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
2000年10月11日 13:22 王立民
本文提要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唐后各代大量沿用,但唐后也不无变革。变革主要表现在体例、一般原则、罪名和法定刑四个领域。究其变革原因主要有社会情况变化、立法经验结果和立法技术提高三个方面。这种变革只是在唐律基础上的部分变革,因此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唐律对后世立法影响之深远。
唐律虽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法律之最善者,其内容还被唐后各代大量沿用,但也不无变革。此处以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三部典型法典为比较对象,探索它们对唐律的主要变革及其原因。
一、体例的变革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均在体例方面作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主要是:
1.卷条的变革 卷条是我国古代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卷条数的多少可从一个侧面反映法典内容的繁简。一般来说,多易繁,少则简。唐律在唐太宗贞观定本时为五百条、十二卷。《旧唐书·刑法志》载:“(房)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这一卷条数比以往之律大为减损,故《旧唐书·刑法志》说,凡削烦去蠹者“不可胜纪”。唐高宗永徽三年(651)诏长孙无忌等撰编律疏,《唐律疏议》,即为三十卷,条数依旧。宋刑统为五百零二条、三十卷。第五百零二条是把唐律的职制律与斗讼律中各一条分为二条,此与现传《唐律疏议》一致。宋刑统在卷条安排上与唐律的主要区别是,变动了一些卷中的条目数。变条数的卷有五,占总数的六分之一。变动情况有三:一是移唐律上卷中的条目至下卷。“唐律卷一凡七条,刑统移末条入第二卷。”①二是移唐律下卷中的条目至上卷。“唐律卷三凡一十条,刑统移前四条入上卷。”②还有卷九、十也有类似情况。三是移唐律同一卷中的至上、下卷兼有。“唐律卷二凡十一条,刑统前移入上卷一条,后移入下卷四条。”③卷条的位移,说明卷中的内容有变,宋刑统就是如此,下文会涉及此问题。
大明律虽仍为三十卷,但仅有四百六十条,比唐律少四十条。不仅如此,在卷条的分布上,大明律也与唐律有较大的区别。大明律的名例律为一卷,四十七条;唐律则为五卷,五十七条。大明律的其它二十九卷、四百一十三条由六律分割,唐律的其它二十五卷、四百四十三条则被十一律分享。从这一区别也可见大明律在体例上与唐律有较大区别。
大明律例卷条情况更接近于大明律。它有四十七卷、四百三十六条。这四十七卷除增加了律目、图、服制、总例、比引条例等共十一卷外,还把大明律中的一些卷一分为二,如名例律在大明律为一卷,而大清律例则为二卷。其条数比大明律的少二十四条。其中,吏律少四条,户律少十六条,兵律少四条。
从以上三部法典的卷条状况来看,宋刑统与唐律的差异很小;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比较接近,而与唐律有一定距离。
2.篇目结构的变革 唐律的篇目结构比较简单,仅分为十二篇,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以后唐高宗时撰修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只是在律条后附以“疏议”,起到阐发律意,使人明了的作用,并无更复杂的内容。
宋刑统的篇目结构与唐律有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篇中分门,每一门中含有数条律条。共有二百十三门。《玉海·卷六十六》载:宋刑统有“二百十三门,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门的具体分布情况是:名例律有二十四门,卫禁律有十四门,职制律有二十二门,户婚律有二十五门,厩库律有十一门,擅兴律有九门,贼盗律有二十四门,斗讼律有二十六门,诈伪律有十门,杂律有二十六门,捕亡律有五门,断狱律有十七门。其次,在律条后附以令、格、式、敕条和起请等法条。宋刑统是宋代刑律统类的简称,故除律条外,还附有上述一些法律形式中的相应条款。《玉海·卷六十六》载:宋刑统有“疏令格式敕条一百七十七,起请条三十二。”唐律则无,只是在“疏议”中引用令、格和式的某些条文,来说明律条的内容,与宋刑统另附在后并成一种综合性法典的形式不同。最后,唐律中的“疏”与“议”总是连在一起,不单独存在。宋刑统则常把“疏”与“议”分列,各自阐述自己的内容。其中,“疏”的内容为律条文,“议”的内容为解释文。后者更近似唐律中的“疏议”。《宋刑统·擅兴律》“私有禁兵器”门的“疏”说:“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注云,谓非弓、箭、刀、?J、短矛者。”此与律条无异。“议”说:“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此是对“禁兵器”的解释。尽管宋刑统的篇目结构与唐律有异,但总体结构仍无重大变化,仍为十二篇,连篇名及排列顺序也与唐律同。
大明律篇目结构的变化较宋刑统要大。因为,它打破了唐律十二篇目的框架,仿效元典章,改用七篇,除首篇仍为名例外,其余六篇均按中央六部官制编目,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故近代学者沈家本评说:大明律“以六曹分类,遂一变古律之面目矣。”④此外,大明律还模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做法,在除名例以外的其它六篇中皆设若干目,并在每一目中又含若干律条。目的分布情况是:吏律中有职制和公式两目,户律中有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和市廛七目,礼律中有祭祀和仪制两目,兵律中有宫卫、军政、关津、厩牧和邮驿五目,刑律中有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和断狱十一目,工律中有营造和河防两目。一目为一卷。每目中的律条不等,如吏律职制目中有十五条,而公式目中却有十八条。
尽管大清律例比大明律少了二十四律条,但篇目结构仍袭大明律而成,变化甚微,主要是:一是在律条后附了例条,有的数量还较多,超过律条。如《大清律例·名例律》的“五刑”条,律条仅为六条,而附例文十八条,大大多于律条。二是在律条中附有注。此注的作用类似唐律中的“疏议”。如“五刑”条规定,“赎刑:纳赎,收赎,赎罪。”在纳赎后有注:“无力依律决配,有力照律纳赎。”在收赎后有注:“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在赎罪后亦有注:“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律赎罪。”经过“注”的说明,把纳赎、收赎和赎罪都区别开了。
以上三部法典的篇目结构显示:宋刑统虽有改变之处,但仍离唐律不远;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十分靠近,但均离唐律较宋刑统为远。
法典的体例只是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却与法典的内容息息相关,可直射内容的轮廓。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对唐律体例的改动程度,与它们对法律内容的改动程度一致。
二、一般原则的变革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与唐律一样,都把一般原则规定在名例律中,但它们又对其中的一些内容作了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取消一些原则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取消了唐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唐律疏议·名例》“皇太子妃”、“官当”、“除免比徒”等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均被废除。其中,有的是因为已被其它规定所取代,如“皇太子妃”条中确定的“上清”已被“取目上裁”等规定代替,已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的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易起反作用,如“官当”条规定以官品代罚的原则不利于治吏,故弃而不用;有的是因为不适时,如“除免比徒”规定以除名、免官比照徒刑的原则已不适应明、清的情况,所以也在废除之列。
2.合并一些原则 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还合并了唐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宋刑统·名例律》“老幼疾及妇人犯罪”条把《唐律疏议·名例》“老小及疾有犯”和“犯时未老疾”两条中规定的原则都归并在一起,既规定各种老、小和疾人员犯罪可享受赎、上清、不加刑等特殊处理方法及不适用这些附加条件,又规定了老疾人员犯罪时年龄、条件的折算方法。大明律与大清律例都把《唐律疏议·名例》中“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和“死刑二”五条,合并为“五刑”一条,内容基本相同,都规定唐律中五刑的刑种、刑等等。经过合并,唐律中一些较为相近的内容都集中在一起,这样既避免了条目内容分散的情况,又可使阅律者便于查找。
3.修改一些原则 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的有些原则还被大明律、大清律例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首先,续用原律条名,但改动其中的某些内容。大明律和大清律都在名例律中设立“无官犯罪”条,与唐律同,但内容有别。《唐律疏议·名例》“无官犯罪”条规定:“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余罪论如律。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由于明代不用官荫法,故《明律·名例律》“无官犯罪”条删去有关官荫的规定,为此薛允升有过评论。他说:大明律的“无官犯罪”条“与唐律略同,惟明代并无用荫之法,故律无文。”⑤大清律例除续大明律的修改外,又作进一步改动。《大清律例·名例律》“无官犯罪”条规定:“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犯公罪要在处笞、杖以上的,才可“依律纳赎”;“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须处笞杖以下的,也要“依律降罚”等,均与大明律有异。还有“以理去官”等条也属此种情况。其次,律条名与内容均有变改。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皆在名例律中没有“亲属相为容隐”条。与此条对应的是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除条名有异外,内容也有所变动。《唐律疏议·名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明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扩大相隐范围,把“妻之父母、女婿”也列入大功相隐范围,对此薛允升也有评说。他说:大明律的规定“与唐律大略相同,惟妻之父母之女婿缌麻服也,而与大功以上同律,唐律本无此层。”⑥大清律例的规定同大明律同。还有大明律与大清律例中“立嫡子违法”、“赋役不均”等条也属此类情况。
4.增加一些原则 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在取消、合并、修改了唐律的一些原则外,还增加了一些新原则。宋刑统通过“议”的形式,把原来唐律所没有规定的内定,穿插在法典中。这种情况在宋刑统名例律中非是个别,在此仅能举例说明。《唐例疏议·名例》“称反坐罪之等”条规定:“诸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宋刑统·名例律》“杂条”门不仅照用唐律的规定,还用“议”规定了新内容:“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流以下止是杂犯,不在除免、加役之例。若至绞,即依例除名。”“七品以上犯在枉法,仍合减科。男夫犯准盗,仍合用荫收赎。”“称以盗、以斗减一等,处同真犯。”吴兴、刘承干在校勘宋刑统与唐律以后也认为,以上内容“唐律无。”实属新增而为。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则在名例律中增加专条,增添新原则。此两律均新设“职官有犯”。“天文生有犯”条,对文职官与天文生的犯罪,作了新规定,采用特殊处理方法,皆为唐律所无。还有“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犯罪得累减”等条,也是如此。
法典中一般原则的规定至关重要,一方面,它是国情的变化和立法指导思想的直接反映,它的改变意味着国家形势和统治阶级的治国政策也随之有变。另一方面,它是法典内容的核心,它的改变也必然会导致法典内容的变化。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在不同程度上对唐律一般原则的改变,不仅告诉人们宋、明、清与唐的情况与国策不同,也预示它们在内容上会有不同程度的变革。
三、罪名的变革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与唐律一样,都是刑法典,罪名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它们除了大量袭用唐律规定的罪名外,还对其中的一些作了变改。变改情况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林策发〔201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
一、林业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简要回顾
1.主要成效
通过“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林业系统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林业基层单位民主法制进程进一步推进。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促进林业建设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主要做法
五年来,通过制定林业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紧紧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中心工作,突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对象培训力度,着力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法律素质;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教育渠道,促进了全系统林业法律意识的提高。
3.主要问题
林业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和单位普法经费仍然不足,少数林业干部职工对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从整体上看,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仍不够平衡;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广度和深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和拓展;法制宣传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奖惩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
二、“六五”普法规划
4.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十二五”时期现代林业建设的发展战略,按照《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公民生态文明教育相结合、与林业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努力促进现代林业建设,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5.主要目标
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立足全面落实依法治林方略的要求,满足广大林农对法律需求的新期待,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林业法律知识,为保障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增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努力构建生态法治文化,营造自觉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和珍惜、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6.工作原则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国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林业“双增”目标,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服务生态建设,服务林业改革,服务林业经济建设,服务构建和谐小康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林农。着眼于林农的实际法律需求,在林业法制宣传中服务林农,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为林农服务的过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从林业企业和林业职工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林业法制教育与林业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林业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林业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用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林业法治实践,在林业法治实践中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林。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握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创新方式方法,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体现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7.主要任务
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发展生态法治文化。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使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构成、基本经验。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增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观念,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等。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宣传,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司法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涉林国际公约或协定,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意识,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深入学习宣传与广大林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等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林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林农财产安全;学习宣传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林业改革中林农和林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深入学习宣传林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等处理纠纷的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村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宣传,引导林农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深入学习宣传与林业实际需求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密切关注立法动向,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实际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保证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
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党纪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和警示教育的作用,不断增强林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积极推进生态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道德观、生态价值观、生态政绩观、生态消费观。鼓励林业院校参加生态法治文化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公共文化场所在生态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资源优势。
继续深化“法律进林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立足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法律进林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培育青少年环境法律素养和生态道德情操,深化“法律进校园”,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法律进企业”,提高林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立足促进林业法治化管理,深化“法律进单位”,营造良好的生态法治氛围。
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充分利用“植树节”、“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生物多样性月”“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湿地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坚持“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进行年度普法考试的做法,努力拓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关注的生态保护热点问题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林业法制教育与生态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日的实效。
深入推进依法治林。坚持林业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依法治林,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林业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努力探索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积极推进林业法律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针对林区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和林业专项治理活动,使林业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8.对象和要求
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业干部职工,林业执法人员,林区青少年和林农。领导干部和林农是重点。
大力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又是领导普法的骨干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要把法律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完善并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森林公安民警学法守法用法。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林业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森林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林业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情况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其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和推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
积极开展林区青少年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青少年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实施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深入推进林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加强林业高等学校林业相关法律普法教育,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教育力度,引导林业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法制教育基地,重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与形式,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
深入开展林业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主题,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林业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会法、知识产权保护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把法制培训纳入林业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林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林业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林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深化林业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职工结合工作、生产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从而提高林业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扎实开展林农法制宣传教育。宣传与林农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林农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加强林区“两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开展林区“法律明白人”教育培训,发挥他们在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9.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全国普法办的要求,制定年度的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要及时报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1-2015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保证“六五”普法规划得到扎实贯彻落实。每年1月20日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计划报送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年底报送计划实施情况总结。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国家林业局按照本规划制定全国林业系统“六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总结验收。
三、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保障措施
10.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决策、统一步骤、全面实施。要根据工作变化及时调整充实普法领导小组,确保一名主要领导担任普法领导小组组长。要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察等制度。
11.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各级林业普法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组织、安排普法学习、普法骨干培训等日常工作,并负责检查验收。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在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林业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行动,抓好业务范围内的普法工作。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抓好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普法工作;国家林业局宣传办负责普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2.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评估机制,借鉴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经验,定期检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普法主管机构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地区、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核等制度,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抓好普法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13.继续推行抽考制度
结合普法工作,定期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考。考试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进行、集中监督的原则进行。通过考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进而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14.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中发〔2011〕 6号文件关于“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相应的财政或财务预算,以保证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15.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加强兼职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普法骨干培训和管理制度。
16.加强阵地建设
利用各类教育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结合法治实践,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开展法制宣传。采取在林业系统门户网站开辟“六五”普法专栏、法制短信等形式,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移动多媒体等新兴传媒手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普法示范点、联系点等形式,创新普法机制,进一步扩大普法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林业党校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17.建立区域交流机制
根据地域和情况相近的原则划分区域,定期举办普法工作交流活动,研讨普法工作,交流普法经验,推动普法工作平衡开展。
18.建立巡回督导机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督导的方式,根据划分区域,对普法工作进行巡回督导,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有效实施。
19.继续开展林业法制理论研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业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等林业法制理论研究。要加强与有关林业院校、综合院校法律专业的交流、联系工作,积极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借鉴国外林业法制理论研究成果,充实完善林业法律制度,指导林业行政执法实践。重视林业法制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以人才带动林业法律制度创新、执法机制创新和依法治林工作的理论创新。
20.加强同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
要加强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沟通有关情况,在各级地方普法办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