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宜对证券营业部进行信誉评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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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宜对证券营业部进行信誉评级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不宜对证券营业部进行信誉评级的批复
证监会



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辖区内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信誉评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信用评级要由专门资格机构进行,监管部门不应直接评信,你办不宜对证券营业部进行信用(或信誉)评级活动。
二、你办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要求,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营业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以提高证券营业部综合素质,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9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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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9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琼人劳保专〔2006〕97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
2.高中学历,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3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单位工作人员)。
(三)继续教育条件
高中和非本专业学历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初步掌握图书资料收集、整理加工、阅览管理和流通利用的有关工作技能。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3.中专学历,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4. 高中学历, 取得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本条款仅适用于1983年以前高中毕业并在县级以下图书资料单位工作人员)。
(三) 外语、计算机和从业资格条件
1.外语、计算机条件按省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了解、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二) 业务能力
熟练掌握图书资料预定目录的录入、机读目录(MARC)的著录、文献到馆的计算机登记、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与读者服务的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能履行业务岗位的职责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 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6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7年;
5.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获地(厅)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者,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存在破格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要求
1.参照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达到相关要求;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学识水平
1.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及其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2.熟悉图书馆现代应用技术和业务技术规范。
3.能参加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4.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1篇。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有一定的文献信息资源收集、加工整理、流通阅览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图书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并能指导初级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操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图书馆某一业务科室的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参与过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图书馆业务建设2项以上的工作;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制订图书馆某一部门的管理规则或某项业务工作的操作规程、细则;
4.参加过图书馆为提高效率、质量或服务水平等革新项目1项的工作;
5.主持过1项或参加过2项以上新成果应用的服务工作。
(三)业绩和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成果等奖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2.完成本单位组织的图书馆业务建设或文献信息开发利用1项以上(单位出具证明);
3.编写本部门的业务规范、工作条例或管理规则等,并被采纳付诸实施;
4.在图书馆业务建设和文献开发中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四条 认定条件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及本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2年;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4.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
(2)已完成的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或取得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1项(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
(3)从国内外引进的人才,地(厅)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三) 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 继续教育条件
1.任现职期间需进行专业研修,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有较高造诣并能在工作中解决疑难问题。
2.熟练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现代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
(2)出版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并在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
(3)出版图书资料专业著作1部,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取得馆员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独立进行文献信息的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判断分析较准确。
(3)主持较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或大、中型图书馆分编业务工作细则的制定(修订)。
(2)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选书判断较准确。
(3)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独立分编质量较高,能解答分编疑难问题。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中型以上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或大型图书馆某方面的读者工作。
(2)掌握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各类参考咨询服务和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某一大、中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在推进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中起骨干作用。
(2)承担较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制定有关业务技术规程,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
5.其它岗位人员,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业绩和成果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或作为前三名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有较好应用效果的成果(以省科技厅或其他业务主管厅颁发的成果证书为据);
2.主持文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或二次文献编辑工作或信息咨询服务效益显著,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图书馆业务创新建设2项以上,成绩显著,经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



海南省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
2.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突破上述资历限制破格申报:
(1)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
(2)主持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或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从国内外引进的人才,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2.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3.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1.应进行专业研修,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非图书资料专业学历人员,须进修本专业的相关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学识水平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造诣并能在工作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2.熟练、系统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现代应用技术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4.论著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2)条之一以及第(3)条: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性或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的论文合计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3篇。
(3)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合著者限第一作者,且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科研能力、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以下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
(2)独立承担或指导下级人员从事与开发和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搜集、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对内容标引进行规范控制。
2.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2)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科结构、层次结构、文献类型结构和品种复本标准;
(3)精通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和图书采编工作全过程,熟练掌握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
3.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2)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3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4.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地区(行业)或某一大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跟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推进、指导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
(2)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答重大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
5.其它岗位人员,比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 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
2.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其成果达到本系统国内先进水平(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省科技厅颁发的成果证书为据);
(2)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或独立解决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并得到本行业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主持完成文献资源开发或图书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等重大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附 则

一、本附则为我省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解释。
二、学历系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系指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本条件规定所指的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并受聘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四、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
五、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的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定。
六、论文:要求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文章(增刊、专辑不在此列),一般不少于3000字。研讨会必须是在地市级以上的本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宣读的论文须有会议宣读证明,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本条件所说“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非商业性的由权威机构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
七、“核心期刊”系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所列期刊。
八、省、市级专业刊物:指由省、市级专业学会、协会主编、主办并公开发行的刊物。
九、本条件所要求的论文、著作均指独立完成或第一完成人。
十、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颁奖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十一、获奖项目或课题须有获奖证书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书。同一科研项目、课题如获多项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项计,“主要完成人”指前三名。
十二、非本专业人员调转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评审。如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当年不得同时转升。任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十三、本条件所称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申报研究馆员撰写10万字,申报副研究馆员撰写8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