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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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精神,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0〕4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09〕182号)、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职能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促进健康教育工作全面发展。

二、考核对象

绩效考核对象为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设的健康教育科(所)。

三、考核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强调公益目标和社会效益;坚持客观公正,确保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真实可信;坚持激励导向,体现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调动机构和人员积极性。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针对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与评估等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二)考核标准。依据考核内容并遵循量化考核原则,制订绩效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分为两类:(1)基本指标,用于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情况和工作成效,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使用不同的考核标准,详见附表1。(2)加分指标,用于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在履行基本职能基础上,开展具有创新性或前瞻性的工作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详见附表2。

五、考核方法与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参照附表1和附表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特别是地市级和县区级)实际情况,对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卫生部对省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考核工作适时进行抽查和督导。

考核程序包括成立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绩效考核工作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六、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

(一)考核等次。绩效考核结果由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得分相加而成,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优秀:得分≥90分;

合格:90分>得分≥70分;

不合格:得分<70分。

(二)考核结果应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被考核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考核结果也作为单位财政补助、表彰奖励以及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单位绩效考核档案。

七、组织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相关政策制订及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技术支持,并接受考核。



附表:1.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基本指标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加分指标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fybjysqwss/s3589/201109/528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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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1〕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推进能源行业科技进步,用无限的科技潜力解决有限的资源环境约束,满足能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能源发展实际,按照《规划》提出的“十二五”期间重大能源试点示范内容,配合选择和确定能源技术与装备示范的依托工程,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积极争取首台(套)设备应用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能源技术创新和应用转化。

二、落实研发任务。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能源科技创新中要积极开展能源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依托重大能源示范工程进行能源技术与装备的试点示范,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技术创新任务。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重点骨干能源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在新一轮能源技术革命中的责任和义务,发挥自身在能源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加大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能源技术和自主品牌的重大能源装备比例,提高企业在国内外能源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适时调整完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发展要求需对《规划》进行必要修订和调整的,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协调、完善和实施。




附件: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

http://www.nea.gov.cn/2012-02/08/c_131398856.htm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标准工资总额(含工资性补贴)的百分之一缴纳,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科目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列“职工福利费”科目。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按期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专户。
第二条 驻我省中央部属企业、军工企业和部队属企业,除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外,均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各地、市从所扣缴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每月向省劳动服务公司缴百分之零点五做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由地、市安排使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下年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部门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四条 待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七条(一)项的规定和造成待业的原因,在第一至十二个月的待业期内,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的工人,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企业辞退的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者,在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内,统一按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五条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待业的,其领取待业保险金均按一年期限发给,其标准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工待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为当地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赡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现行固定工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享受医疗补助费的期限与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相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医疗费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九条 充实和加强劳动服务公司机构。省、地、市劳动服务公司内要设立待业职工管理科;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内要设立待业职工管理股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同级编制部门审定。所需经费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待业内部调剂安排,确实无法安排的,申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
第十一条 有新招工指标的企业,均应安排一部分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企业精减的职工;没有新招工指标的企业,如工作需要,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职工本人条件又适合的,也应安排一部分,年终凭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证件列入劳动工资计划。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企业精减
职工原为固定工的,安排在全民企业的仍为固定工;安排在集体企业的可以办理保留全民固定工身份的手续。
第十二条 从农村招收的不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连续三次被辞退的违纪职工以及工龄不足一年的待业职工均不享受待业救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198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