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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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1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各上市公司: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截止2004年1月1日,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规定》第十二条所指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审计服务期限达到或超过五年的,也应当按照第三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 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以及负责监管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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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暑期旅游旺季将临,上海世博会旅游也将迎来持续性的高峰期。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世博会服务与管理的指示,确保世博会旅游和暑期旅游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暑期是我国最长的旅游旺季,出游人数多,大客流高峰时段多,延续时间长。上海世博会旅游更将成为今年暑期旅游的最大热点,对各项旅游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带来巨大压力。从维护旅游业声誉、确保旅游安全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出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及全体员工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加强世博会和暑期旅游服务质量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实各项旅游服务工作,保证世博会和暑期旅游平安运行,提高游客的满意度。
  二、认真做好团队质量监管和游客宣传引导的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旅行社,做好世博会和暑期游客安全顺畅出游的接待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要求旅行社按照组织接待能力组团接待,不得超出接待能力组团;世博会各指定旅行社要加强对门票代销商管理,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严禁倒买倒卖门票;建立世博会和暑期旅游团队运行跟踪制度,密切关注上海和其他重点旅游目的地的天气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信息,及时督促随团导游、领队做好团队防灾、防病等工作。
  (二)对参观世博会的旅游团队,应要求旅行社关注世博园游客流量预告等信息,在确保团队在上海的住宿、游览等安排到位的前提下才能出团。旅行社要告知游客参加世博旅游可能遇到的情况,不得向游客随意承诺参观捷径。
  (三)要求旅行社提醒游客遵守世博安保规定,尤其是不携带违禁物品。提示游客入园即主动索取园区示意图,以防止走失。
  (四)提示游客在世博园区内要文明旅游,遵守秩序,提防大流量客流拥堵可能引发的危害健康和安全问题。
  (五)提醒、帮助游客注意饮食卫生和防病急救,引导游客不要购买侵权和假冒世博旅游纪念品,维护自身权益。
  三、做好旅游团队的食宿安排及票务等工作。暑期旅游旺季使上海等热点旅游目的地食宿、车辆交通等价格上涨和供给紧张,各旅行社要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告知游客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妥善处理价格波动引发的问题,不得因价格问题违反合同约定降低旅游接待标准。要提前预订安排好食宿场所,特别是认真落实旅游团队在上海市内的交通事宜,务必提前做好世博园门票和演出票预订、场馆预约等工作。
  四、切实抓好旅游安全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实抓好世博会和暑期旅游安全管理。要监督旅行社及其他旅游企业健全各类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抓好责任落实,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消除安全隐患。旅行社要加强对世博旅游团队的安全管理,要求随团导游及时提示游客在园区排队等候及游览中注意防暑、行走安全和财物安全。遇到突发情况时,导游人员要努力稳定团队成员情绪,协助世博园区管理部门和事发地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对旅游市场规范监管,为保证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奠定基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贯彻执行《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虚假广告、低价竞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行程计划、降低接待服务标准、强迫消费、倒买倒卖世博票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加强旅游质监执法检查,监督旅行社规范对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导游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旅游业务各环节操作、运行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及规程并落到实处。要及时会同工商、价格、税务、公安等部门开展治理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黑社、黑车、黑导、不规范经营的购物消费场所和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中介机构、单位与个人,为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青岛市统筹退休费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统筹退休费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和四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的退休费用,分别实行全民和集体社会统筹。市内五区以市为单位组织统筹;各县和黄岛区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统筹。统筹范围暂定如下:
1.市、区县属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部队驻青企业单位;
2.全民企、事业单位混岗的集体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统筹;
3.合同制工人,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统筹,待条件具备时再与固定工合并统筹。

第二章 统筹项目

第三条 统筹项目,暂定为:
1.退休费;
2.离休费;
3.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4.副食品补贴费;
5.粮食补贴费;
6.生活补贴费。

第四条 退、离休和退职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章 退休费用的筹集

第五条 坚持“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每月按照各单位全部固定职工的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8%提取退休费用。这个提取比例暂定一年,到期酌情调整。

第六条 参加统筹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4%交纳退休费统筹周转金,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到五日交所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部门。

第七条 统筹退休费用,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前营业外项下列支;统筹费用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八条 因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影响留利较大、支付退休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财税部门适当调整企业的利税。

第四章 退休费用的管理的使用

第九条 退休费用由市、县(区)统算,分级管理。各单位应交纳的统筹退休费用,由各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按统筹单位的性质分别委托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结算办法划转,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入统筹退休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八日前,在银行帐户上备足应交退休费用。过期未交备足者,从九日起,每日按应交退休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转入统筹退休费用。

第十一条 统筹退休费用,由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与各单位进行差额结算,各单位于每月五日前,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办理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退休、离休、退职职工人数及退休费总额的增减手续。统筹退休金大于本单位原支付退休金的差额,由区
、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办理同城托收无承付收取,统筹退休金小于本单位原支付退休金的,不足部分,由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在单位发放退休费前三日,用委托付款办法拨给。

第十二条 市内五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收交和拨付的退休费用,于每月十五日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进行差额结算。余额交市,缺额由市下拨。

第十三条 统筹单位发生破产、合并、分离等情况时,原退休、离休、退职人员待遇的支付和管理,破产单位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处理,并、分单位由并、分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统筹退休费用,除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开支外,不得再作它用。

第五章 管 理 机 构

第十五条 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是统筹退休费用的管理机构,负责退离休费用的统筹、管理、支付和调剂等工作。各级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各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收交和拨付的统筹退休费用及各项开支情况,要按月汇总
,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费用、工资、劳保福利等从统筹退休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统筹费用的提取、上缴和退离休职工待遇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处理。



198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