团并接受交易团和大会的管理,各交易团组团费可按摊位费的15%收取。
  5.为鼓励组团单位,凡组织12个摊位以上的交易团,按摊位费的7%给予返还,其中“两优一高”企业超过50%的按10%返还;组织24个摊位以上的按10%给予返还,其中“两优一高”企业超过50%的按15%返还。凡发生严重违规行为(跨专业馆布展、摊位转租、噪声污染超高、超宽装修等)的交易团,罚扣摊位返还。
  十四、对外招商和招展:
  对外招商招展实行全面招商与重点招商相结合、直接招商与委托招商相结合,使本届乌洽会到会外商数量和参展外商有明显增加。
  (一)组织对外招商活动,邀请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经贸机构、工商会、展览中心、行业协会等作为协办单位组织本国、本地区企业参展或组织企业家代表团参会,积极增加国外委托代理招商机构(由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邀请中亚五国及俄罗斯叶卡捷琳堡、新西伯利亚州、阿尔泰边疆区、印度、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外经贸部门、地方政府领导、友好城市组织经贸代表团参加“中西亚经贸合作高层论坛”,或组织企业家代表团参会参展,同时邀请部分国家驻京使馆外交使节、商务参赞和我国驻周边国家大使及商务参赞参会(由自治区外办和外经贸厅、边贸局负责);
  (三)兵团、各地州市外经贸委(局)、各有关厅局、各外贸、边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各驻外机构要广泛邀请国外客商参会参展,并负责抓好落实到会(由兵团、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
  (四)自治区外办(侨办)、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外宣办、旅游局、侨联、对台办、工商联、贸促会等涉外机构应通过各自渠道和请进来走出去的机会,广泛发送乌洽会宣传册,邀请外商(包括旅游购物、旅游包机)参会(由自治区外办、旅游局等牵头负责)。
  (五)邀请外国(地区)驻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青岛、西安、深圳等城市的贸促工商机构和企业参会参展。组织在北京的招商说明会。组织出访团组对重点国家(地区)招商招展,组织赴广交会等国内重点交易会开展招商招展推介活动(由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六)通过新闻媒体、“乌洽会电子商务网”站刊登引资项目和招商广告,开展网上招商和报名工作(由乌洽会办公室负责)。
  外事、海关、检验检疫、民航、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外客商参会参展的有关工作,简化手续,方便进出,保证安全。对规模较大的外商参展团实行特事特办,有关费用给予一次性减免优惠。
  十五、代表名额和票证管理:
  代表名额:馆内参展企业每个摊位4人;馆外展位每15平方米限1人;馆外展销每个摊位限2人;各交易团团部工作人员按所购摊位数核定。如需增加人员均作为会外代表办理有偿进馆证。
  制定《票证发放管理办法》,在“乌洽会服务中心”大会各办集中办公,有关票证办理与报名报到建立快捷、简便、周到、规范的服务程序,直接面对中外参会参展客商服务。
  十六、宣传:
  宣传工作要结合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重大主题,突出对新疆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外经贸和投资环境、政策、成果的宣传,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更好地让世界了解新疆。要宣传好乌洽会的中亚特色和西部特点及成果和作用。环境宣传要有侧重。参会记者要精干,继续邀请部分周边国家(地区)记者采访乌洽会。
  大会会刊、参展商名录、乌洽会简介和项目册等宣传品的编印以及乌洽会场馆广告、媒体广告、赞助广告、宣传广告的制作由乌洽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委托代理,组织实施。非经委托,任何单位不得以乌洽会名义办展办会,拉广告赞助,制作宣传品。
  十七、接待:
  按照“对口接待、切块包干、费用自理”的原则,实行谁邀请,谁接待的一条龙全程服务。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接待组,负责接待和住房总协调。其中兄弟省区参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处负责接待并承担费用,兄弟省区的厅局级以下政府代表团由自治区经协办统一安排对口单位接待。国家各部委的代表团由自治区各对口厅局接待。外国政府和使馆代表团由自治区外办安排接待。外国商务代表团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贸促会安排接待。参会记者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外宣办安排接待。各对口接待单位应组织精干人员和车辆,明确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八、保卫:
  贯彻“重点保卫、外松内紧”的原则,重点做好展馆防爆、防火及重要来宾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开幕期间的交通疏导工作。展馆出入的验证验票工作要文明规范。社会治安和宾馆的安全工作按日常工作程序安排。
  十九、费用:
  乌洽会摊位费、证件门票费等收费继续维持去年标准不变。
  标准摊位(3米×3米):一楼5200元,二楼4800元,三楼4300元,馆内中心区(103厅和107厅)展位优位优价。馆内摊位包括9平方米场地、三面标准展板、制作中英文楣板一块、两把椅子、一张洽谈桌、一个电源插座、两盏日光灯。
  馆外场地每平方米200元,馆外展销摊位(3米×3米)每个2600元,含一桌两椅、中英文楣板。
  馆内中心区、前厅和角位、环岛的费用实行优位优价。
  计划外代表证每个300元,门票每张50元。每个参展企业收取300元上网名录费。
  本届乌洽会要组织好会刊、名录、会场、票证的广告和赞助征集活动,乌洽会办公室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方式,以争取扩大收入,降低办会成本。
  本届乌洽会办会费用主要从收取的门票、证件、摊位费和广告、赞助费中解决。未经大会审定,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所有乌洽会的摊位、票证、广告、赞助收入均由大会财务组负责管理。
  乌洽会各项收入均享受免税和免费。
  二十、报名办法及要求:
  参展报名从2004年2月10日开始,各参展企业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参展申请表》,向本地区组团单位报名。当地没有组团单位的,企业可直接向乌洽会办公室索取《参展申请表》填写报名。填报《参展申请表》是必须履行的报名手续。
  各组团单位按要求将所有《参展申请表》和企业资料汇总后报送乌洽办(报名截止7月10日);经大会审核后,乌洽办向各交易团发出《参展确认书》并衔接有关事项(截止7月30日)。
  各交易团在组织展品时要突出国内和新疆的名牌产品、优质产品、机电产品和民族地区特色产品,并设置在突出位置。坚决禁止“三无产品”、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进馆。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转让、转租摊位和面积。
  大会继续评选最佳组织奖、最佳布展奖、最佳服务奖,继续开展评选“名优企业奖”和“名优产品奖”的“双评”活动,鼓励更多企业创优创新。凡有严重违规的单位,一票否决评奖。
  博览中心要制定展馆管理服务守则,明确职责、赏罚严明。要逐年改善展馆硬件,更新展具,强化软件服务,使展馆洽谈条件、管理秩序、规范服务方面有明显改善。
  二十一、展览洽谈时间:
  1.布展时间:8月26日至8月31日下午18∶00时(均为北京时间);特装展区、展位可提前进馆布展(8月21日)。
  2.开馆时间:10∶00—18∶30(参会洽谈人员和持票人员10∶30进馆)中午不闭馆,节假日不休息。
  3.撤展时间:9月8日中午14∶00—22∶00时。
  二十二、工作联系:
  新疆外经贸厅乌洽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1号)
  邮 编:830001
  电 话:0991—2850479、2879890
  传 真:0991—2879890
  网络地址:http:燉燉www.urumqifair.com
  电子信箱:e—mail:urumfair@mail.wl.xj.cn
  本届乌洽会有关参展参会等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办法由外经贸厅乌洽会办公室编印《乌洽会工作文件汇编》和《乌洽会参展参会手册》,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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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1997年9月9日

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联:

  为进一步全面推动我国防盲治盲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眼保健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我国实现“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的目标,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中国残联
2012年7月27日


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

  一、现状和问题

  盲和视力损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加重了家庭和社会负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防盲协会提出“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的防盲治盲全球性战略目标,到2020年要在全球消除包括白内障、沙眼、河盲、儿童盲、屈光不正和低视力导致的可避免盲,我国政府做出承诺并积极参与实现这一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防盲治盲工作,通过制定实施防盲治盲规划、建立防盲治盲工作体系和开展防盲治盲项目,大力推动此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国家、省(区、市)以及部分地(市)的防盲治盲管理和技术指导体系,并通过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和“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等项目,进一步提高了白内障手术的覆盖率,加强了基层眼保健网络和防盲治盲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国94%的县医院可以开展眼科医疗服务,其中84%的县医院可以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为建立我国防盲治盲长效工作机制奠定坚实基础。此外,每年6月6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爱眼日”宣传活动,也营造了全社会爱眼护眼的良好氛围。2010年,我国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CSR)已经达到900,白内障盲人数量显著减少。

  虽然防盲治盲工作在过去的5年中取得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仍面临巨大挑战。我国仍然是世界上盲和视力损伤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还存在眼科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和质量不高,基层眼保健工作薄弱、信息系统不完善等问题。此外,各级政府对防盲治盲工作重视程度、群众防盲治盲意识还需要继续增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的目标,任重道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将逐步消除可避免盲、提高人民群众的眼健康水平作为开展防盲治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为目标,按照《“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全面加强眼科特别是县级综合医院眼科服务能力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眼保健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眼保健服务需求。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将防治主要致盲性眼病与加强眼科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基层眼科服务能力建设相结合,推广眼科适宜技术,逐步建立防盲治盲长效工作机制;立足国情,明确工作目标,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一)完善防盲治盲网络。
  1.国家、省、市三级防盲治盲工作网络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2.设有眼科或具有眼耳鼻喉科医师的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全国县级综合医院总数的90%以上,其中85%的县级综合医院眼科能够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

  3.基本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防盲治盲工作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对主要致盲性眼病进行初步筛查并及时转诊。

  (二)加强防盲治盲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国家级和省级防盲治盲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制度。各省省级防盲治盲管理人员全部接受规范化培训。

  (三)防治主要致盲性眼病。
  1.继续开展白内障盲的防治工作,到2015年底全国CSR达到1300。全国创建600个白内障无障碍县(区)。
  2.根治致盲性沙眼。

  3.医疗机构普遍重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青光眼的早期筛查和早期治疗,加强健康教育,社会公众防治意识进一步提高。

  4.医务人员对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防治的知晓程度进一步提高,降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发病率。

  5.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开展视力检查。

  (四)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在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为50万名低视力患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20万名。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防盲治盲工作网络。
  1.把防盲治盲工作纳入国家、省级卫生工作和残疾人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2.加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防盲技术指导组的能力建设,发挥其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作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层眼科业务指导、专业人员培训、信息收集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对防盲技术指导组的工作情况实施绩效考核评估。
  3.加强县级综合医院眼科能力建设,发挥其作为基层防盲治盲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鼓励城市三级医院眼科、眼科医院与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方式,使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具备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理能力,落实双向转诊。

  4.开展城市农村防盲治盲网络建设试点工作,以城市大医院优质眼科医疗资源为龙头,以县医院为依托,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眼病防治工作模式。

  5.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盲治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的合作机制,鼓励非政府组织、民营眼科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盲治盲工作,进一步优化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防盲治盲资源的作用。

  (二)加强防盲治盲人员队伍建设。
  1.成立国家级、省级防盲治盲培训专家队伍,制定防盲治盲管理人员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和课程体系,探索建立国家级或区域培训中心。
  2.卫生部组织对各省省级防盲治盲管理人员开展规范化培训,各省(区、市)对市、县以及基层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各级防盲治盲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3.充分发挥眼科专业学协会的专业优势,加强对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医师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培训,使其能够掌握适宜技术预防、治疗常见眼病。

  (三)防治主要致盲性眼病。
  1.继续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作,消除新发白内障盲,进一步提高我国白内障复明手术率。建立白内障手术质量评价和术后随访制度,提高手术质量。继续加强白内障手术信息报告工作。
  2.继续实施“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项目三期,开展致盲性沙眼根治工作,力争2015年底在我国根治致盲性沙眼。

  3.通过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眼科和相关临床学科专业人员对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青光眼的早诊早治能力。开展针对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青光眼的健康教育,大力推动早期筛查和早期治疗。

  4.进一步贯彻落实《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对眼科、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的医务人员开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防治相关知识培训,对高危患儿进行早期筛查和早期治疗。

  5.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开展视力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检查结果的记录。

  (四)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
  1.各省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均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加强“低视力康复中心”服务能力建设。
  2.对眼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低视力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低视力筛查诊断水平。加强眼科医疗机构与低视力康复中心的合作,通过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低视力患者的康复服务质量。

  3.对低视力助视器验配师开展培训,推行“一对一”助视器验配工作模式。

  4.建立低视力助视器生产供应服务网络,提高低视力患者的生活质量。

  5.组织开展低视力康复相关学术交流。普及低视力康复知识。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低视力康复工作。

  (五)开展防盲治盲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眼病防治健康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以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及网络等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眼保健知识。充分利用全国爱眼日、世界视觉日、世界青光眼周等健康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防盲治盲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制订基层常见致盲性眼病防治工作指南。
  (七)进一步完善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数据库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眼科医疗机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做到手术一例,上报一例。

  五、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完善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残联要充分认识防盲治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社会属性,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制订有利于防盲治盲工作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防盲治盲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防盲治盲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以点带面,推动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残联要依据本《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防盲治盲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注重挖掘、推广辖区内防盲治盲先进工作经验,带动本地区防盲治盲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卫生部负责制订《规划》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评估。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卫生部将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防盲治盲规划》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