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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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外交部等


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12〕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外事部门、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为推进国家控烟履约工作,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8部门组成。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根据《公约》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履约工作实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2年12月4日



  附件: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doc


    


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




目 录

一、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总体情况 1
(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履约机制 1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 2
(三)开展控烟宣传,创建无烟环境 3
(四)规范烟草生产,打击非法贸易 3
二、我国烟草控制面临的形势 4
(一)吸烟人口数量众多,烟草危害后果严重 4
(二)宣传教育亟需加强,公众认识有待提高 5
(三)烟草行业涉及面广,转产替代任务艰巨 6
(四)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控烟能力有待增强 7
三、烟草控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8
(三)主要目标 9
四、我国烟草控制的主要任务 9
(一)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10
(二)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1
(三)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12
(四)不断强化卷烟包装标识健康危害警示 12
(五)切实加强烟草税收、价格和收益管理 13
(六)建立完善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13
(七)有效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 14
(八)积极提供戒烟服务 15
(九)加快建设烟草监测监控信息系统 16
五、保障措施 17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7
(二)加大控烟工作的投入力度 18
(三)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管理工作 18
(四)加强控烟工作交流与合作 19
六、规划实施 19




  吸烟导致多种疾病,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是我国面临的最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吸烟率出现下降趋势,公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我国吸烟人数多,烟草产量大,烟草危害重,烟草控制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加强烟草控制任务非常紧迫、意义十分重大。为全面推进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减少烟草危害,保护公众健康,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2-2015年。
  一、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总体情况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之一。自2006年1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扎实稳步推进,较好地履行了《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履约机制
  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等8个部门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组长单位,卫生部、外交部为副组长单位。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领导小组有效协调解决履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履约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意见,研究制定烟草控制有关政策,认真评估履约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公约》相关议定书谈判和《公约》相关实施准则制定,较好地完成了我国控烟履约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时作出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卫生部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等规定。国家烟草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对烟草危害健康警语的内容、面积、轮换等作出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国产和进口卷烟消费税。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控烟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专栏1:我国公共场所禁烟相关法律法规
1.全国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将公共场所划分为七大类28项。具体是指: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部门规章和规定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下列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各类旅客列车的软卧、硬卧、软座、硬座、旅客餐车车厢内;各类客运轮船的旅客座舱、卧舱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长途客运汽车;民航国内、国际航班各等客舱内;地铁、轻轨列车,各类公共汽车、电车(包括有轨电车)、出租汽车,各类客渡轮(船)、游轮(船)、客运索道及缆车;各类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建设部的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3.2006年以来部分地方性条例和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等。
  (三)开展控烟宣传,创建无烟环境
  重点针对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开展了创建“无烟单位”活动。结合世界无烟日主题发布年度控烟报告,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工作。组织了全国戒烟大赛,深入开展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充分调动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烟草控制。成功举办了“无烟奥运”、“无烟世博”。明确要求卷烟零售户在柜台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严格限制烟草广告。
  (四)规范烟草生产,打击非法贸易
 加大烟草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增投资,减少卷烟企业和品牌数量,防止盲目生产和过度竞争。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烟叶种植和卷烟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禁止超计划生产。依法加强卷烟价格管理,严格限制“天价烟”上市销售。烟草专卖部门与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打假打私机制,有效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2006-2010年,我国共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制售假烟案件3.1万余起,查获假烟385.4万件,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37024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8321人。
专栏2:我国烟草市场总体情况
1.我国卷烟市场增速趋缓、非法卷烟得到有效控制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市场,烟草制品消费量约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2006-2010年,中国卷烟销量年均增长3.7%,比菲莫国际、英美烟草、日本烟草、帝国烟草等四大跨国烟草公司加权平均增速低0.2个百分点,总体上呈逐年减缓趋势。同时,我国非法卷烟占国内市场的比重基本控制在4%以内,在全球处于领先水平。
2.全球卷烟非法贸易非常严重
根据国际防痨和肺部疾病联合会撰写的《取缔全球卷烟非法贸易将增加税收、挽救生命》数据,2009年非法卷烟占全球卷烟市场的比重为11.6%,其中低收入国家为16.8%,中等收入国家为11.8%,高收入国家为9.8%。非法卷烟导致政府税收损失至少每年405亿美元。
  二、我国烟草控制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我国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烟草控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烟草控制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吸烟人口数量众多,烟草危害后果严重
 我国吸烟者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目前成年吸烟人数超过3.0亿,男性吸烟率达52.9%,居于世界前列。青少年吸烟状况不容乐观,现有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青少年吸烟率达11.5%。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吸烟现象严重,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暴露率达72.4%。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
专栏3:我国烟草流行情况
1.成年男性吸烟率较高
我国成年男性吸烟率1996年为63.0%,2002年为57.4%,2010年为52.9%,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目前仍处于高平台期。成年女性吸烟率1996年为3.8%,2002年为2.6%,2010年为2.4%,总体保持较低水平。据推算,目前我国成年吸烟者总数超过3.0亿,其中男性2.9亿,女性0.1亿。
2.青少年吸烟较为严重
我国13-18岁青少年吸烟率为11.5%,其中男性为18.4%,女性为3.6%。尝试吸烟率为32.4%,其中男性为44.1%,女性为19.9%。据推算,我国13-18岁青少年吸烟者约为1500万,尝试吸烟者超过4000万。
3.二手烟暴露较为普遍
我国约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其中成年人5.6亿,青少年1.8亿,二手烟暴露率达72.4%。公共场所是二手烟暴露最为严重的地方,其中餐厅二手烟暴露率达88.5%,政府办公楼二手烟暴露率达58.4%。
4.戒烟意愿和服务不足
吸烟者中不打算戒烟的比例很高,达44.9%。戒烟率略有上升,戒烟人数增加,但复吸比例高,戒烟成功率较低。目前的戒烟服务能力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与国际控烟先进国家相比,戒烟治疗、咨询及药物还没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专业的戒烟治疗和咨询机构有限、能力不足。
5.烟草危害后果严重
我国每年有超过100万人死于吸烟相关疾病。据估算,如目前的吸烟状况不改变,预计到2050年,这个数字将突破300万。
  (二)宣传教育亟需加强,公众认识有待提高
 我国控烟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够广、针对性不够强,社会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不足,大多数人未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尤其是对吸烟或二手烟暴露会引起中风、冠心病以及多种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知晓率低,相当数量的人尤其是青少年没有充分认识到吸烟的具体危害和致瘾性。此外,“以烟送礼”、“以烟待客”现象较为普遍,尚未形成不送烟、不敬烟、不吸烟的社会风气。
专栏4:我国烟草危害认知状况
1.吸烟引起具体危害的知晓率低
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3/4以上被调查人群未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其中对吸烟会引起肺癌的知晓率为77.5%,引起脑卒中的知晓率为27.2%,引起冠心病的知晓率为27.2%,而同时知晓吸烟会引起中风、冠心病和肺癌三种疾病的比例更低,仅为23.2%。2/3以上的被调查人群不了解二手烟暴露的危害,对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冠心病、儿童肺部疾病和成人肺癌的知晓比例分别为27.5%、51.0%和52.6%,而知晓二手烟会引起三种疾病的比例仅为24.6%。
2.我国控烟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一是覆盖面不够广,社区、学校和农村存在大量薄弱环节;二是针对性不够强,对青少年、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较少;三是宣传深度不够,烟草使用的具体危害和致瘾性揭示力度较弱;四是烟草的群体性消费、交际性消费普遍存在,对控烟宣传教育的接受度较低;五是经费和人力投入不足,控烟宣传效果不佳。
3.卷烟包装健康危害警示作用不强
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调查结果显示,86.7%的吸烟者在卷烟包装上能看到“吸烟有害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或“吸烟有害健康,尽早戒烟有益健康”的健康警语,但其中63.6%的吸烟者表示不会考虑戒烟。
  (三)烟草行业涉及面广,转产替代任务艰巨
  烟草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2010年,烟草行业缴纳各项税费498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约为6.0%。同时,全国现有130多万种烟农户、500多万卷烟零售户和50多万烟草工商企业从业人员,与烟草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劳动人口超过2000万,烟草行业在保障就业、增加收入方面具有一定作用。尤其是目前我国80%以上的烟叶生产和50%以上的卷烟生产均集中在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烟草行业依赖度很高,实现烟草转产和发展烟草替代种植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
  
专栏5:我国烟草行业总体状况
1.烟草税收
2010年,烟草行业缴纳各项税费4988亿元,其中:烟叶税76亿元,消费税2811亿元,增值税1023亿元,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国有资本收益等其它税费1078亿元。烟草税费约占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6.0%。
2.烟叶种植
2010年,我国共有种烟农户132万户,户均种烟收入25100元。全国烟叶产量4673万担,其中,云南烟叶产量占全国总量的39.9%,贵州占14.8%,四川占8.7%。
3.卷烟生产
2010年,全国共有30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工业企业,卷烟生产点有99个。全国卷烟产量4750万箱,其中,云南卷烟产量占全国总量的16.0%,四川和重庆占6.0%,贵州占5.0%。
4.卷烟零售
2010年,我国共有卷烟零售户508万户,户均售烟收入16370元。
  (四)基础工作较为薄弱,控烟能力有待增强
  现有控烟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执法机制尚待完善,还没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规定。控烟网络不健全,控烟政策力度不够,控烟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待提高,整体合力有待加强。控烟专业队伍较为薄弱,控烟投入明显不足,预防吸烟和促进戒烟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较为落后。科学、权威、完整的烟草监测体系尚未建立,支撑控烟决策的基础信息较为匮乏。
  三、烟草控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烟草控制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很大。推进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烟草控制形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推进烟草控制工作。
  (一)指导思想
  推进我国烟草控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减少烟草需求和控制烟草供给为主线,以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为重点,以完善控烟法规、深化控烟宣传、加强烟草危害警示、提高烟草价税、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为抓手,着力推进创建无烟环境、预防青少年吸烟、转变吸烟习俗、提供戒烟服务、打击非法贸易等重点专项工程,持续降低人群吸烟率,有效减少烟草危害,全面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控烟,全面履约。逐步建立国家和地方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强化控烟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烟草控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全面履行《公约》明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减少烟草需求、供应和危害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
  2.政府主导,各界参与。把控烟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广泛调动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控烟,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各界参与、有序推进”的控烟机制,增强控烟合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控烟的良好氛围。
  3.多措并举,协调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卫生等多种手段,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合,坚持减少烟草需求和减少烟草供应并举、预防青少年吸烟和促使吸烟者戒烟并举、规范合法烟草生产和打击烟草非法贸易并举,多层面、全方位、大力度协调推进我国控烟工作。
  4.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结合国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循序渐进,优先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控烟工作,改进控烟手段,健全控烟网络,完善控烟机制,加大控烟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控烟措施取得实效。
  (三)主要目标
  1.吸烟率持续降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青少年吸烟,促使吸烟者戒烟,力争青少年吸烟率从2010年的11.5%逐步下降到8.5%以下,成年人吸烟率由2010年的28.1%下降到25%以下,其中:成年男性吸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成年女性吸烟率维持较低水平并有所下降。
  2.公共场所禁烟全面推行。加快创建无烟环境,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推行禁烟,切实减少二手烟危害,力争使二手烟暴露率从2010年的72.4%逐步下降到60%以下。
  3.公众对烟草危害健康的认识显著提高。深化控烟教育宣传,促使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成为广泛共识,公众对吸烟会导致肺癌、心脏病和脑卒中以及吸二手烟会导致成人肺癌、成人心脏病和儿童肺部疾病的知晓率从2010年低于25%逐步提高到60%以上。
  4.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得到有效遏制。始终保持烟草打假打私高压态势,有效控制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量,力争把非法卷烟占国内市场的比重控制在4%以内,继续保持全球领先水平。
  四、我国烟草控制的主要任务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和未来趋势,实现烟草控制目标,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1.健全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法规。评估我国公共场所控烟法律法规的实施成效,研究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律规定。推动地方加快公共场所禁烟立法进程,制定出台公共场所禁烟法规。修订完善部门控烟规章和措施,加快构建多部门综合控烟政策体系。
  2.加大公共场所禁烟执法力度。按照“主体明确、权责清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探索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鼓励民间组织、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实行违规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力度。
 3.加快无烟环境创建步伐。全面启动无烟环境创建工程,率先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办公楼。不断扩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大型活动无烟,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专栏6:无烟环境创建工程
1.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
发挥卫生部门示范带头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巩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成果,实现全国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
2.创建无烟学校
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在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全面禁烟,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全面禁烟。
3.创建无烟办公楼
开展“无烟机关”、“无烟企业”、“无烟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室内场所全面禁烟。
4.大型活动实现无烟
将大型运动会、体育赛事、博览会(展览会)等活动办成无烟活动。
    (二)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控烟氛围。广泛调动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精心制作影像、音频、文字、图片等各类材料,宽领域、全覆盖、多形式、高强度地加强宣传教育,为推动全民控烟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撑和社会基础。
   2.进一步丰富控烟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突出控烟主题,以警示烟草危害、转变吸烟习俗为目标,有效提高社会公众对吸烟危害健康的认识,着力培养不送烟、不敬烟、不吸烟的社会风气,引导公众减少消费需求,自觉远离烟草。
  3.强化控烟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重点潜在吸烟人群,要组织开展“预防青少年吸烟”、“女性远离烟草”、“转变吸烟习俗”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各领域知名公众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控烟宣传教育的影响力。要强化对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和奖励,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持久深入开展。
专栏7:控烟宣传教育重点工程
1.预防青少年吸烟
编写揭示烟草危害、预防青少年吸烟的宣传教育读本;拍摄以青少年为主要受众的介绍烟草危害和禁止吸烟的科教电影;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将烟草危害健康、戒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等知识纳入相关教师培训内容。
2.转变吸烟习俗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学校、社区、街道等宣传栏,广泛播放或张贴“送烟等于送危害”等公益广告,积极营造“不送烟、不敬烟、不吸烟”的社会风气。
3.开展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关控烟的大型活动和控烟宣传报道作品征集评选活动,持续开展控烟公益讲座。
  (三)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1.广泛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以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媒介和场所的范围扩大到互联网、图书、音像制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
  2.广泛禁止烟草企业促销和赞助行为。广泛禁止烟草企业以支持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不得出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禁止烟草企业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手段或可能对烟草制品特性、健康影响、释放物信息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禁止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奖励手段鼓励购买烟草制品。
  (四)不断强化卷烟包装标识健康危害警示
  1.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管理。全面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改进卷烟包装标识。制定警示作用更强的卷烟包装标识样本,严格卷烟包装标识的审批和监管。严厉查处违反卷烟包装标识规定的行为。
  2.完善烟草危害警示内容和形式。严格执行卷烟包装标识健康警语定期轮换使用规定。增加说明烟草危害健康具体后果的警语,并标明警告主体或依据,提高健康警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施《公约》“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条款要求的健康危害警示。
  3.提高健康危害警示效果。按照“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要求,通过扩大警语占用面积、加大警语字体、增强颜色对比度等,切实提高烟草危害警示效果。逐步实施卷烟包装印制戒烟服务热线等相关信息,积极提供戒烟咨询和帮助。
  (五)切实加强烟草税收、价格和收益管理
  1.加强烟草制品税收管理。按照“抑制烟草生产供应,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总体要求,严格烟草税收征管,确保烟草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纳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防止为片面追求地方高税收对烟草企业采取不适当的鼓励、支持和保护措施。
  2.加强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完善烟草制品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实现控烟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对烟草制品调拨价、批发价的统一管理,逐步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价的指导力度,防止烟草经营主体利用价格手段促销烟草制品和追求高额利润。
  3.加强烟草企业收益管理。严格控制烟草企业成本费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不合理开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按第一类标准对国有烟草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烟草企业税后利润的使用管理,防止烟草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六)建立完善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1.制订烟草制品成分管制措施。加大烟草制品检测力度,加强烟草控制科学和技术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检测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制订符合我国实际的烟草制品成分管制措施。
  2.加强烟草制品质量监督和检测检验。加强烟草实验室和烟草质检中心建设,改进检测检验方法,提升检测检验水平。全面加强烟草制品所使用烟叶、辅助材料、添加剂等的质量监控,不断扩大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检测范围和检测内容。
 3.完善烟草制品信息披露制度。修订烟草制品国家标准,研究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完善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烟草企业发布虚假、误导、欺骗性信息,维护社会公众对烟草危害的知情权。
专栏8: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信息检测和数据库建设工程
1.推动烟草实验室能力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烟草检验检测资源,促进国家级烟草质检中心能力提升,加强对烟草制品中有害成分检验方法的研究,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2.加强国际技术交流
跟踪烟草制品成分及释放物管制方面的经验及成果,组织实验室和有关专家,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实验室网络(TobLabNet)和第九条、第十条工作组的工作。
3.逐步建立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信息披露数据库
根据公约准则的建议,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逐步披露烟草制品设计参数、组成成分和释放物方面的信息。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逐步披露有关烟草制品的特点。根据披露政策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信息披露数据库,打造信息披露支撑平台,推动履约工作开展。
  (七)有效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
  1.巩固完善联合打假打私机制。加强烟草、公安、海关、司法、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和地区之间相互支持,共同打击烟草制假、售假、走私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收缴的走私烟、假烟实施销毁,防止流入市场。加强国际及港澳特区合作,有效打击跨国、跨境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活动。
  2.始终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坚持把“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作为烟草打假的突出重点,持续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摧毁生产源头制假能力,切断制假原辅材料供应链,消除流通环节运输分销假烟网络,加大对犯罪人员抓捕追刑力度,加强对零售市场的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量。
 3.有效提高打假打私能力和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健全情报网络,完善举报制度,拓宽案件来源。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提高涉烟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加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专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专栏9: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工作重点
1.打击生产源头制假活动
  坚持把打击假烟生产源头作为烟草打假的重中之重,巩固和扩大制假重灾区打假成果,密切关注制假活动新动向,严防制假转移扩散。
2.打击制假原辅材料供应链
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烟叶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效切断制假窝点的烟叶来源。
3.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烟草、通信、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加强对互联网涉烟活动的监管和查处。
4.打击利用物流运输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烟草、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铁路货运站、汽运中转站、机场、港口等运输枢纽及高速公路的监管检查力度,有效切断非法烟草专卖品运输通道。
  (八)积极提供戒烟服务
  1.健全戒烟服务体系。鼓励医院设立规范的戒烟门诊,提供临床戒烟服务。加强戒烟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戒烟门诊协作网络,加强合作交流,推动资源共享。建立免费的戒烟热线,提供简便可行的戒烟建议和各种戒烟服务信息。
  2.提高戒烟服务能力。完善临床戒烟指南,编制戒烟培训教材,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戒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戒烟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支持开展戒烟药物和戒烟技术研究开发并推广应用。
 3.加强戒烟服务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戒烟服务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实行戒烟服务产品和服务准入管理。
专栏10:提升戒烟服务能力重点专项
1.编制中国临床戒烟指南
根据国内外实践和科学证据,编写和发布中国临床戒烟指南,指导临床医务工作者开展戒烟实践。
2.全面开展戒烟知识培训
编写标准化戒烟培训教材,全面开展对医务人员的戒烟知识培训,提高戒烟服务质量和水平。
3.建立戒烟门诊和戒烟热线协作网络
建立“覆盖广泛、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调互动”的戒烟门诊协作网络,制定并推广戒烟门诊操作规范,建立免费戒烟热线网络。
    (九)加快建设烟草监测监控信息系统
 1.建立烟草流行监测信息系统。借鉴国际标准和做法,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烟草流行监测体系,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在居民健康调查项目中,增加烟草使用情况的调查内容。准确掌握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群吸烟率状况,充分了解烟草消费的人口特征和行为心理特征,科学预测烟草流行变化趋势、消费模式、影响因素及后果,加强烟草危害研究,为制定烟草控制政策、评估烟草控制效果提供系统全面、准确可靠的信息支撑。
  2.完善烟草制品生产销售监测体系。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信息识别代码,实现全过程、全方位跟踪和监控。建立烟草制品生产流通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系统,准确把握烟草市场需求和供应动态,有效监测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行为。
专栏11:烟草流行监测专项实施计划
1.建立国家及省级烟草流行监测体系
争取2013年底,初步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烟草流行监测体系。
2.组织烟草流行监测专业培训
全面组织对监测体系人员的专业培训。
3.开展烟草流行情况调查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样本,全面开展烟草流行专项调查。
4.开发和应用监测结果
分析整理监测结果,将监测结果广泛应用于学术研究、舆论宣传、社会监督和政策评价,向决策部门提交控烟工作进展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
  五、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行动纲领。要采取切实有力的保障措施,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规划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加强履约机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要针对我国烟草控制工作的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进一步完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协调机制。要加强履约成员单位队伍建设,培养、充实专门人才,保证控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进一步强化控烟职责。要充分认识加强烟草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烟草控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重点工作。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推进控烟工作。同时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参与烟草控制,创造良好控烟环境。
    (二)加大控烟工作的投入力度
    1.建立烟草控制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烟草控制工作,确保政府在烟草控制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要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控烟工作,开辟多渠道资金来源,建立多元化的烟草控制投入机制。
    2.保障重点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的开展。要提高烟草控制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重点支持无烟环境创建、控烟宣传教育、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提升戒烟服务能力、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信息披露等重点专项工程。要加强烟草控制基础性工作的投入,重点加强烟草流行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烟草控制政策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管理工作
    1.加强卷烟和烟叶生产总量控制。要合理确定烟叶和卷烟生产计划指标,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烟叶收购和卷烟生产,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管理的生产经营行为。
    2.严格实施烟草专卖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准运证。要加强对卷烟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3.加大烟草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要继续推进烟草行业改革,压缩烟草企业和卷烟品牌数量,控制新增投资和生产能力。鼓励烟叶产区发展烟叶替代作物,压缩烟叶种植区域,努力为转产烟农提供切实可行的支持和帮助。要努力降低地方财政对烟草产业的依赖度,严格限制各种鼓励烟草发展的扶持政策,促进烟草产业转型发展。
    (四)加强控烟工作交流与合作
    1.积极参与烟草控制国际事务。积极参加《公约》缔约方会议和相关国际会议,更加有效地参与烟草控制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全球性、区域性烟草控制合作。
    2.加强国内烟草控制协作交流。促进政府部门、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港澳特区在烟草控制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总结烟草控制经验,持续改进烟草控制措施,全面推进烟草控制工作。
    六、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宣传贯彻工作,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积极推进本地区烟草控制工作。
    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公众参与烟草控制活动。相关研究机构要充分发挥烟草控制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信息搜集和分析,协同推进规划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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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

(2004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国有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森林病虫害信息,制定应急除治预案;

(四)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五)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技术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引进、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适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六)查处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农业、工商、交通、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林木种苗繁育单位,应当建立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苗圃和种子繁育基地,培育优良林木种苗。

植树造林所用种苗应当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经审批及时清除病虫木和受害严重的过火木,并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危害情况。

第八条 森林病虫害预防的重点是:

(一)针叶林为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落叶松枯梢病、松疱锈病、湿地松粉蚧等;

(二)农田防护林及路、宅、渠、村周边的树木为美国白蛾、黄斑星天牛、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春尺蠖、杨树腐烂病等;

(三)经济林为苹小吉丁虫、苹果蠹蛾、食心虫、红蜘蛛、果树腐烂病等;

(四)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区为中华鼢鼠、达乌里鼠兔等。

第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乡镇林业工作站、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病虫害情况调查,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

第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报发布制度。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一期中、长期预报;市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两期中、短期预报;县(市、区)及国有林业管理机构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适时发布预报。

第十一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的测报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建立测报预报档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管理机构应当针对突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制定应急除治预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除治措施、技术手段、资金保障、物资储备等。

第十三条 工程造林应当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的制度。

第三章 除治

第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病虫害除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除治的,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新发生、新发现的森林病虫害,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立即封锁,及时扑灭。

第十六条 对突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除治预案,切断病源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严重病虫情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七日内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除治。

第十八条 对发生危害程度较轻的一般性森林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并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予以除治。

第十九条 对发生范围广、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森林病虫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重点工程治理、集中连片除治。

第二十条 森林病虫害除治应当推广新技术、新药剂、新器械,提倡使用生物、仿生物等无公害制剂,保证人畜安全,保护有益生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经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现场鉴定需要伐除的病虫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时伐除,并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突发性、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应当根据疫情扑灭需要安排专项经费。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费和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项防治经费,省、市(州)、县(市、区)提取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5%、2.5%。

国有林业管理机构应当从育林基金、木材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安排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其中育林基金中用于防治的费用不低于本年度育林基金实际支出的6%。

第四章 检疫

第二十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标本室、检疫检验室、隔离试种苗圃、除害处理熏蒸库等设施,配备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时发布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林业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疫情。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本省公布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实施检疫。

第二十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对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每五年普查一次,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

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疫情时,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流动检疫;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检疫任务。

第二十七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对林木种苗实施产地检疫。

从县域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取得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持有调出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县域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持有产地检疫合格证。

对调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对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当进行补检。

第二十八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资料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进行森林植物引种风险评估,并办理检疫引种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使用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清除病虫木,造成病虫情扩散、蔓延的;

(三)对发生的森林病虫害未及时报告,造成蔓延成灾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森林病虫害除治任务的。

第三十一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擅自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

(五)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有关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接到森林病虫害疫情报告的人民政府,不及时组织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或者虚报、瞒报和漏报的;

(二)未依法办理检疫、引种审批手续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农办渔【2012】83号


  为阐明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思路,明确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重点,按照《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农办渔[2012]83号.doc
83.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7/t20120727_2809262.htm


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



目 录
一、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成就
(一)服务渔业,有效缓解自然灾害对渔业的影响。
(二)立足实际,成功探索出渔业风险保障制度。
(三)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互助保险的服务水平。
(四)强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险的体系建设。
(五)把握机遇,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十二五”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有利条件
(二)不利因素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确立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纳入国家保险监管
(二)争取保费补贴支持,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三)丰富互助保险险种,提高互助保险覆盖面
(四)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五)加强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
(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七)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大资金投入
(三)完善制度建设
(四)建立考核机制
(五)开展深入宣传




渔业互助保险是由各级渔业合作保险组织在渔业行业内开展的以互助共济为目的非营利保险形式,是农业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渔业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实践证明,渔业保险采用互助保险的模式符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为明确“十二五”时期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渔业安全生产“十二五”工作规划》,结合渔业互助保险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成就
在商业保险淡出渔业保险市场的情况下,农业部引导广大渔民探索开展互助保险,经过近30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主导的市场格局。渔业互助保险为建立健全渔业风险保障制度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探索,在促进渔业产业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确保水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服务现代渔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服务渔业,有效缓解自然灾害对渔业的影响。自1994年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以来,截至2010年,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累计承保渔民578万人(次),承保渔船36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850亿元,为7000多名死亡(失踪)渔民、44700多名受伤渔民以及44000多艘全损或部分受损的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11.46亿元,大大弥补了受灾渔民的经济损失,有力支持了渔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
(二)立足实际,成功探索出渔业风险保障制度。渔业互助保险以“互助共济、服务渔业”为宗旨,将互助保险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并逐步完善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渔民互助、财政补贴、行业管理、协会运作”的互助保险模式,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发展壮大。渔业互助保险符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
(三)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互助保险的服务水平。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由渔船、渔民互助保险逐渐拓展至水产养殖、渔业基础设施和渔业单位团体意外伤害等险种,保障渔业范围不断扩大;互助保险费率大幅降低,渔民缴费负担明显减轻。坚持为渔民会员免费发放安全生产教材和补贴配备救生消防急救器材,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委托银行开展小额贷款试点,解决部分渔民生产性资金短缺问题。
(四)强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险的体系建设。渔业互助保险先后在全国26个省份设立600多个办事机构,业务范围遍布所有沿海省(区、市)、内陆主要渔业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初步形成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核心的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根据体制和业务特点形成了理事会决策、秘书处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并逐步建立了规范的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五)把握机遇,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国家大力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背景下,从2008年起,农业部每年拨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中央财政补贴带动效应明显,各地财政也给予配套补贴,渔民承担保费的压力明显减轻,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广大渔民欢呼“渔业互助保险好”。
二、“十二五”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有利条件
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良好的政策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业保险工作,农(渔)业保险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农业部高度重视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形成坚定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道路的统一认识。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对渔业互助保险的认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和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支持发展。整体上看,呈现上下共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氛围。
渔业保险发展市场潜力巨大。在海洋捕捞领域,2010年,全国海洋机动渔船为29.8万艘,海洋渔业专业从业人员为227.8万人,而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年承保量为7.1万艘渔船和87万名渔民,仅占总量的26%和39%,同时人均保额和船均保额也相对较低。在水产养殖领域,占全世界水产养殖产量68%的水产养殖保险市场更为巨大,但渔业互助保险在水产养殖领域才刚刚起步,巨大的市场潜力为渔业互助保险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渔业互助保险模式日益成熟。多年来,渔业互助保险紧紧依托渔业行业,在农业部主导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借助行业管理优势,健全了组织机构,发挥了互助保险优势,形成了科学管理制度,提高了服务水平,同时渔业互助保险也已成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的渔业互助保险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日益成熟。以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为主体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已初步构建,具备承担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各项条件。
(二)不利因素
渔业互助保险缺少针对性的国家法律法规支撑。目前,国家还未出台有关农(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互助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在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不利于渔业互助保险的长远发展。
渔业互助保险缺乏财政支持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等行业相继被纳入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渔业保险始终游离在试点之外。加上渔民自主缴纳保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低,渔业保险补贴缺口较大,影响互助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渔业互助保险尚未纳入国家统一的业务监管体系。加强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由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社团身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特殊规定,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尚未纳入保监会业务监管范围,不利于渔业互助保险的健康发展。
渔业互助保险服务与广大渔民要求仍存在差距。从业务层面看,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相对较低,针对极端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从制度规范看,符合渔业互助保险实际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从人才队伍看,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兼职人员,专业化水平还需要提高;从组织结构看,以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联保共保的“全国一盘棋”协作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巩固。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渔业互助保险要坚持以中央“三农”工作方针和农业保险政策为指导,紧紧把握渔业风险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坚定不移地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道路,夯实基础、大胆创新,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不断实现新的跨越。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大局,以全面提升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渔民风险保障需求为导向,以保证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渔区社会稳定为己任,以互助管理、财务稳健为核心,扎实推进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渔业全行业的风险保障体系,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产业、服务渔民相结合。坚持服务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大局,把渔业互助保险作为支持渔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切实提高渔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筹发展、规范管理、创新服务相结合。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区域发展,规范运作程序,确保偿付能力充足、承担风险可控,遵循经济、金融、保险发展规律,把现代金融、保险技术应用于渔业互助保险,创新保险险种和服务形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
——坚持实践探索、理论研究、政策支持相结合。在现有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理论研究,总结经验,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理论体系。同时,积极扩大宣传,及时研究渔业互助保险行业诉求,强化成果输出,代表广大渔民会员向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
(三)发展目标
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加快研发推出新险种,不断优化保险业务结构;渔民防灾减灾能力逐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逐渐提高;渔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为渔民群众提供更加健全的保险、金融和公益服务。具体目标是:
——壮大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到“十二五”末,20马力以上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覆盖面达到80%;养殖生产、捕捞辅助机动渔船和渔业执法船覆盖面达到50%;海洋捕捞作业渔民覆盖面达到90%;海洋水产养殖作业渔民覆盖面达到50%;内陆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渔船和渔民覆盖率分别达到5%和10%;渔业单位团体意外险覆盖面达到50%;继续开展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苗种互助保险试点以及沿海渔港码头、渔用航标、渔船修造企业等渔业基础设施保险试点。到2015年,实现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2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40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0%。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针对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形成宣传教育培训、救生求生设备配备、抢险救助补贴、高危机械改进、渔港抗风能力评估、重点安全隐患评价建设相结合的防灾减灾体系。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适合渔民会员的多种金融服务,如身故渔民子女教育基金、伤残渔民康复基金等;全行业年均小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2亿元以上,年均惠及渔民会员2000人(次)以上。

2015年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测算表
险 种 类 别 数 量 平均保额 (万元) 参保率
(%) 总保额 (万元) 平均
费率
(%) 预计保费(万元) 年均增长率
(%)
合 计 43406104 203440 20.2
渔业船舶互保 小计 675170 4446124 70075 15.3
机动生产渔船 总船数 640396 4271236 67452
海洋捕捞渔船 204456 4174688 66004
其中: 60马力以下 140980 100,000 80 1127840 1.8 20,301
60马力以上 63476 600,000 80 3046848 1.5 45,703
海洋养殖渔船 78685 20,000 50 78685 1.5 1,180
内陆渔船 357255 10,000 5 17863 1.5 268
机动辅助渔船 总船数 34774 174888 2623
捕捞辅助船 22881 150,000 40 137286 1.5 2,059
渔业执法船 2089 300,000 60 37602 1.5 564
渔民互保 小计 总人数 6765863 37376660 132335 23
海洋捕捞渔民 1066329 300,000 90 28790883 0.4 115,164
海洋养殖渔民 819430 150,000 50 6145725 0.2 12,291
内陆渔民 4880104 50,000 10 2440052 0.2 4,880
渔业行政、执法、科研、技术推广团体人身意外互保 小计 总人数 79166 400,000 50 1583320 1029 25
渔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水产技术推广人员 79166 400,000 50 1583320 0.07 1,029

四、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确立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纳入国家保险监管
积极推动渔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争取在其中明确对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沟通,在将要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将渔业纳入,并给予互助保险组织与保险公司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对互助合作保险的相关规定,协调中国保监会共同出台《渔业互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体制、机制、业务、运作、监管等方面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进行规定,逐步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中国保监会业务监管,确保渔业互助保险健康发展。
(二)争取保费补贴支持,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认真总结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的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协调中央财政首先将渔船财产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并逐渐拓宽范围至水产养殖保险。做好南沙生产作业渔民、港澳流动渔民渔船等具有政治意义的互助保险险种的前期调研、方案制定和评审论证,逐步纳入专项补贴范围。鼓励推动地方财政加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已有补贴地区地方财政要合理适当提高补贴比例,未获得地方财政支持的重点省市要尽快争取到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丰富互助保险险种,提高互助保险覆盖面
将更多的渔民和渔船纳入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围,提高覆盖面。沿海地区要继续做好海洋机动渔船和海洋作业渔民的参保工作,重点做好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和海洋捕捞作业渔民等高风险群体的参保工作;内陆地区要根据地区特点,推出低保额、低保费的互助保险险种,积极引导渔民参保。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丰富互助保险险种。加强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标准化池塘养殖等保险的研发和试点,研究远洋渔船参加互助保险的可行性,适时推出保险品种;拓宽渔业基础设施保险和渔用产品质量保险的范围,将渔港、航标等基础设施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互助保险的行业覆盖面。
(四)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优化业务工作流程,搭建高效运行的业务操作体系;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内部风险识别、预警、监测、评估和处置的机制;借鉴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互助保险实际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加强互保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创新资金保值增值途径,以小额信贷为重点拓展金融服务;完善业务管理软件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全行业联保共保机制,科学防范巨灾风险。
(五)加强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在完善全行业联保共保机制的基础上,将“全国一盘棋”的科学内涵逐步向统一互保标识、统一示范条款、统一业务系统、统一会计核算等方面迈进。借鉴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渔业保险机构设置模式,科学划分“国家协会”和“地方协会”职能,强化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行业指导地位,发挥地方协会在具体工作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协调沟通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共同参与、统一运作、平衡发展的渔业互助保险格局。
(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采用继续教育与岗位培养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支持力度。探索与专业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渔业保险复合型人才。强化岗位培养,利用培训基地,形成对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开展全员轮训的长效机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提高互助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干部公开竞聘和岗位交流等工作,创新人才评价考核、选拔任用、激励保障机制。
(七)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依据渔业互助保险长期积累的数据,继续做好对渔业安全事故类型特点的分析,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平台、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等手段做好渔民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积极参与渔用安全生产保护设备的研发,继续加强渔船气胀式救生筏、新型保暖救生衣、消防器材和应急药箱等设备的补贴配备工作,做到应配尽配,协助政府有针对性地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渔业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部门总体工作进行部署,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为规划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加快建立财政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提高补贴金额和比例;另一方面,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特别是渔业大省、渔业大县的支持。提高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提高渔民的投保积极性,切实发挥渔业互助保险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三)完善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章程体系,形成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认可的规范;继续完善理事会决策、秘书处执行、监事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
(四)建立考核机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考核管理机制,将《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层层落实,定期研究和分析规划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责权一致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考核,提高规划实施效率。
(五)开展深入宣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要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提高社会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度,宣传以“互助、诚信、创新、服务”为核心的渔业互保文化,引导渔民积极参加互助保险,为规划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