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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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调查[2002]366号


关于对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0日决定对进口至中国的部分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现就本次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为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钢坯等十一种产品(见附件)。

  二、本次调查将在2002年11月2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个月。

  三、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增长的速度和数量;

  (二)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增加的份额;

  (三)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的,还将对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经营者或出口经营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库存情况和对中国进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进行调查。

  四、国家经贸委将采用抽样、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核查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

  五、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并进行登记。

  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为企业等法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资料;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律师,受委托的律师还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明。

  六、任何利害关系方在本案调查期间均可以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陈述对本案的意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材料需要保密的,应当提出保密申请,并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的关于该资料的摘要和该资料的公开文本。

  七、利害关系方不接受调查,或者不按国家经贸委的要求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的,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现有资料作出裁决。

  八、向国家经贸委提供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九、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杨庆安、许家武

  电话:010-63192433,63193841

  传真:010-63192433,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被调查钢铁产品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海关税则号

1
普通中厚板
72082500 72083700 72085200 72083600 72085100

2
普薄板
72081000 72084000 72082600 72083800 72085300 72082700 72083900 72085400 72089000 72091500 72092500 72091600 72092600 72091700 72092700 72091800 72092800 72099000 72101100 72101200 72121000 72103000 72104100 72104900 72122000 72123000 72107000 72124000 

3
硅电钢
72251100 72251900 72261100 72261900

4
不锈钢板
72191200 72191300 72192300 72201200 72191400 72192400 72193100 72193200 72193300 72193400 72193500 72202000 72199000 72209000 

5
其他普钢带
72111300 72111400 72111900 72119000

6
普盘条
72139100 72132000

7
普通条杆
72142000 72151000 72155000 72159000

8
普通型材
72161010 72163100 72163300 72164010 72165090 72166100 72166900 72169100 72169900

9
无缝管
73041000 73042100 73042900

10
焊管
73051100 73051200 73051900 73061000 73052000 73062000 73063000

11
钢坯
72071200 72071100 72071900 72072000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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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1999年8月18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物价局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1990年2月24日,国家教委 国家物价局


为了保证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考生应适当负担一些费用的精神,现对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标准调整如下:
1.考生按每人8元交纳报名费。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路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2.各地招生机构收取的报名费按每人0.5元拨缴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用于统一考试命题和组织招生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3.招收研究生所需的经费,应首先从收取的考生报名费解决。收支相抵后不足部分,按照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经费归口渠道,从各有关部门的事业费用中解决。收取的报名费纳入预算管理,在使用上只限于与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4.调整后的研究生招生报名费从1990年度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