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51:34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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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革委会


关于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革委会



为了加强自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国家、集体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行车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条 所有公用的和私人使用的自行车,都由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发给牌照和行车执照。这项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出通告公布,指定时间、地点办理。
新购的自行车,车主须在使用前二十日内,凭发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照手续。
自行车牌照丢失的,车主应当凭行车执照到原登记发照机关申请补发;行车执照丢失的,车主应当持发票或者本单位证明,到原登记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领取或者更换自行车牌照、执照,办理过户手续和更换车架的证明,应当交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公安局统一规定。
公安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厂矿、学校、机关、街道、社队等单位,对自行车牌照、执照进行认真检查,对逾期不办理检验、换领新照手续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扣车(付保管费)、罚款。需要扣车、罚款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条 私人买卖自行车,必须证照齐全,号码一致,成交后由买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将自行车赠送给他人的,接受人要凭行车执照,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寄售店和集市服务所不得寄售和成交没有执照、牌照或者车、照号码不符,而又无单位证明的自行车。
第四条 私人拼装新自行车,要发票齐全,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照手续。需要更换新车架(大杠)的,由车主带旧车架和发票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更换的证明手续。
第五条 凡是将自行车迁移至外市、县的,车主应当持执照和本单位证明,到迁出地区的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并由车主凭自行车迁移证明,到迁入地区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和更换牌照、执照。
未办迁移手续的和没有单位证明的自行车,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托运。
第六条 自行车丢失或者被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干部群众发现盗卖自行车的犯罪分子或者来路不明的自行车,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查明处理。对于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条 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和来路不明的自行车而予以收买的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传讯、责令具结悔过,或者没收、罚款;屡教不改的,应当加重处罚。这种处罚由县(市辖区)公安机关裁决。
为盗窃自行车的犯罪分子窝藏、销售赃物,或者坐地分赃,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八条 使用自行车,必须悬挂车牌,携带执照,铃、闸、锁齐全有效,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如果违章或者肇事的,由公安机关如实记载,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各机关、学校、厂矿、企业、部队、城镇街道、农村社队,都要向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自觉遵守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7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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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综〔2007〕44号
常德市、郴州市、怀化市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并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作为试点市,你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联系人:省财政厅 易德华 0731-5165059
  省公安厅 欧阳纲良 0731-4068108
  省物价局 王继全 0731-2212104
附件: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发放的范围包括后二连号、后三连号、后四连号、五连号和以其他特殊方式排列的号牌。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的对象包括依法申请小型轿车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轿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轿车转入以及在用小型轿车拟更换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财政、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号牌有偿发放数量的核定和收入的征收、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号牌资源和按照所拍卖的号牌组织发放和登记,并对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拍卖保留价的审核。小型轿车特殊号牌的拍卖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周期为一个月或两个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每次有偿发放的特殊号牌数量不得超过本市同期发放的小型轿车号牌总量的20%。
  第五条 各市从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确定具体承办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的拍卖公司。
  经确定的拍卖公司应在拍卖前15天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拍卖有关事项和要求,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上述内容同时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机动车所有人参加号牌拍卖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当场核发《准予参加号牌拍卖通知书》。机动车所有人持《准予参加号牌拍卖通知书》到确定的拍卖公司报名。
  第七条 拍卖成功后,拍卖公司和买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自拍得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成交款项。五个工作日内不缴纳成交款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该特殊号牌。
  第八条 买受人凭参加拍卖通知书,成交确认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有关凭证,于拍得之日起45天内到辖区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号牌登记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收回该买受人当次拍卖所得的特殊号牌,拍卖款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拍卖所得的特殊号牌只能用于申报时所登记的车辆,转让、转借或倒卖特殊号牌的,拍卖所得特殊号牌予以收回,拍卖款项不予退还。对发生转让、转借或倒卖特殊号牌行为的买受人,自查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特殊号牌的拍卖。
  第十条 拍卖所得特殊号牌的使用管理按国家机动车管理法规和国家主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如因国家统一更换号牌式样或内容造成拍卖所得特殊号牌在拍得后无法继续使用的,原拍卖成交款项不予退还,但允许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更换与原号牌类似的符合国家要求的新特殊号牌。
  第十一条 拍卖所得特殊号牌的使用期限按国家对机动车号牌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流拍的特殊号牌转入下一次拍卖,连续三次流拍的特殊号牌,放回机动车登记计算机选号系统。
  第十三条 小型汽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入实行省、市分成,分成比例为省30%,市70%。省分成收入纳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全部用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市级分成收入纳入同级公安局部门预算,除支付相关拍卖佣金等费用外,必须全部用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小型轿车特殊号牌有偿发放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拍卖企业如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香港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附件文本见网站:www.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20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