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师范学校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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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师范学校规程(试行)

教育部


中学师范学校规程(试行)

1980年8月22日,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包括幼儿师范学校,下同)是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的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从事小学或幼儿教育工作必备的文化与专业知识、技能,热爱儿童,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身体健康的小学和幼儿园师资。
同时,中等师范学校还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承担培训在职小学教师和幼儿园保教人员的任务。
第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应该积极贯彻党的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制定为三年和四年两种,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必须服务教育工作三年。
第五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规模不宜过大,原则上不少于12个班,最多不超过24个班,每班40人。
第六条 中等师范学校为了研究、试验新的教育方法,给学生以良好的示范和有效地进行教育实习和见习,应设附属小学(或幼儿园)。
第七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中等师范学校由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厅)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省、市、自治区直属师范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余师范学校由地、市(州、盟)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九条 省、市、自治区根据需要可设外语师范学校、艺术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师范学校。
第十条 民族地区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民族师范学校或民族初级师范学校。
民族师范学校原则上采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必须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全面安排学校工作。
中等师范学校每年授课时间不得少于九个月(包括实际上课和复习考试的时间),生产劳动半个月,寒暑假两个半月。
第十二条 中等师范学校设下列课程:政治、语文及小学语文教材教法、数学及小学数学教材教法、物理、化学、生物、小学自然常识教材教法、外语、地理、历史、心理学、教育学、体育、音乐、美术、教育实习。民族师范学校应增设民族语文。
幼儿师范学校设下列课程: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地理、历史、幼儿教育心理学、幼儿教育学、幼儿卫生学、语言及常识教学法、计算教学法、体育及体育教学法、音乐及音乐教学法、美工及美工教学法、舞蹈、教育实习。
第十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面向小学(或幼儿园)的原则。要注意培养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基本组织形式是课堂教学。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要根据教学方针、教学原则、学科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运用较好的教学方法,进行启发式教学,积极发展学生的智力,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中等师范学校要特别加强语文、数学两学科的教学。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中等师范学校必须注意加强对学生进行体育、音乐、美术、写字等方面的技能和技巧的训练,在课外安排必要的时间,辅导学生练习,培养学生的审美观点和从事小学教育的多种才能。
第十七条 中等师范学校要努力提高教育学、心理学的教学质量,认真教好各科教材教法课。要教育和组织学生认真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八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毕业成绩,都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
师范学校学生各学科学年成绩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不及格学科满三科的不准升级。不及格的学科不满三科,准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补考,补考后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仍有两科不及格的,不准升级;仍有一科不及格的,经校务会议讨论,确定其留级或升级(对毕业成绩的处理亦同)。学生学期成绩如果有不及格的学科,应准许在下学期开学以前补考。
师范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只准留级一次,超过此限,应令其退学。
师范学校学生在学期间请假超过一学期1/3者,一般不得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从下一年级开始留级。但是学习成绩优秀,随班学习困难不大,经教导处与校长研究批准,可准其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
第十九条 中等师范学校除普通教室外,还应设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乐器练习室、舞蹈室(幼师)、体育场、风雨操场、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电化教室、生物实验园地等。设备要力求充实实用,合乎标准。
第二十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实验室,设实验员,负责实验用品的登记、保管和使用消耗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有关教师的指导,担负实验前后仪器、标本、药品、图表的准备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设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使之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发展提高的需要。图书馆的管理员负责学校图书的采购、登记、保管、出纳、统计等工作并负责管理阅览室,协助各科教师组织读书辅导,帮助师生选购图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等师范学校按教学科目设教研组(室),分别研究各科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学期教学计划,掌握、分析学生的学习、思想情况,研究改进教学,组织观摩教学和交流教学经验,并与附属小学(或幼儿园)有关学科的教师建立经常性的教学研究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组织有研究能力的教师进行有关师范或小学的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等师范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思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热爱教育事业;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培养优良品德和从事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必须做到:
(一)热爱专业,努力学习。积极提高社会主义觉悟,掌握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增强体质,使自己成为一个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全面发展的小学(或幼儿园)教师。
(二)热爱儿童,使自己的言行成为儿童的模范。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尊重附属小学的干部和教师,在教育实习和见习中虚心接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五)自觉地遵守法纪,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六)对人有礼貌,尊敬长者,助人为乐。
(七)热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
(八)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经常保持整洁的仪表。
(九)表里如一,忠诚坦白,有错就改。
(十)爱护学校和班级的荣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劝止同学一切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党的方针和政策,在学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除了各科教师通过教学过程进行外,政治课、班主任和共青团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班主任,由校长从教师中选定。班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对本班学生全面负责,组织本班成为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联系本班各科教师,具体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健康情况,及时进行帮助和教育,贯彻学生守则,领导班会,组织本班学生的课外、校外活动,负责评定学生的操行成绩并指导本班共青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要注意青少年的特点,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循循善诱,以理服人,启发自觉。反对简单粗暴,克服形式主义、主观主义作风。
针对中等师范学校的特点,要多给学生实践和锻炼机会,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应以身作则。同时要使学生学习和领会这些思想教育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操行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在校内外的表现,商同本班任课教师负责评定。每学期评一次,只写评语,不评等级。评语应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正确地指出其主要缺点,提出改进意见,鼓励他们不断上进。
毕业生应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必须实事求是,本人有不同意见,允许申辩;最后,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校长审批并和本人见面。
第三十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应给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师范学校的特别优秀毕业生,可由学校报请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厅)保送升入高等师范院校深造。
对于不遵守校规、违犯法纪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应该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耐心说服,热情帮助,但不得采用粗暴压服的办法。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须经校长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受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以后,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批准,宣布撤销处分。

第四章 教育实习和生产劳动教育
第三十一条 教育实习(包括见习)是中等师范学校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实习的目的是:
(一)印证和检验所学得的文化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实践加以巩固和提高。
(二)通过教育实习,使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业务上得到全面锻炼,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包括教学能力和班主任工作能力)。
(三)使师范生接触儿童,了解儿童,熟悉儿童,热爱儿童,巩固献身于小学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
(四)通过实习,进一步改革师范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育实习包括实习、见习和参观等活动。教育实习的内容应该包括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少先队工作、课外辅导及家长工作等。分散在各学期内的教育实习和见习应与教育学、心理学、各科教学及教学法等课程密切配合进行。毕业前夕,应进行集中实习,培养学生独立担任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能力。
为了从各方面培养师范生对教育专业的兴趣与才能,师范学校应设法使学生从入学时起就接触小学实际,建立经常的稳定的联系制度。在实习中既要发挥实习学校和师范学校指导教师的作用,又要发挥师范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三条 教育实习应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集中教育实习开始前,应制定好实习计划,做好实习的动员和部署,选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如需要在附属小学以外的小学实习,则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成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习工作的领导。师范学校应有一名教导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学生的实习、见习和参观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教育实习结束时,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学生的实习成绩,由指导实习教师商同附小校长(或幼儿园园长)和有关师范学校教师、附小教师(或幼儿园教养员)负责评定,并对学生的实习成绩、工作能力,作出综合评定,写出评语。对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小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反复试教,仍不胜任小学教学工作的学生,应评为教育实习不及格。教育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不分配做教师工作,由师范学校呈报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等师范学校应有计划地适当地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和参观,使学生深入地认识社会,扩大眼界,增长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应当参加一定的劳动,劳动的内容包括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劳动的目的是:培养劳动观点和劳动习惯并在劳动中学习一些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生产劳动教育应纳入学校的教育计划,校外任何机关、单位不得向学校布置劳动任务或调用劳动力。
学校不要组织学生参加过重的、危及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女学生在经期不参加体力劳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的收益,用于补助师生参加劳动的伙食、衣物消耗及师生公共福利事业。

第五章 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等师范学校必须十分重视体育卫生教育。体育卫生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自觉地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培养勇敢顽强,团结友爱,遵守纪律的道德品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卫生基础知识,懂得正确锻炼身体的方法,并培养他们在毕业后能独立从事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条 中等师范学校应设医务室(或卫生室)。医务室(或卫生室)应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导,负责学生的健康检查和疾病的防治工作,指导学校的伙食卫生、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的改善,进行卫生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全部住校。学校设宿舍辅导员,管理学生舍务和生活,对女生加强妇女卫生常识教育。要认真办好食堂,加强伙食管理。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要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睡足八小时,学习时间九小时,课外活动至少一小时。学生的社会活动(包括共青团、学生会、班级活动)每周不得超过三小时。学生干部一般不得兼职,学生干部应实行轮换制度。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教好学生,把学生培养成又红又专的合格的小学教师或幼儿园教师。
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是:
教好功课。要认真执行教学大纲,钻研教材,了解小学(或幼儿园)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指导学生的教育实习。
爱护学生。对学生热情关怀,耐心教育,严格要求,严格训练,指导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发展智力,获得能力,增强体质。
努力学习。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掌握比较渊博的知识,通晓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刻苦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研究掌握教育科学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做到又红又专。
以身作则。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思想、言行、品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表现,应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办好师范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主要力量,必须依靠他们,尊重他们,信任他们,放手使用他们,积极培养他们。
要帮助教师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水平。教师政治学习的内容和时间,应根据师范学校工作的特点,妥善安排。
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应根据不同对象做不同的安排,不能一刀切。对文化、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专长,组织他们总结教学经验和进行科学研究,精益求精,不断充实文化、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对于基本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文化业务水平还不足师院本科毕业程度的,应组织他们进行系统的文化进修,使其达到完全胜任教学的程度。
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时间经领导部门研究确定以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给予保证,不许任意侵占;教师也要充分利用时间,遵守学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
要关心教师的生活。妥善解决教师的宿舍、伙食和孩子入托、入园以及副食品和日用品的供应问题。福利费要用于教师身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教师的考核制度,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确定和提升职称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实验员、图书管理员是教学辅助人员,要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精通本职工作的专门人才。
第四十七条 中等师范学校教师的管理、调配,应该在党委领导下,由地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为师范学校配备文化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教师的工作应该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换他们所在学校和所任的课程,以便他们积累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十八条 中等师范学校要创造条件让教师熟悉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或安排他们去附属小学(或幼儿园)任课或兼课,在实践过程中取得小学(或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七章 行政领导体制和人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 中等师范学校校长,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在上级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团结全校教职工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和组织实施全校工作计划;领导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指导共青团和学生会工作,支持和协助教育工会做好工作;管理师生员工的生活,注意保护他们的健康;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领导附属小学(或幼儿园)的工作,同本校毕业生保持联系,在他们所从事的小学教育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中等师范学校可设副校长一至二人。
第五十条 中等师范学校建立校长主持的,由各有关方面负责人、教师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校务会议。校务会议是体现集体领导的重要机构。它的任务是:传达、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审查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预决算;听取和讨论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关于执行教学计划和办学情况(包括教育实习和附属小学或幼儿园的工作)工作报告;研究学生的思想情况、学业成绩和健康卫生情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和奖惩问题;讨论如何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学校其他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
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校务会议必须有详明记录。
校务会议的决议,由校长公布施行。
第五十一条 中等师范学校设教导、总务两处。有培训在职小学教师任务的学校,还应设立在职教师培训机构。
教导处:设教导主任一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管理和检查全校教育教学、教育实习和学生生活指导等事项。必要时可设副教导主任。
总务处:设总务主任一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主持全校后勤工作。
学校应设专人负责人事、保卫等工作。
学校的行政组织机构,要力求精简,人员要精干。学校党政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并应兼课。
第五十二条 为了沟通情况,协调校内各部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可建立行政例会制度。行政例会由校长召集,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一般每一、两周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 中等师范学校为了保证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地安排全校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教职员学习制度,学校生活作息制度,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工考核、奖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保管制度,学校基金制度,民主生活制度等等。

第八章 党的工作和其他组织工作
第五十四条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办好师范学校的根本保证。
师范学校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保证实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学校的教学计划;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做好党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关心全体教职工的生活;教育共产党员团结群众,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在学校工作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支持校长等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并帮助他们做好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要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和党的重要文件,要联系思想和工作进行学习对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党的民主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组织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凡是自愿要求参加中国共产党又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教职员工,应及时吸收他们入党。要特别注意在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使他们真正发挥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协助学校行政做好工作。共青团组织要教育团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带动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学习任务,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协助党组织和行政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帮助学生会做好工作。
学生会应该在党组织和学校行政的领导下,团结全体同学,使他们努力做到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
工会应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行政,在教职工中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工作和生活福利工作。
学校党组织和行政应该教育在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学生会担任职务的学生,要有民主作风,以平等态度对待同学,团结同学搞好学习。学校应该关心这些学生的学习和健康,不要使他们兼职过多,任期过长,负担过重。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学校领导干部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学校工作,不要随便抽调他们从事学校以外的工作,不要让他们参加与学校工作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会议。
学校领导干部要力求稳定。各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帮助他们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文化业务水平和学校管理水平,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把那些全心全意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有管理能力的、有专业知识的、年富力强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第五十九条 中等师范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对党的方针、政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应向上级党委反映,但是不能各行其是,以保证党的统一领导。
第六十条 中等师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水平,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学习业务,通晓本职工作,做到又红又专。要解放思想,接受新事物,研究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掌握师范教育工作的规律,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师范学校的领导干部必须做到:
一、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三、坚持党性,根绝派性。
四、实事求是,讲真话,言行一致。
五、以平等态度待人,关心群众生活,不搞特殊化。
六、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
七、坚持原则,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八、艰苦奋斗,努力工作,努力学习,又红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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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5]17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我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职责任务
(一)各级政府
1、县(区)政府:
(1)县(区)政府对本行政辖区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其余领导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方面的安全工作。
(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适应人、车、路、船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的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切实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设施、装备等优先研究和解决,专题研究交通安全工作的县(区)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内容,统筹协调和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其职责义务,每年组织开展1-2次声势浩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5)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每月检查、调研交通安全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6)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及安全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7)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时,县(区)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施救、调查,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乡镇政府:
(1)各乡、镇长是本行政辖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其余领导要"一岗双责",共同履职尽责,全面抓好辖区交通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的指示要求,切实制定出辖区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长办公会,专门研究解决辖区的交通安全工作。
(3)抓好辖区乡、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全面抓好隐患排查整治,提出整治措施,及时整治、记录到位;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要跟踪整治,落实完善相关备案资料,同时报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4)抓好辖区交通安全基础工作,按道路、车辆、码头、、船舶和驾驶人等交通要素分门别类造册登记,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5)乡镇领导每月有四分之一时间、乡镇安全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有三分之二时间上路、上船,开展好辖区日常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维护好交通秩序,其他乡镇领导和干部在检查其他工作时也要检查交通安全,并如实做好工作日志备查。
(6)各乡镇要利用有线广播、电视、图片展板、书写标语等,全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辖区干部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乡镇村社干部走村串户组织村民集中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个村要有墙报、板报等宣传阵地,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内容;每年有30%的行政村达到交通安全文明村建设标准,力争3年时间全面达标,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交通安全执法部门
1、安监部门:
(1)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的综合职能作用,在全面统筹监管安全生产工作中重点监管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组织召开好每季度一次的安委会例会,分析安全形势,提出工作对策。
(2)安监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年要有四分之一时间上道路、上船只、进乡镇、到车站、到码头开展交通安全日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和治理隐患。
(3)每年代表政府牵头组织大型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1-2次以上。
(4)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执法部门开展交通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3次,并将检查结果公示社会,通报部门。
(5)牵头组织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监局长必须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6)依法组织对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价,依法对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公安部门:
(1)各县(区)公安局要加强对本行政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直接监管工作和组织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公安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交警大队、中队长、农村公安派出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局际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解决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指导工作开展,督促工作落实。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省县主干道的交通秩序维护和路面监控,负责对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各地农村派出所负责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协助公安交警监管省、县主干道。
(3)各县(区)公安局长每年要有六分之一、分管领导每年要有四分之一的时间研究、安排、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他副局长在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必须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交警支队领导每月下县区检查指导督促工作不少于10天;大队领导和管理农村道路交通的派出所领导每月上路不少于15天;公路巡警中队长要跟班作业,坚持每月上路不少于20天。
(4)交警车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入户、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以及车辆年(季)检审等车管业务,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换证、补证、注销、记分和年审等驾驶证和驾驶人员的业务管理,实行"谁检车、谁考试、谁签字、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
(5)公安交警每年要抓住春运、"五一"、"十一"等重点时节开展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效果;对特别突出的交通治安乱点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县区、公安局要全面发动,全力以赴,全面集中开展整治行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6)公安交警要加强路面监控,层层鉴订落实好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责任制,坚持错时导向、时区交叉、巡逻监控、动静结合的勤务机制,特别是要坚持好一级固定执勤点24小时;二级固定执勤点每日12小时以上,三级固定执勤点每日8小时以上的勤务时间,最大程度遏制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7)认真查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做到赶赴现场及时,认定责任准确,赔偿调解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细致,严厉打击和处罚交通肇事犯罪。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时,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交警大队长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的处理工作。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时,市公安局领导、交警支队长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交警大队每月,交警支队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形势和情况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并书面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供领导和部门决策参考。
(8)各交警大队、农村派出所要切实抓好事故预防工作,每年初对辖区内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要逐一照像、建档,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便于采取相应措施;对严重的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治到位;在日常路检路查中要发现一处排查一处,反映一处,建议整治一处;年终要对年初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逐一核查,特别是要把省、市列为的事故"黑点"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作为督查整治的重中之重,并形成书面排查整治报告,分别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公路巡警中队和农村派出所要建立辖区客运车辆联系制度和驾驶人谈话制度,每年有据可查的谈话记录不少于2-3次。大队要保证80%以上的警力到路面开展巡逻监控,严管严惩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9)交警支队、大队、派出所要认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搞好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开展有声势、有特点、有规模的集中教育宣传咨询活动1-2次;要积极向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提供交通安全宣传稿件和素材,适时印发宣传资料;中队和派出所要坚持对驾驶人的现场教育,对重点驾驶人要有教育记录,同时协助指导相关单位切实搞好交通安全教育"五进"工作。
(10)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坚持执行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报废车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交通部门:
(1)各县(区)交通局是道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搞好辖区省、县道的规划、建设、改造、养护;加强对运政、路政、稽征、海事、船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导乡、镇道路规划、建设、改造和养护,制定乡村道路等级验收标准并参与验收,使乡村道路尽快步入规范化、标准化、有序化、安全化轨道。
(2)交通局长是本部门行业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为具体责任人,运政、路政、海事、稽征、养护等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辖区内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交通局领导和下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参与现场施救 、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抓好省、县道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和完善,特别是对临水、临崖6-8米高度的路段要落实好安全防护设施。
(4)组织养护、路政、运管等下属单位人员及时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对安监、公安部门提出的路面隐患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一造册建档,及时整治到位,公告社会,通报有关部门,同时指导乡村道路危险路段的整治方案设计。
(5)牵头组织运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工商、质检、农机部门,加大对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每年不少于1-2次,特别要整顿好1、2级维修企业,严格按开业技术条件审查。
(6)运政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加强对客货运输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强化对客运站点的管理,对三级以上客运车站要派驻运政人员常年驻站监管。要配合客运企业组织对驾驶人的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6次;要准确核发客运线路牌,同一线路,特别是超长及长线客车有3人以上申请的,要严格招投标制,严格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要对所有参与营运的车辆的营运线路、资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出市场。
(7)运政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坚持到车站、上道路、进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巡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黑车;严格各类驾校的资质和培训质量;加强营运驾驶员的营运安全教育。
(8)路政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及时发现道路隐患,加强对施工路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道路畅通,严厉打击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货运车辆"双超"违法行为。养护部门要组织力量上路清扫、养护、管理所辖路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9)航务海事机构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的航务、船舶、港口、码头、驾员的安全监督;组织执法人员天天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施救和查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建立船舶、码头、驾员等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台帐;对重点河段、码头要落实专人进行专门监管;加强对监管人员和被管理对象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按交通部门规划尽快完成辖区木质船技改任务,确保质量合格;每年派出执法人员深入乡镇不得少于1次,加强对乡镇水上交通业务指导并督促当地政府管理责任的落实。
4、建设部门:
(1)认真抓好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交通规划、标志、标线和防护栏等设施的安装、维护;科学、合理规划客运站,设置停车场、招呼站、停车泊位;在城市三叉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并负责管理和维修。
(2)协助交通部门制定城市公交车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运行线路。
(3)加大对城市道路的违章建筑、占道、堆码作业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整治和处罚,确保畅通;搞好城市"畅通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力争两年内达到二等管理水平。
(4)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建设和整治,严格规范管理。
5、农机部门:
(1)农机局负责农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局长必须赶赴现场;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分管局长和站所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处置、调查并作好相关善后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在办理拖拉机其及驾驶人的入户、办证手续时,要严把检测考试关和驾驶人资质关。
(3)组织农机管理人员深入乡村道路开展农机交通安全检查,严管严治拖拉机违章作业、非法载人、客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
(4)组织对拖拉机业主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对多次违法和肇事驾驶人要进行重点教育,每次不少于3天。
(5)协助乡镇政府及时排查整治乡村道路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及时安装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
(三)相关部门
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部门:
(1)要切实担负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报社、广播、电视部门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周不少于1次,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标语每周不少于1-2条,电视台要随时预报发布交通出行注意事项。
(2)文化出版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重要内容。
2、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
(1)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纳入学生法制、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切实抓好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每年要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有表彰,省、县主干道公路沿线学校2005年底全面建成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其余学校力争3年内全面普及达标。
(3)各中小学校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通过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努力达到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标准,杜绝校内外交通事故发生。
3、保险公司:
(1)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依法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客运车辆保险率达到100%,其他车辆和船舶达到80%以上,对投保险种、保额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降低保险和减少险种,提高机动车和船舶抗风险能力。
(2)认真做好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对重特大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并对伤亡人员损失赔偿、医疗费用进行及时赔付、预付,以维护社会稳定。
4、司法、发改委、经贸、医疗、质检、卫生、气象、旅游等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把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并组织人员上街面、进企业、到农村、进社区、到家庭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咨询活动。通过法律援助,协助政府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搞好调解和善后工作。
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与市场准入制度,对CNG汽车的改装要严把质量关。
经贸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报废车解体工作力度,配合公安部门执行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工商部门:加强汽车配件市场、报废车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经贸委搞好汽车销售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市场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准确核发营业执照和严格年度审核,开展好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对各种营运车辆的登记管理,严厉打击无照从事营运活动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加强对社会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管,严把检测质量关。每季度深入检测站点抽查机动车检验检测质量,按10%随机抽查,考核检测站点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实行限期整顿或取消检测资格;加强对市场销售的机动车及配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汽车主要零配件要坚持每半年开展1次市场汽配件的质量检查;加强对CNG车用气瓶的监管,未经登记及未经检验合格的CNG气瓶不得允许充装使用;加强汽车"三表"检定工作,对"三表"检定机构、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切实建立市、县乡(镇)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全力建起120与110的报警救助服务平台,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组织医务抢救人员及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和救治,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无条件地进行抢救治疗,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
气象部门: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通报交通出行气象信息。
旅游部门:加强旅游区内及旅游道路的规划,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加大旅游行业交通安全教育力度,加强旅游团队用车(船)管理,配合风景区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强化旅游景区(点)及旅游道路规划、监督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旅游安全大检查,排查旅游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
(四)运输企业、运输维修企业及技术检测单位:
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帮助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管理细节,并监督执行。
二、投入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头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经费。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实际问题。(1)在乡镇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做到有机构、有人员。(2)解决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警力不足和装备不足的问题。(3)运管人员要充实到基层,分流到乡镇强化乡镇客运站源头管理。(4)有船乡、镇要建立管船站,配备1-2名专兼职管船员。(5)抓好安监执法队伍建设,配精配齐执法力量。
三、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
(一)坚持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分级分部门逐级考核制度,市政府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业;各县(区)考核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
(二)各级政府目督办会同安监部门围绕上述职责任务,按照组织领导是否到位,工作计划是否制定,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工作措施是否具体、工作绩效是否明显等重点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每年开展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并搞好年终综合考评。
(三)每年初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逐级对口签订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四)交通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交通事故和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政府、职能部门,取消其安全管理全部分值。
(五)各级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对年度交通安全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一年内凡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依法、依纪追究事故发生地当事人、有关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连带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实行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每个月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向县(区)政府报告交通安全情况;每季度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交通安全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逐级向上级报告当年交通安全工作总结。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7〕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督察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履行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的督察职责。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督察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的指导,负责本级城市管理机构督察工作,对市城市管理督察机构和本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市、县、区城市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机构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城市管理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市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错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八)履行本办法和市城市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
(二)负责对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三)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级执法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办理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和本级行政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
(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必须保障督察工作所必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设备。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之前,应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执法督察人员,是指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及其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在本级辖区内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重要城管执法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队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五)使用城市管理执法车辆及执法标志情况;
(六)处置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事项的情况;
(七)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八)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执法效率和过错追究情况;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随同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明查或者暗访的形式。
督察人员在明查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暗访时,需要当场纠正城管执法人员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对在督察中不出示证件的,被督察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第十五条 被督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社会评议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章 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的,可以暂扣其执法证件或者通知其单位将其带离现场:
(一)不按规定佩戴执法标志或着装不规范的;
(二)队容不整的;
(三)工作期间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城管执法形象的;
(四)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队容风纪的行为。
第十九条 督察机构发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对超越城管执法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市督察机构发现各县、区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其督察机构停止执行,予以撤销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除第十七条所列应当当场纠正的外,应统一使用《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处理决定通知书》;提请有关单位处理的,应使用《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建议书》。通知书和建议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督察机构作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分别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停止上岗执法、不准升职升级、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单位等: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四)对举报行政执法中的违法问题,或者对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单位的,在5日内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违规使用或者伪造使用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标志或其他设备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或接到举报发现伪造、冒用城市管理执法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应责令停止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伪造、冒用城市管理执法证件或城市管理执法督察证件从事违法活动,予以当场没收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执行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监督决定,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人事工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督察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督察决定的督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该督察机构应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经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督察决定的机构应当立即变更或撤消,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 督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