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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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社会集团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处罚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控制商品,是指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社会集团)购买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需要专项报批的高档消费品或市场供应的紧缺商品。共有二十一种: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沙发;地毯(包括纯毛、混纺);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
冷或制冷制热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一千元以上的);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和监视器);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扩印机和各种镜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做的各种家具);呢绒、毛料及其制
品(包括混纺制品,不包括海轮旗帜);纯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三百立升以下的);洗衣机(不包括工业用洗衣机);各种电取暖、电煮水设备(包括电热水淋浴器);复印机;自行车;电风扇。
第三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必须持具有审批权限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主管部门(以上简称控购部门)签发的准购证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供货单位或市场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工厂制作或自行制作专项控制商品的;
三、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由社会集团使用的;
四、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虽经批准但资金来源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未按批准的购货渠道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转卖、调拨、平调专项控制商品的;
七、采取租赁或以租代购形式使用小汽车的;
八、以馈赠名义变相套购小汽车的;
九、擅自将专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
十、不按批准的种类和金额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未经批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商业、供销、物资部门和生产单位不得出售;财务部门不得报销;银行不得付款;所购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发牌照。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由县级以上控购部门按审批权限给予下列处罚,并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或由其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非规定的配车单位,违反控购规定购买汽车的,没收所购车辆,并通报批评。
二、虽经批准但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按购车金额处以20%以内的罚款。
三、按规定应配车的单位,未经批准购买汽车,其车辆来源正当,购车资金来源符合财务规定的,责令该单位作出检查,申请补办批准手续,并按购车金额处以10%以内的罚款;其车辆来源不正当和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按购车金额处以25%以内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购买汽车以外的专项控制商品,如确属单位工作需要,资金来源符合财务规定的,责令该单位作出检查并按所购商品金额处以30%以内的罚款,可以补办准购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没收所购商品,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出售专项控制商品的,除按国家规定没收其销售利润外,并处商品进价10%以内的罚款,同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其专项控制商品的成本价处以10%以内的罚款,补办准购手续,同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所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财务变价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务 对单位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留用利润中支付。
对个人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控购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
第十条 对拒不交纳罚款的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控购部门可通知有关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其存款中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控购部门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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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4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蚌政〔2009〕7号)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也应当给予奖励:

  (一)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通过证监部门验收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二)外市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以其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四)凡控股股东没有改变的我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成功上市的,自股份制改造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超过股份制改造前一年度基数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于企业上市后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蚌埠市的企业。

  第三条 市金融办全面负责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融资中的重大问题,对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促进企业上市融资。

  市金融办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研究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第四条 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完善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引导作用。

  (二)企业自主,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企业自主开展资本运作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上市融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运作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体系。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推介等,保障全市企业上市融资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公司,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支持构建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鼓励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融资。

  第八条 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借(买)壳”、再融资等方式上市融资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募集资金不满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市本级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县(区)级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奖励对象为上市企业领导班子,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通过“借(买)壳”、再融资方式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资金投入额(仅指上市融资部分)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奖励给上市企业领导班子,额度为2‰,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也应当给予奖励:

  (一)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通过证监部门验收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二)外市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以其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四)凡控股股东没有改变的我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5年内成功上市的,自股份制改造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超过股份制改造前一年度基数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于企业上市后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融资,涉及产权变更的,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和环境容量指标。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获得国家贴息、补助、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优先申请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扶持资金;属后备上市企业的,优先推荐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其优惠政策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前的遗留问题,由市金融办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融资专项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

  (二)市金融办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市政府批准;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拨款。

  第十二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受理企业上市融资相关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的,除追回扶持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


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检查验收考评办法
(2005年10月)

为加强我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海省草地建设检查验收考评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目的
对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把州委、州政府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牧民收入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牧民真正受益。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项目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乡级工程自验、县级完工验收和州级竣工验收的三级验收办法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具体程序为:(1)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由乡政府组织自查验收;(2)乡级工程自验合格后,由市(县)组织完工验收。(3)市(县)级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州项目办提出州级竣工验收。州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监察、计划、财政、审计、农牧、扶贫等部门组成州级竣工验收组,监理单位、项目市(县)有关负责人参加,对项目进行州级竣工验收。
三、检查验收内容
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一)乡级工程自验。由项目乡镇牵头,乡镇项目小组组长、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户、村委会、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共同进行工程自验。自验以建设户为单位,根据建设合同,建设技术标准,逐项逐处进行实地测量,现场填写自查验收登记表。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单位对单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建立项目户建设档案卡和项目档案,并上图标示,分别存档备查。实行建设户、村委会、项目实施乡镇、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单位逐级签字认可制。
(二)县级完工验收。工程自验结束后,由项目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农牧、扶贫等部门组成县级完工验收组,监理单位、项目乡镇、村委会参加。重点对乡镇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程资金使用、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实施乡镇向验收组汇报建设情况,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建设合同、自查验收登记表、项目建设登记表、建设资金拨付表等文件。
根据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由验收组随机确定检查牧户和地点,将所确定检查的牧户、地点、建设内容列表登记,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对,检查验收面不少于当年建设任务的百分之50%。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工验收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结束。
(三)州级竣工验收。州项目领导小组在接到项目县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入户访问、实地查看和查阅有关图表资料等方法进行。州级竣工验收入户检查验收面不少于当年建设任务的百分10%。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及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建设标准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措施等。同时,进行实地查看,考评计分,按照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小于80分为不合格(州级竣工验收考评办法及标准附后),考评得分作为项目验收考评结果。
四、其他
本办法由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州级竣工验收考评标准
2、 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3、州级竣工验收提交资料和备查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