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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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安监管司办字[2001]72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类安全生产报刊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配合国家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报刊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和引导辖区内各安全生产报刊认真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部署,贯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管理与改革工作的要求,深入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

二、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1]2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安全生产报刊的作用,大力宣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配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家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弘扬安全文化,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传播和推广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批评疏于管理、监管不力并导致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围绕即将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中国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搞好集中、专题的宣传教育,继续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报刊工作的指导,做好安全生产报刊管理、报刊展评等有关服务工作。定期召开情况通报、新闻发布和业务交流会,支持和协助他们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不断提高办报办刊质量和水平。

四、2002年1月下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以

适当形式,通报国家局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交流办好安全生产报刊、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宣传工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服务的经验;建立报刊联谊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刊网络建设。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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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理解

武志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第一款)。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二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款)”

  就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解读】本条规范了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
(1)一般情况下: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条款形同虚设,现实中基本上都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虽然指定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上限,现实中法院往往指定30天的举证期限,一是考虑到办案的效率问题,二是30天的举证时间基本上是够的。
(2)例外情况下: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现实中,当事人情绪已经比较对立,很少有一致同意法院缩短举证期限的,除非了一致为了办理一些手续(如房管局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候要求当事人取得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特殊情况下:因特定的事实和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再酌定(实际是延长)举证期限。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解读】本条规范了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并规定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变更问题。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间可以少于三十日,没有规定下限,少则一天,多则不限。实践中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指定期限往往少于30日,一般同答辩期的时间。
(2)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变更问题:简易程序变更后适用普通程序,因此举证期限应当和普通程序一致,何况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有的是通过一些熟人关系让法官故意转为普通程序,拖延诉讼),举证的工作量较大,所需要的举证期限也较长,应该补足当事人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缩短期限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解读】本条规范了管辖权异议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问题。
《证据规定》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的举证期限计算未作规定,如果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提供证据的时间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1)如果裁定最终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法院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除外)。换句话说,管辖权异议提出到生效裁定送达被告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被告的举证期限,可以变相增加举证期限,这也是现实中为何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原因所在,为了不冤枉好人,制度容忍了这种可能发生的恶意拖延。
(2)如果法院裁定支持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则由接受移送管辖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换句话说,管辖权异议提出到生效裁定送达被告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被告的举证期限,可以变相增加举证期限,这也是现实中为何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原因所在,为了不冤枉好人,制度容忍了这种可能发生的恶意拖延。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解读】本条规范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针对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反证请求,是不是意味着法院可以不指定举证期限,似乎并不明确。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解读】本条明确了民事诉讼案件对于新加入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新的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在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于已经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仍有举证的权利(相当于取得了更长的举证期限)。
实践中,原告可以在起诉时故意遗漏其他当事人,被告也可以要求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便取得更长时间的举证时间。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解读】本条明确了民事诉讼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取得的延长举证期各方共享。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明确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证据规定》对于当事人增加或者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未作规定。当事人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都是对先前诉讼请求的改变,一般情况下尚未对新增加或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出新的请求(增加或变更)之前也不可能预先准备好针对对方新的诉讼请求的反驳证据,同样,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原告方事先完全不知道的诉讼主张并无反驳反诉的举证准备,因此,既然法院原先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能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需要,法院应当根据案情的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等方式变相实现延长举证时限。

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科委,外经贸厅(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专利管理局(处):
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该书通过大量事实,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系统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以及中国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等方面的情况,是一份重要的文件。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又是我在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中,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条件。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必要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经济、科技及文化艺术界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
,尤其是要加强对上述各界有关领导的培训,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配合开展这次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5种外文版的同时,已责成五洲传播出版社正式出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文版,在国内市场公开发行。中文
版除收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正文外,还附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民法通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有关决定或行政法规、规章。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科委,外经贸厅(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专利管理局(处)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办法和形式,充分利用此书,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



199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