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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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包括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传统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同意促进两国之间的货物交换。除海上贸易外,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传统陆路贸易,相互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第二条 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应遵照两国各自当时有效的进出口法律、规定、程序和外汇条例进行。

  第三条 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协定附表甲(中国对尼泊尔的出口)和附表乙(尼泊尔对中国的出口)进行,但本协定对上述附表甲、乙内未列入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缔约双方在为两国间进行贸易的商品颁发进出口许可证方面,应相互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两国间的贸易应尽可能建立在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并以此加以调整。

  第五条 两国间的贸易可通过中国和尼泊尔的国营贸易机构进行,也可通过两国的其他进出口商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对一切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各种捐税、杂费和手续费方面,以及有关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将来可能成为任何关税同盟或其他免税贸易协定的一方而获得的优惠。
  二、有关国际通商的多边经济协定所给予的优惠。

  第七条 为了发展两国间的陆路贸易,缔约双方同意使用下列边境贸易口岸:
  1.聂拉木--科达里
  2.吉隆--热索瓦
  3.普兰--雅黎(胡木拉)

  第八条 为了改善边境居民的经济生活,缔约双方同意两国边境居民可在离边界二十公里的地区内进行以易货为基础的传统贸易,不受上述各条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两国间的陆路贸易,将以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边境货物转让点或有关地方当局可能决定的边界附近的其它地方的抵岸价格为基础。

  第十条 两国间的海上贸易,中国出口以加尔各答港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港口的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CIF),或中国港口的离岸价格(FOB)为基础;尼泊尔出口以加尔各答港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港口的离岸价格(FOB),或中国港口的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CIF)为基础。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使缔约任何一方摆脱在本协定签订前或签订后根据其参加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或决议(包括有关内陆国家的国际公约、协定或决议)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缔约一方的要求下,双方代表将会晤,以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并对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两国间的海上贸易的支付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两国间陆路贸易的支付仍按双方传统习惯做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协定将取代缔约双方在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加德满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代表
    郑 义 山            夏克·克立希拉·玛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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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卫生部、财政部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医院会计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予以明确。现将《〈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进一步做好《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1.各地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贯彻新《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医院建设年终考核内容,并与院领导工作实绩考核和单位奖惩挂钩。
2.继续抓紧对在岗财会人员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已离退休的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对基层单位进行巡回检查评比和技术指导。
3.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的原则,健全财会机构,充实配备财会人员,解决贯彻新《制度》人员编制不足问题,所需增加人员,从医院内部调剂解决。
4.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总会计师负责制。
5.按照《办法》和《制度》的要求,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专项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到家底清楚。
6.要加强对医院业余医疗服务的管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业余医疗服务收入和业余医疗服务收入提成,防止虚假。做好住院结算工作,加强对在院病人应收款的管理,必须建立在院病人日记帐。
7.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会计制度改革,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核算的准确性。
8.乡镇卫生院实施新《制度》问题,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细则,但不得影响年终决算口径的一致性。
各地有关《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们。

附:《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
1.为反映本期资金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医院资金平衡表“期初数”,应按编报说明填写,如:1季度期初数应填列上年末的数字;2季度的期初数应填列1季度末的数,以此类推。
2.专项资金收支表中的“本期增加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贷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期减少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借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表未完专项占用合计数应与资金平衡表的未完专项占用数相等。
3.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全民职工平均工资”、“集体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补助工资”、“职工平均福利费”、“职工人均发放奖金”、“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日门诊人次”的“期末数”栏填列本期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累计平均数。如填报3季度报表时,“全民职工平均工资”的“期未数”栏填列7-9月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1—9月平均数,其他类同。本表“房屋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总值”只填列期未数,不填列平均数。
4.资金平衡表中,由于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互相占用,各类资金相互平衡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本表小计反映的数字允许不相等,但总计必须相等。
5.基本数字和财务分析表中,周转金周转次数公式应将“周转金总额”改为“周转金平均占用额”,月、季、年计算周转金平均占用额公式分别为:
周转金月平均占用额=(本月期初占用额+本月期未占用额)÷2
周转金季平均占用额=(本季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未占用额)÷6
周转金年平均占用额=(本年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未占用额÷24
6.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管理费用总帐科目下分别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一级明细科目。
7.在业务收支汇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的支出项目后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完善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监测体系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监测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能力,有效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为目的,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健全重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强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价与预警,全面提升监测与评价能力。

  二、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和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机制,落实监测责任,健全监测制度,规范监测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探索哨点监测模式、逐步建立监测哨点,使风险预警能力明显提升,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三、职责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称监测机构),应按照《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称《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对地方各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网络。
  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等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确实履行医疗器械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报告义务,主动发现、收集、调查、分析所生产医疗器械发生的所有可疑不良事件,控制医疗器械安全风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按照《办法》、《指南》要求落实各项监测、上报责任,积极配合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监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机构
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具备条件的应成立或以加挂牌子方式成立监测机构;一般应至少在相关机构设置独立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部门。
  (二)完善三个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完善以下三个工作机制:
  1.协调机制。建立各级监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主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使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强化监测意识,增强报告主动性。
  2.保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应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切实保障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加强对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领导,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督查、有考核、有奖惩。
  3.沟通机制。强化各级监测机构之间的纵向指导及横向交流,建立与同级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检测等技术部门的协作机制。
  (三)健全三项制度
  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在日常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健全以下三项制度:
  1.监测网络管理制度。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核心,逐步健全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络。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哨点管理制度,选择有条件有能力的单位建立监测哨点,推进哨点监测模式。对哨点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行“零报告”制度,落实第一、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2.风险预警制度。各级监测机构要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价、预警制度,强化数据挖掘、信号检出、风险评估能力,特别是提高对突发、群发事件的预警和评价能力,切实做到安全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
  3.信息管理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发布、反馈与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管理和信息交流,严格信息发布。
  (四)实现三个覆盖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对没有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重点要实现三个覆盖:
  1.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覆盖。
  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覆盖。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覆盖。

  五、建设要求
  (一)监测机构: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医疗器械企业数等因素,按照各地编办的要求,合理制订本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
  (二)监测队伍:选拔业务素质强、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监测岗位,以具有生物医学工程、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人员为主构建、充实监测技术骨干团队。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测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各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
  (三)监测装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如可上网的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录音笔等;配备符合现场调查、应急处置需要的交通、通讯、记录工具和设备。
  (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的统一规划、部署和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做好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加强网络系统的日常应用、维护和管理,保障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转。

  六、实施步骤(2013年~2015年)
  (一)建设与完善阶段(2013年~2014年)
  1.各级监管部门要与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各级监测机构与各相关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工作协作机制。
  2.各级监管部门应明确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应具有生物医学工程、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同时,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尤其要提高省级监测机构人员开展评价的能力。
  3.各级监测机构应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规范日常监测工作,积极探索监测工作方法和模式,完善各项监测工作制度。要通过日常监测和再评价发现产品风险信号,以重点监测为抓手,评价和控制产品风险,建立重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
  4.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使用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平台(www.adr.gov.cn),及时上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深化与提高阶段(2015年)
  1.建成全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网络。
  2.形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日常监测和重点监测互为补充的监测工作模式,根据日常监测情况每年确定医疗器械品种开展重点监测。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监测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制定加快推进监测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监测机构要在监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
  (二)机制保障。各级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建立与监测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与奖惩机制。对于不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单位,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必要时给予通报、曝光等处理。
  (三)经费保障。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级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保障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和经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