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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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负责循环经济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综合协调规划实施中的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的审报和监管。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总体规划和方案实施中的协调;提出全市年度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重点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中心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我市股份公司与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相应政策拟订工作;负责我市企业上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等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制订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报工作;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的储备库,研究提出综合平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意见;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有关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工程实施中的协调、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负责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考核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和上报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意见,指导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工作。
(八)负责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产品物资调控、储备的计划管理和储运设施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
(九)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主要农产品的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市重点产业项目的确定及实施,研究提出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的发展,负责拟订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编制并组织实施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培育物流业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十二)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规划全市沿海水域岸线,协调岸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供热基础设施的规划;综合协调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全市价格计划编制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工作;研究拟定价格政策和重要价格调整方案,监测监控重要商品价格情况和趋势;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负责成本监审工作。
(十四)负责和指导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群团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委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管理市委委托管理的干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督查、电子政务、信息、档案、信访、议(提)案办理、会议组织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和物价方面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起草及衔接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负责发展和改革、物价方面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委机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任用、工资、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目标管理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
(三)规划和区域发展处
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和城市化发展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审核衔接平衡、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审批各类规划的立项;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全市区域规划和区域发展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经费的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调查研究的课题计划、资金安排、完成情况督促工作;承担市推进城市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分析研究国内外、市内外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五)综合体改处
负责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经济体制改革任务、重点和实施建议;负责研究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转变和重大改革;负责研究劳动保障、收入分配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制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和组织试点;起草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综合性文稿;参与重要改革试点和法规、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研究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投资导向以
及有关投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投资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汇总编制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负责城建、政法、党政机关办公楼、政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工程造价、咨询、评估业的管理。
(七)对外开放处
负责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提出加入WTO后在接轨国际经济中的有关体制、运作机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外经、外资、外贸工作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经济开发开放区体制的改革;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资投向;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初审、上报,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初审、上报;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提出全市重大对外招商项目,参与对外招商洽谈工作;负责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口的计划管理。
(八)能源与环境资源处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批、审核火电、水电、核电、风力发电等能源、电网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核准;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职能;研究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土整治、生态环境规划;负责循环经济综合管理工作,编制生态市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计划;负责能源、水、土地等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平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农村
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研究提出用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农机等行业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承担市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市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的发展战略,提出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意见,衔接平衡工业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牵头研究提出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研究提出主要工业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负责各类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市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信息、新材料等重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实施高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信息化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政府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工作;组织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负责工业、高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报批工作,参与规划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参与提出市相关财政建设资金的安排方案;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工作;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办法;研究提出加快我市中介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组织落实培育重要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指导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业结构调整,负责市场流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以及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全市食盐、农资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意见;制订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物资的调控、储备计划,指导监督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与投放;负责重要商品物资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
研究制订全市交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编制全市综合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港口、铁路、公路、民航、水路、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交通战备等各交通专项规划编制的牵头、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交通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负责全市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上报;负责全市交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
综合平衡;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沿海水域岸线使用;组织协调交通对外合作工作。
(十三)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库建设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报工作,综合平衡提出用于社会事业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及相关领域发展基本状况评估、劳动就业监测系统有关的工作,负责市实事工程的提出、实施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十四)重点工程管理处(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重点工程网络计划,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检查、督促、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审批项目开工报告;负责审批市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奖励办法、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情况汇总、信息交流以及相关的宣传报道、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和考评总结表彰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受理、调查重大工程招标投标违法举报案件;对国家、省和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并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
(十五)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提出全市重大前期项目的规划、计划,组织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汇总分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的平衡、协调、落实工作;组织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研究。
(十六)价格管理处
负责全市商品价格管理,提出和实施本市商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方案,制定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负责价格政策协调工作;审核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价格;指导和规范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贯彻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协调有关商品生产流通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协调商品价格争议;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核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实施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收费管理处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订和调整收费标准;制订和调整审批权限内的经营服务价格,以及随价格收取的费用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组织对执收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实施收费和价格监审制度;指导有关收费、服务价格的成本、费用调查;组织实施涉农、涉企收费监审制度;贯彻有关价格干预措施,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指导有关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十八)价格监测监督处
负责组织开展价格监测、采集、输录统计、报送发布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信息网络,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负责价格预警、预报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决策听证制度;组织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集体审议制度和审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管理的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价格综合工作,组织起草价格综合文字材料;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工作;指导全市价格协会工作。
(十九)城乡体改处
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协调中心镇的改革工作;研究制订城乡公用事业、垄断行业等有关领域的体制改革及其配套政策;研究城市化及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承担市中心镇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上市工作处(财政金融处)
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培育政策和试点工作;负责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指导和审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发展、规划、重组工作;研究提出全社会资金平衡意见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指导地方金融业协调发展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负责投资基金(公司)设立的备案及管理;承担市企业上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10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7名(含党工委副书记),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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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第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第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者以配合临床实践活动。

第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德医风及职业素质教育。

第九条 临床带教教师是指经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院校核准,承担临床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的执业医师。指导医师是指经相关医疗机构核准,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指导任务的执业医师。

第十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负责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确定从事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审签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

第十一条 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在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第十三条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第十五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护理、药学及其他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金山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行为,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向社会发布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文件发布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公开发布文件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本级政府公报; 
  (二)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 
  (三)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 
  (四)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 


  第六条 政府公报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本级政府规章,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七条 公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公开发布的其他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文件制定机关提供。 
  通过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载体公开发布文件,还应当提交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载体发布的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仅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方式发布文件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制作适量格式文件作为标准文本。 
  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编辑法规规章汇编时,应将规范性文件收录其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件发布行为的监督。发现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按本规定公开发布文件的,授权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发布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