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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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春洪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发〔198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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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
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客运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6]15号)要求,为全面完成农村公路网建设目标,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现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是指在我市境内进行高速公路建设由地方征收的营业税附加、耕地占用税、增值税附加等。
第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作为农村公路网建设专项资金,由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收取的税收数据,由财政部门列入农村公路网建设专项预算。按预算级次分别由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在市交通局设立专户,属于县(市)区财政收入的由县(市)区交通局设立专户,全市统一安排计划,交通部门集中支付,做到公开透明,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农村公路网建设计划,便于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和监督。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和建设进度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市交通局经批准设立的专户。
第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不得平衡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按时编报资金预、决算和工程项目计划外,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展情况,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依法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铁道部《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铁路道口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辽宁、吉林两省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都
要参照辽宁、吉林两省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做法,配合铁路部门认真做好铁路道口的安全工作。

附:关于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全国铁路共有平交道口两万余处,其中无人看守道口约占80%。长期以来,道口事故连年增加,人员伤亡惨重,国家财产损失巨大。道口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无人看守的道口多,其发生的事故约占道口事故总数的92%;二是机动车辆违章抢越道口,由此发生的事
故约占道口事故总数的99.8%;三是个体户车辆事故多,约占事故总数的44.7%。在道口安全管理上长期存在“铁路无权管、交警不来管、地方无法管”的“三不管”问题,是道口事故多的根本原因。
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搞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辽宁、吉林两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对加强铁路道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辽宁、吉林两省的主要做法是:(一)配合铁路部门对机?
盗髁看蟮母上咛菲浇坏揽谟屑苹刂鸩礁慕⒔磺牛?二)对不足一公里的铁路道口进行合并或封闭;(三)铁路、地方互相配合,健全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四)对暂时保留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由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实行监护。监护人员由各市、县道口管理办公室负责选聘和管理?
⑶┒┌踩鹑涡椋魅分霸鸷妥饕导吐桑?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铁路部门负责教育火车司机加强 望,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之前要鸣笛示警,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机动车司机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大客车、个体户车辆司?
兄氐憬逃峋鲋浦刮フ虑佬小?
目前,沈阳铁路局管内已撤并道口182处,人工监护的道口已占应监护道口总数的83%,其中沈山、长大、沈丹三条干线达到了100%。今年一季度,沈阳铁路局管内道口交通肇事次数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2.8%,死亡人数减少90.9%,没有发生重大交通肇事。实践证明,辽宁、吉林两省强化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是铁路道口管理工作的一大突破,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建议国务院将辽宁、吉林两省的上述经验予以推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199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