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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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字[2003]130号

转发省计委、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计委、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计基础字〔2003〕6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公路改造国债项目属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及《九江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九江市计委、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3〕14号)要求,按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过程管理,并严格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基建程序。
二、已纳入国债农村公路改造的项目属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由县(市、区)交通局为项目法人,原属省管养的公路,由各县(市、区)商市公路局确定项目法人,在编制初步设计前报市计委批准。
三、严格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实施和项目管理,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所承建的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四、严格国债及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农村公路改造国债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要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计委、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工程进度,根据项目的进度要求及时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所拨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县乡公路改造项目建设,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五、农村公路改造国债项目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准确填报项目实施情况月报表。月报表应在每月1日前报县(市、区)计委、县(市、区)计委应在每月1日分项目汇总报市计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
六、各县(市、区)计委、交通部门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前期工作,认真做好2004-2005年农村公路改造国债项目可研和初设的编报工作。
我市2004-2005年农村公路改造国债项目"可研"编制任务已下达各县(市、区),各项目法人要抓紧按要求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与县(市、区)政府向省计委上报的配套资金承诺函(一式二份)一并报送市计委。已批"可研"的项目也要抓紧按要求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市计委组织审批。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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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

周丽君 吴思博


摘要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社区矫正;重刑主义;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由国家机关领导,在社会专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及其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再社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 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

  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2】 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这种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刑将开始改变几千年来在中国刑罚体系中的陪衬地位,成为与监禁刑并列的主要刑种。这种改变为探索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思路,开辟了刑事司法的新领域。

(二)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不离开家庭,不离开工作、生活、学习的环境,将其置于社区内服刑,使其像普通人一样与社会保持联系,为其再社会化提供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避免监禁刑因集中关押而造成的交叉感染。此外,社区服刑人员为社区提供的无薪服务,一方面可以体会到劳动的艰辛,有利于犯罪人反思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使其自觉悔过,自我矫正;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不仅可以补偿被害人,也可以使社区居民直接受益,有利于社区群众对服刑人员的接纳、认同,有利于重新回归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缓解监狱行刑的压力,且节约国家行刑成本。

  在“严打”的刑事政策下,我国长期运行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适用模式,导致监狱押犯饱满、监狱拥挤问题,刑罚的社会成本不断增加。如果按照这样的刑事政策继续发展,我国监狱内的在押犯将会翻番,在国家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投资新的监狱或对原有监狱扩充的情况下,通过对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监狱拥挤问题。
  此外,监禁刑的运行成本是十分昂贵的。据统计,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所需费用不低于5000元。如果以全国百万罪犯数字计,我国每年在罪犯矫正方面的投入就需500多亿。【3】 国家对监狱改造的投入越来越多,但由于监狱内在押犯骤增,许多监狱的财政不足,作为改造手段的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现已经作为监狱生存和发展的途径,这就大大影响了罪犯的矫治质量。社区矫正的推行,可以极大的降低行刑成本,因为社区矫正本身的经济成本比较低,一般不超过监狱运行成本的20%。【4】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克服监禁矫正导致的行刑目的与手段相矛盾的弊端,让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从根本上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文明化、轻缓化的表现形式,可以与监禁刑共同构成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此外,从刑罚经济学角度来讲,社区矫正可以分流一部分罪犯,缓解监禁矫正的压力,减少国家司法资源及行刑成本。

二、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推进的关键因素

  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是一个新生事物,深入推行有利于发展此种行刑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不仅要有完善的制度做保障,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思想观念上的接受和认可。长期以来,我国受重刑主义、同态复仇观念的影响,面对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理性化、人性化的社区矫正,让人们在短时期内接受并积极参与是有一定困难。目前,从试点地区情况来看,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和全面深化的观念性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司法机关受重刑主义的影响,不积极适用社区矫正。

  由于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导致立法和司法行政领域都不积极适用社区矫正,如在立法层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死刑的罪名多达68个,与西方有些国家法律已经明确废除死刑,或者虽然法律规定有死刑刑罚,但在过去10年甚至更长时间未执行过死刑的国家相比较,便充分说明了我国立法机关深受重刑主义影响;在司法层面上,具体的执法情形更足以体现严厉性、报复性、惩罚性,假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
  “人们把死刑以及惩罚性、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监禁刑当做对付犯罪问题的首选对策,认为只有这样隔离排害才能保卫社会公众安全,而认为非监禁刑的惩罚性、严厉性都太年轻,都不足以达到威慑犯罪人和降低犯罪的目的。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无论是决策者、立法者还是具体的办案人员,都会把重刑、监禁刑当做对付犯罪的最主要手段,而忽略或者根本不愿意考虑和使用非监禁刑处理刑事案件。”【5】 虽然有些地方监狱拥挤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但被判管制、缓刑和被裁定假释者的数量非常少。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但由于一直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上司法机关深受重刑观念的影响,抱有“刑罚就是关押”、“只有刑罚才能稳定”、“罪犯改造是监狱的事”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非监禁性的刑罚。
  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损失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痛。犯罪破坏社会秩序,打乱社会和谐,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们心灵。出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除尽而后快。司法机关也不遗余力地以致力于严厉打击犯罪甚至要消灭犯罪来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本应持中立、独立和理性立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而从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和令人憎恶的常识出发,将犯罪诠解为绝对的恶,片面的追求理想中的“除恶务尽”的效果,不惜一切代价遏制犯罪,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当不惜一切代价消灭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在监狱外行刑的比例控制的很紧,宁可多减刑,也不愿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导致我国非监禁刑的适用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事实上,很多人身危害性不大,或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改造后,再犯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小的犯罪人,仍然被关在监狱,即浪费国家的刑罚资源,同时又不利于这部分人复归社会。

(二)社区居民受重刑主义影响,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刑法轻缓化、刑罚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类将罪犯视为朋友,并以善良宽容之心和理性智慧换求他们,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群体的刑罚方式,它不仅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给予支持,也要有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社会参与性是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根本区别。只有广大社会群众奉献出自己爱与关怀,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为社区矫正成长培养肥沃的“文化土壤”。但我国社会成员长期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统治阶级崇尚刑法,重视刑罚。在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都采用刑罚的手段。 在重刑主义文化的影响下,复仇意识、复仇观念根植在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心中,导致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痛恨,希望对其严惩不贷,希望司法机关将其长期封闭关押甚至判处死刑,而实际上是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本能保护,正如吴宗宪所说, “从犯罪学和被害人的角度讲,社会上的每个一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他们都有可能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这种担心和考虑,使得人们有可能设身处地的思考对实际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态度和反应等问题。既然已经有人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那么,自己也有可能遭受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侵害。为了避免自己也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就必须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处以重刑,以便威慑更多的潜在犯罪人不敢实施犯罪行为” 。
  人们过于迷信监禁刑的威慑功能,同时复仇心理使得人们认为犯罪就要坐牢,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许多百姓不能完全理解,认为犯罪人既然已经犯罪就要贴上不同于普通人的犯罪人标签,认为只有将罪犯关押起来,才能威慑罪犯和阻止其进一步犯罪。在他们眼里,犯罪人是应该被唾弃和轻视的,给犯罪人出路就是鼓励犯罪。

(三)社区服刑人员受“犯罪标签”影响,导致角色的认同。

关于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雷峰塔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函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雷峰塔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函



建城景函[2001]05号

浙江省建设厅:

  西湖风景名胜区雷峰塔重建项目选址因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我司已行文同意你厅的请示(浙建规[2001]175号),为加强对该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覆行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请你厅组织规划、风景园林及古建三方面院士级专家对此建设项目全过程技术指导及把关,并做好监管工作。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