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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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2001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国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国民教育体系和大中小学教育计划,并把国防教育作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工作、军民共建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并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单位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家通过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国防教育应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并分类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防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国防形势、国防体育以及人民防空等。

第九条各级领导干部,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

第二章国防教育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领导全省的国防教育工作。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省政府兵役机关设立办公室,负责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一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指导。

第十一条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并指导全社会国防教育的舆论宣传工作,拟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国防教育,定期向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通报国防教育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下达学生国防教育计划,指导、检查和督促教育系统国防教育工作落实,定期向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通报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拟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国防教育计划,适时组织对职工的国防教育,定期向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通报国防教育情况。各级工会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把国防教育同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结合起来,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核评比内容,积极支持和配合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把国防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多种艺术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组织编辑出版国防教育类出版物。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国防教育,落实国防教育必需的经费。

第十七条军分区、人武部应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搞好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抓好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发挥本系统、本单位优势和专业特点,积极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宣传。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并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三章全民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列入正常的教学计划,并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分年龄、分层次对学生实施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各类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知识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各类小学和初级中学每学期应安排足够时间的国防教育课目,并根据需要聘请驻地军事单位人员任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有关学校成立少年军校,应具备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条件,拟定相应的活动计划,经当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同意,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依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国防教育计划,在教学中设置不少于1周时间的国防教育课程,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工作,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驻地军事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学校组织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在课程中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聘请驻地军事单位人员讲授国防形势和国防知识,增强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国防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每年安排一定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每年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定期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应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国防教育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综合性日报每周有1次国防专栏,主要刊物定期开设国防教育栏目,信息网站也应设置国防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军事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以及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等,搞好对官兵的国防教育,并积极协助支持和参与驻地有关单位开展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预任军官和预任士兵以及民兵干部、应急分队、基干民兵为重点,结合落实《参训民兵政治教育纲目》,在民兵整组、训练等活动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防教育。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面向社会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四章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国防教育经费投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对于积极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开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颁发证书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严格管理,必须用于国防教育有关的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国防教育基地的审批命名,具体由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承办。

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各级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应加强对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防教育基地和已命名的国防教育场所应不断完善,搞好建设,充分发挥其国防教育的功能。对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条件的,经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命名,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国防教育使用国家统一编制的国防教育大纲,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根据大纲组织编写适合我省实际的国防教育教材。为适用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教育对象,有关部门或地区可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编写国防教育教材,并报上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审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并取得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各军事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经上级批准同意后,为驻地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可对外开放的军营应向社会开放,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提供场所。

第四十条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以及国防教育基地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应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已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每年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全省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革命遗址等应向军人免费开放。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实施办法,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设施、损坏国防教育展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五条处理。

第四十四条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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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8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07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8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2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2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2型长头自卸车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4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4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5型6×4平头柴油牵引车底盘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3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5071X厢式运输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神龙-
富康牌
DC7161型两用燃料轿车


4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5035X防弹运钞车

BFC5033X防弹运钞车

BFC5024X防弹运钞车

5
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BFC6125豪华卧铺客车

6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型轻型载货汽车

BJ5028X型厢式运输车

BJ5028型厢式运输车

BJ5038X厢式运输车

BJ5048型厢式运输车

BJ6486型轻型客车

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BQ1020轻型客货车及底盘

8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DD6121大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DD6112大型旅游客车

9
山东华源凯马车辆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KMC1012微型载货汽车

10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42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20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43轻型货车及底盘

S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1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5090X型厢式采血车

12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36
黑豹牌
SM6470轻型客车

13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32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HQ316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飞羚牌
SH6606型客车

SH6700型客车

SH6730型客车

1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NJ6702型客车底盘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750D客车

ZJZ6790客车及底盘

17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102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8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6101客车

CJ6110客车及底盘

CJ6920客车及底盘

CJ6930客车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5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115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3150型自卸汽车

NCL3200型自卸车

NCL415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90DAP型半挂牵引汽车

NCL5120X厢式运输车

NCL5150X厢式运输车

NCL9270型半挂车

20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JS6101型城市客车

JS6771型客车及底盘

JS6880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JS6985型城市客车

21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090型客车底盘

DHZ1120型客车底盘

DHZ310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DHZ31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22
浙江公路机械厂
51
飞碟牌
FD504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FD506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23
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
56
江淮牌
HFC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5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4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东南牌
DN5020X型防弹运钞车

25
福建龙马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FJ6602轻型客车

26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庐山牌
XFC5260GLQ沥青洒布车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31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51载货汽车及底盘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7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9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0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3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320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323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412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3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5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7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9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0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3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9401GFL粉粒物料运输半挂汽车列车

2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5080X型采血车

ZK5130X型采血车

ZK6102型客车

ZK6113型卧铺客车

ZK6770型客车

29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101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240型载货汽车

STQ1241型载货汽车

STQ1320型载货汽车

STQ1321型载货汽车

STQ3091型自卸汽车

STQ3093型自卸汽车

STQ3140型自卸汽车

STQ3240型自卸汽车

STQ4240型牵引汽车

30
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
78
万山牌
WS5250型专用车底盘

31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三湘牌
CK6891客车底盘

CK6895中型客车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1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02客车及底盘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5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11客车及底盘

GZ6112客车及底盘

33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LZW1013微型货车

LZW6320微型客车

LZW6323微型客车

LZW6370微型客车

34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4G型载货汽车底盘

3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及底盘

SC3040自卸汽车

SC5013X型厢式运输车

SC5014X厢式车

SC5020X厢式运输车

SC6331客车

SC6336客车

SC6370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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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街区经济、促进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柳州市柳南区委员会


中共柳州市柳南区委员会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街区经济、促进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柳南区作为柳州市、自治区社区建设实验城区,社区建设正逐步向纵深发展,原有的一些街区管理模式需要重新调整和转变。为适应社区建设的新形势,理顺发展经济与服务居民的关系,进一步巩固、优化、提高我区衔区经济发展水平,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奠定经济基础,根据区委、区政府2001年经济工作基本方针和柳南区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特就我区发展街区经济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转变街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由原来的办挂靠企业、开办马路市场摊点等低效益、高风险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发展税源经济、社区服务和增加固定资产收入等基本发展模式,使街区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立足于长远发展。
二、已经建立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从成立当月起,取消向街道办事处上缴经费,以确保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自治和工作运转,尚未成立社区的原居委会,上缴办事处经费由30%下降为15%。
三、街道办事处成立财务所,以加强协税管理和对办事处本级财务及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督社区居委会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在居民中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2、帮助社区居委会设立独立帐号,实行独立核算,并选配好兼职会计、出纳。
3、杜区居委会应依法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道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每月上报财务报表,的开支经费需报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办事处不得向社区居委会摊派各种费用,并自觉接受街涉及重大项目
四、为鼓励和促进衔区经济发展,区政府将实施以下扶持政策:
1、区财政给街道办事处12个编,按人头由原来每年拨款5000元,提升至6000元。
2、积极鼓励办事处协税护税,从税收返还中增加经费。各办事处成立协税小组,组织精干人员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私人房屋、门面出租等房产税及未办工商证的个体企业税款征收,年终按实际入库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
3、实行税收奖励。各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独立新办的企业(包括市场),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属于我区财政收入的,区政府当年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
4、积极鼓励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涵养税源。鼓励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联办企业,按其第一年(12个月计)上缴税
收我区财政留成部分总额的25%,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同时,为鼓励企业业主落户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提奖5%奖励企业业主。
5、各办事处开发的经济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切实可行的,每个办事处由区财政安排周转金3一10万元,使用期限两年,每年迈还周转金的二分之一,如不能如数返还,则从下拨经费中扣除。
6、积极鼓励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区政府将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为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提供方便,推进我区社区服务业蓬勃发展。
五、区政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和监督。
1、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办事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
2、办事处要正确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每年办事处自收经费的开支,技0.5:1:8.5制实施,即:百分之五上交区财政,百分之十作为事业发展留成,百分之八十五作为补充办公经费和福利。上交区财政部分应在第二年元月底前兑现。不能兑现的,从区政府下拨经费中相应抵扣。
3、严禁私设“小金库”,办事处在动用公共积累时,必须报区政府审批,其它费用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区机关要为街道发展经济营造宽松环境,减少文件、会议和不必要的检查,机关干部应积极为办事处发展经济出谋献策、搭桥牵线,不得向基层摊派或接受基层的宴请和礼品,对为街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奖励。
七、本规定自2001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