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全州财税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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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全州财税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7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全州财税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财税收入的均衡入库和稳定增长,全面完成2003年收入任务,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行财税收入按增长计奖,财税目标考核分半年和全年两次进行。现将具体考核和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1、半年考核奖励 对州县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和八县市分管财税副县市长实行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财税目标考核按预算收入级次,以财税收入实入国库数为准。财税收入实入数比上年同期增长8%,得基本奖500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100元。县市国税地税财政三个部门中每一个部门达到规定增长目标,奖励县市分管财税工作副县市长500元。 2、年终考核奖励对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财政局和八县市政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 (一)州国税局:以上年未增值税25%为基数计算增幅,完成增幅8%的给增幅奖励3000元,8%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500元。 (二)州地税局:以上年未州县(市)实入数减去返还数为基数计算增幅,完成增幅8%的给增幅奖3000元,8%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500元。 (三)州财政局:以上年未州县(市)实入国库数为基数计算增幅,完成增幅8%给增幅奖3000元,8%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500元。 以上三项奖励,其中:30%奖励局长,7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 (四)县市书记、县市长及常务副县市长:以上年未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计算增幅,完成增幅8%的给增幅奖3000元,8%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奖500元。其中:40%奖励常务副县市长,60%奖励县市书记和县市长。 3、财税目标考核时,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拖欠工资额在一个月以上的。 (二)年未上划中央“两税”未保上年基数的。 (三)年未所得税未保上年基数的。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的财税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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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经贸、煤炭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进入二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4月8日黄菊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精神,在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煤矿安全整治、防范事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煤矿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5月13日至5月24日的12天中,接连发生3起煤矿特大事故和2起特大事故险情: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国有重点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6人;5月19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富东煤业有限公司(国有地方矿)发生透水事故,33人被困,后经全力抢救全部脱险;5月20日,山西省临汾地区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5人;5月21日,云南省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基佐煤矿(国有地方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4人;5月24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安里煤矿(乡镇有证矿)发生透水事故,15人被困,目前正在全力抢救。特大事故接连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严,经贸、煤炭管理部门督促检查不力,一些煤炭企业未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效益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松懈,安全措施不落实。同时也反映出对煤矿安全执法力度不够、对事故查处不严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这一苗头和倾向,各地特别是重点产煤省区必须本着对人民生命负责的精神,采取一些强硬措施尽快加以制止;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也要通过明察暗访、严格执法、严厉追究责任等措施,真正把监管责任落实下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上升的势头,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全力抗击“非典”的同时,继续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方面,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防控“非典”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另一方面,决不能放松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切实把安全监管工作做到位,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为夺取抗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经贸、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精神,按照5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要求,继续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要求国有煤炭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切实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坚持做到“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二是要求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三是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地)、县(市)和重点煤炭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抽查覆盖面不低于30%。重点督查地方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煤矿安全整治是否深入;是否存在已关闭非法煤矿死灰复燃问题;是否存在国有大矿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问题。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强硬措施予以纠正;对非法生产的小煤矿,坚决依法取缔、并强制予以关闭。

三、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市(地)坚决实施停产整顿。各省(区、市)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事故隐患严重的市(地)或县(市),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特别是对今年4月1日以来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含3起特大事故险情)的市(地),要责令其辖区内所有煤矿停产整顿,认真整改事故隐患,经市(地)人民政府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这些市(地)是:贵州安顺地区、贵州六盘水市、河北邯郸市、湖南娄底市、山西临汾地区、山西晋中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安徽淮北市、云南丽江地区、河南洛阳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河南安阳市(发生了特大事故险情)。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将对这些市(地)停产整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除留1名负责人在机关主持日常工作外,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律带队深入下去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公务员至少抽调一半深入一线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除留值班人员外,一律分片包干,深入煤矿进行执法监察。要重点监察“一通三防”、防治水和以风定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小煤矿非法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要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彻底排查事故隐患,特别是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要依法予以取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监察所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时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落实,如果落实不下去,要逐级向上级地方政府通报,并依此作为追究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认真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特大煤矿事故,凡已经结案的,要加快落实处理决定;尚未结案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紧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对于特大事故,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经过两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仍存在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矿的市(地)、县(市),也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要切实落实有关防控“非典”的措施,保护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各方面有关人员不被感染。

在国务院安全生产检查组赴各地检查之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将组织煤矿安全督查组,由国家局负责人带队,分赴部分重点产煤省(区、市)进行煤矿安全专项督促检查。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此通知和“5.21”全国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的工作情况,于6月15日前书面报告国家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9月25日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外抵押和质押)的,除外资企业须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管理,即提供对外担保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出具对外担保后15天内持主债务合
同(如主债务合同未涉及抵押和质押内容,则应随附有关抵押或质押协议)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备案手续,无需在出具对外担保前到外汇局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外汇局采用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外商投资企业出具此类对外担保之前须事先获外汇局的批准,并应在出具对外担保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并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失效。



199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