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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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规定,为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及时、准确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的方式。这一规定实施以
来,保证了有关申报退税数据的录入质量,对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管理、及时准确办理退税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据有关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反映,目前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系统已运行三年多,出口企业已基本上可以做到自行录入有关退税数据,要求将现行的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由集中录入
改为分散录入。对此,总局同意,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改为由出口企业自行分散录入;如出口企业不能自行录入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
单证信息不准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19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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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2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我国奶业发展受到明显冲击。为维护我国奶业发展的根基,保持奶业市场稳定,支持和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证当前奶业生产和发展正常合理的资金供应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当前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加强联合调研和政策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加大对鲜奶收购和奶业发展必要的信贷支持,并做好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组织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奶农和奶品企业客户目前的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按照“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诚信守法经营的奶农和奶品企业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金融机构对其符合信贷条件的资金需求要及时给予足额支持。已经受理的贷款申请,要加快审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中央财政对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实施贴息政策,具体贴息条件、标准和程序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二、采取妥善措施有效降低奶业贷款的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各类奶业贷款的数量、用途和信贷资产质量要全面加强动态跟踪监测,防止资金挤占挪用和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对于因遭受“三鹿”奶粉事件冲击、贷款偿还暂时有困难的奶农和奶品企业,借贷双方要加强沟通协商,及时采取妥善有效措施,降低信贷风险,依法维护债权安全;对申请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的客户,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对其贷款给予适当展期;对经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金融机构不得提前催促企业还贷。积极支持鲜奶收购和奶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奶农利益。对于产品不符合奶业市场准入和质检标准、违法从事奶品生产销售、蓄意拖欠贷款的奶农和奶品企业,要坚决停止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经质检部门或工商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或者违法生产销售奶品的企业名单,要及时录入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全面加强和提高对奶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水平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对已经出台的奶业扶持政策要进行全面梳理和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要着眼于支持我国奶业长远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全面改进和提升对奶业的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支持民族奶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奶农和奶品企业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多种方式拓宽奶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方式,系统总结有代表性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进一步增强对奶农和奶品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全方位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国家重点奶业生产基地和重点优质奶品生产企业购买奶品检验检疫设备、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奶品质量的信贷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优质奶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走出去”战略,做强做大民族奶品品牌。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我国奶业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奶品产业整合,提升市场信心,促进扩大奶品消费,维护和巩固我国奶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四、加强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加强对奶农和奶品企业融资活动的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需要的奶业信贷统计数据信息报告制度,向上级单位动态报告辖区内扶持奶业发展的相关数据和政策信息,为决策提供有益参照。要密切关注辖区奶业发展动态变化情况对当地物价、就业、货币信贷供应、居民心理预期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金融扶持奶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联合当地银监局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根据辖区特点细化落实措施,认真协调组织好贯彻落实工作。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青海省房改办


青海省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青海省房改办



第一条 为加快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售房工作,实现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的平稳过渡,根据《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改中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取消标准价,实行成本价。
第四条 职工家庭已按标准价购房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逐步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现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的转换。其过渡办法为:
1.愿意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已购房职工,可持所购房屋产权证书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统一组织到所在市(县)房改办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购房当年的售房政策和成本价与标准价的价差及价差部分的利息补足房价款后,即可取得所购房屋的全部产权。
2.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时,职工个人应补交款的计算公式为:Z=(X-Y)×(1+P×H)。
其中,Z指个人应补交的房价款;X指按购房当年的售房政策和成本价计算的个人应付房价款;Y指购房当年个人已付房价款;P指利率(利率一律参照1996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分三个档次:①购房一年以上至二年按二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计息;②购房二年以上至三年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③购房三年以上至五年按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H指计息期限(计息期限原则上按购房时当地公布的标准价开始执行的时间至补交款的时间计算)。
第五条 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中回收的房价款,一律按青政办〔1996〕150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挪用和流失。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搞好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