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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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经营管理业务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是全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A类企业与B类企业。A类企业是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A类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社会承揽物业管理业务。B类企业是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
营物业管理);或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B类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对外承揽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3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三)有合法的物业管理章程、管理合同;
(四)有法人代表证明或公司经理聘任书;
(五)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高、中级职称10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80%以上;
管理10—20万平方米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中、初级职称6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70%以上;
管理1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专业职称4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50%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按工商隶属关系到当地工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资料: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情况、资金证明、办公场地证明、章程等材料,填写《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
(三)市、地、州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15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核发统一的《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四)申办物业管理企业以《资质证书》到同级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还应该以《资质证书》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五)原已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换《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按申办物业管理企业程序进行,实行分级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年审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年审表》;
(二)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结算表,统计年报表等资料;
(三)从业人员、机构设置情况;
(四)委托管理物业合同书和管理服务公约;
(五)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评价;
(六)物业管理范围及服务项目;
(七)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及《资质证书》副本;
(八)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八条 年审由各市、地、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政策、法规情况和经营管理服务进行审验,并提出审验意见报告,集中报送省建委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省建委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盖章认可;不合格的,限期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经营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物业管理活动,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年审表》均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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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澳门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依据“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方针,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
  一、澳、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二、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澳门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澳门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三、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四、台湾居民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澳门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现行的入出境方式基本不变。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澳门,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七、台湾现有在澳门的机构可以适当的名称继续留存, 这些机构和人员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澳门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这些原则和政策符合澳台两地同胞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繁荣稳定,发展澳台民间交往,促进两岸关系。对于继续保持和规范澳门、台湾两地的交流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指导中医医院合理配置医疗设备,促进中医诊疗设备的应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分为《二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三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分别供二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和三级中医医院参考执行。
民族医医院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民族医特色诊疗设备。
二、各中医医院要参照本标准,认真做好中医诊疗设备配置和使用工作。
(一)配置和应用中医诊疗设备,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利于丰富完善中医诊疗方法,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各中医医院要充分认识配置和使用中医诊疗设备的重要意义,使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提供和利用更加规范便捷,中药用药方式更加多样可及,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多样化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中医诊疗设备配置原则。
1.达到配置要求,提高配置水平。
各中医医院要按照本标准积极配置中医诊疗设备,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优化配置结构,提高配置水平。在国家和地方开展的中医医院建设相关项目中,要划出专门经费用于中医诊疗设备的配置。
2.体现科室特色,服务中医临床。
各中医医院在配置中医诊疗设备时,要从满足中医临床需求出发,并根据各科室的具体情况,配置具有专科特色的中医诊疗设备,服务专科发展,为中医临床提供实用多样的诊疗方法和手段。
3.应用与开发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设备水平。
各中医医院在中医诊疗设备应用过程中,要注重发现、总结现有中医诊疗设备在临床应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需求,并主动与生产、开发单位协调,对中医诊疗设备的核心技术、产品功能、工艺流程等加以改进提升,进一步提升设备的质量和性能,使其更加符合中医临床的实际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三、在做好中医诊疗设备配置工作的同时,各中医医院要按照本标准,积极配置现代诊疗设备。
(一)现代诊疗设备是科技进步的产物,各中医医院要充分认识配置和使用现代诊疗设备对于中医医院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配置和使用现代诊疗设备,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诊断水平,降低误诊率;有利于丰富临床治疗手段,拓宽中医治疗范围,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利于更加科学、客观评价中医临床疗效;有利于提高中医医院现代化水平。
(二)现代诊疗设备配置基本原则。
1.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为我所用。
各中医医院在配置应用现代诊疗设备时,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积极应用和借鉴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并促进现代科学技术与中医药技术相结合。
2.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现代诊疗设备的装备水平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从满足临床需要出发,避免盲目配置大型诊疗设备。
3.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各中医医院要在临床应用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现代诊疗设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进行改造,进一步拓展原设备诊疗功能,提高临床疗效,更好地为中医临床服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医政司联系。



附件---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doc c5e578e9ab10ffce782e7cd1ba6429c4.doc (1.14 MB)
http://www.satcm.gov.cn/web2010/zhengwugongkai/yizhengguanli/yiyuanguanli/2012-02-23/15275.html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