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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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1995年9月18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邮政(电)企业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的检查,通过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检查,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为市场经济和邮政发展服务。
第三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两级管理,邮电部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对所属地(市)、县(市)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其委派的地(市)局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的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担负本地区邮政行业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的职务称为“邮政督察员”。
第六条 配备各级邮政督察人员要选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邮政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督察人员的任免权限与同等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各级邮政督察人员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一)部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1.对各管理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经营方针政策、部颁邮政服务质量标准情况及邮政通信国家标准用品的监制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
2.对各管理局执行集邮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依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4.负责对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5.了解掌握全国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全国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状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1.对所属地(市)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所属县(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标准、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
2.对所属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集邮政策、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县(市)局执行上述政策及集邮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依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对所委派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督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组织所属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掌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以及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受管理局委派执行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由各管理局根据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具有的权限;
(一)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成被查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改正;
(二)有权进入被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有权要求开启相关工作房间、箱柜,有权查阅相关档案、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等资料,有权询问任何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执行检查邮资票品管理任务时,有权查阅相关帐目、资料,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客户的住址、单位、姓名及其他线索,有权询问客户票源、数量、价格等有关事项;
(四)执行检查集邮市场管理任务时,有权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执行检查邮政通信市场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给予配合,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制止,对违法经营者有权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内部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有权建议被查单位领导暂时停止或调换其工作;
(七)有权阅看涉及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资料,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八)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遇有特殊需要,可以要求上级邮政主管部门临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九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都必须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并按期进行总结。
第十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邮政督察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邮政督察证。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督察证由邮电部核发,管理局委派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督察证由其所隶属的管理局核发。
第十一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报告书制度。邮政督察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被查单位、检查日期、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领导批示等,具体式样由各管理局自定。
第十二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每季向上级邮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一份有基本检查数据和综合分析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单位、项目、问题、改进情况及改进意见等,紧急事项随时寄送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向下编发一次检查工作通报,交流情况、指导工作,主要情况随时编发专题通报。
第十四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题抽查的方法,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不定期专项抽查外,至少每两年普遍检查一次;管理局对所属地(市)局、集邮公司除不定期抽查外,至少每年普遍检查一次。地(市)局对县(市)的检查频次由各管理局规定。
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事后检查和社会调查的方法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应突出重点,注重检查效果。
第十六条 邮政督察人员守则:
(一)模范地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邮电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秉公执法;
(三)作风扎实,尽职尽责,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
(四)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执行邮政通信市场和集邮市场管理检查任务的邮政督察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纪律、规定,并注意搞好与相关执法单位、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七条 各管理局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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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搞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125号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搞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法规范安全监管监察行政许可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和《纲要》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好《纲要》,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

  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和《纲要》,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采取各项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监管监察中的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完善单位内部重大问题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二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制定部门规章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国家局有关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配套规章制度和相应标准规范。

  四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日常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完善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定期汇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是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和机制。贯彻《行政复议法》,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上级执法机关对下级执法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六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建立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

  三、依法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是依法行政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国家局保留15项行政许可项目(详见附件)。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在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将有一些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这些行政许可项目是我们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手段,一定要用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是规定行政许可项目由哪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的,必须由这一级部门或者机构实施,确实需要委托下一级部门或者机构实施的,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

  二是不得以行政许可的名义任意收费,解决权力与利益脱钩的问题。除法律、法规已明确有些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收费外,一般行政许可项目不应收费,确实需要收取费用的,也要通过正常途径依法办理。

  三是不得任意设置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置权作出了严格规定,今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任何行政许可。

  四、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项目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实施主体等必须公开、透明。

  一是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开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事前通过一定方式,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增加透明度,便于群众查询、监督,防止行政许可过程的暗箱操作。

  二是对有些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内容不明确的,要尽快做好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时,尽快修订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和标准时,要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被许可人的意见。

 三是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行政许可材料,要做到逐一建档归案。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档案。

  五、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很多规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为方便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网址。要尽快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保留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保留的15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

  2.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5.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

  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7.安全评价和咨询机构资质认可,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8.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分别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4.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理顺管理机制,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国有未出让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包括:

  (一)市规划国土、科工贸信、人居环境、监察、农业、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

  (二)市政府绩效评估、法制、查违等机构;

  (三)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

  建立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依法实施日常管理,按现行土地政策审批利用,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机制。

  对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经营等行为,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有关许可、登记、供水、供电等手续。

  第四条 国有未出让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划分为:

  (一)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

  (二)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用地;

  (三)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

  (四)储备土地。

  第五条 下列国有未出让土地,由原管理单位继续实施日常管理:

  (一)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已划定范围并移交农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

  (二)原国土部门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尚未到期的。

  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深府〔2006〕43号文件、委托管理文件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按照深府〔2006〕43号文件,原已划定范围并移交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建设用地,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清场、理清经济关系、明确地块界址后,将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第七条 除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城管部门,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定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范围。

  第八条 日常管理范围划定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土地现状将国有未出让土地分别移交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日常管理。

  移交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向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汇总表及分区土地汇总表、土地分布图及分区管理范围土地分布图等资料,土地汇总表需列明地块属性、边界,土地分布图上各类用地边界应当清晰、明确;

  (二)移交双方签署土地日常管理移交书;

  (三)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接受移交。

  第九条 接受移交并对国有未出让土地实施日常管理的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以及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管理单位,统称管理单位。

  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范围不作为确认土地权属的依据。未经依法批准,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将国有未出让土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

  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擅自利用和擅自将国有未出让土地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利用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市规划国土部门可以调整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范围,并书面通知相关管理单位交接土地,相关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出土地。

  因调整日常管理范围而发生的土地交接,参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自接受移交后一个月内,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国有未出让土地的违法侵占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建立管理范围内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在全面清查时,发现征地经济补偿关系不清或者临时用地到期未收回的,应当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处理;发现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范围内经济补偿关系不清或者未完成清场移交的,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提交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在全面清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和机构处理:

  (一)发现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移送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二)发现承接无《施工许可证》项目进行建设施工的,移送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三)发现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移送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的,移送人居环境部门或者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五)发现当事人私自接水、接电的,移送供水、供电单位依法处理;

  (六)发现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租赁的,移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发现利用国有未出让土地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或者提交虚假房地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骗取工商登记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发现伪造公文、暴力抗法等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机构接到管理单位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情形,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机构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将查处或者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移送案件的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机构依法处理、清理后的国有未出让土地,因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新的违法建筑、违法占用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管理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移交给市农业部门的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由市农业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实施日常管理。

  市农业部门应当设立农业用地台账。农业用地台账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来源、使用功能、土地利用现状、调整变更情况、青苗种类和数量、承包经营合同等资料,并制作范围图。

  市农业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力度,保护农业用地不受侵占,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建筑行为,按规定合理使用农业用地。

  第十七条 移交给市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的土地,由市水务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实施日常管理。

  市水务部门应当对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的土地设立台账,建立档案,在一级水源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并实行封闭管理。

  市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力度,保护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的土地不受侵占,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行为。

  第十八条 移交给市城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由市城管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实施日常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设立台账,建立档案。林地资源档案应包括林地位置、面积、郁闭度、蓄积量、主要树种、龄级、平均胸径、调整变更情况等,并制作地形图。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力度,保护好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毁林开荒、采石、采沙、采土、建坟、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行为。

  第十九条 移交给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台账和档案,及时办理入出库手续。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的管理,设立界桩、标志牌,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及围网,维护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行为,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可建设用地)上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和构筑物等。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以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供应、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优化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模式,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报送管理情况,确保管理范围线内的土地安全,严禁非法侵占利用,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卫星图片、航空拍摄等技术手段,定期对国有未出让土地进行全覆盖式检查,组织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报送市监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土地上的违法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并将案件移送文件报送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政府绩效评估机构制定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绩效评估指标,定期对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和市农业、水务、城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国有未出让土地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水务、城管等部门管理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费,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支出。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执法经费纳入年度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国有未出让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电话或者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国有未出让土地的日常管理情况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的有关文件与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