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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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动产,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动产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为各级税务机关征管过程中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定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的各类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五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按规定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拍卖保留价、变卖价的依据。

  第七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中心城区和大通湖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由税务机关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其他县(市)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由同级税务机关统一委托相应的县(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委托上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

  第八条 税务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税务机关名称和委托日期;

  (二)涉税财物具体状况描述;

  (三)价格认定目的和认定基准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并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纳税人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

  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具涉税财物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

  第十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可提请税务机关协助查阅、记录、复制有关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明材料。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

  价格认证中心对于委托方或纳税人无法提供涉税财物状况和技术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现场确定的,委托方或纳税人应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第十一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根据认定目的,以及涉税项目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价格认定方法,依据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实际状况及市场行情,按以下原则进行价格认定:

  (一)对国家定价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按国家定价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全新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可参照同类物品的市场中准价格计算;

  (二)对于已经使用过或受到损失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应根据本条(一)项计价方法确定重置成本,并结合实际成新状况或损坏程度折价计算;

  (三)需要变现的抵税财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应根据涉税的批量及其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变现率;

  (四)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应采用快速变现法,并根据当地的市场行情确定其变现价值;

  (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价格,主要采用收益法,参照直接产生的效益价格确认;

  (六)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方法和技术原则,执行《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方可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凡无证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认定结论无效。

  第十三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经费由税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机关应明确机构具体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委托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造成税收流失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样本)

委托机关发文编号

____:

  我单位因办理 ____________的需要,需要确定涉税财物的(计税基价/拍卖保留价),特委托你中心对提出相关涉税财物(见清单)进行价格认定。

  价格区域:____________

  认定要求:____________

  附件材料:____________

  特殊情况说明: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经办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回 执

____:

  经初步审核资料,你单位委托的____________认定事项

  (符合/不符合)价格认定受理条件。特此告知。

  价格认定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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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四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公布第十四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第十四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012/d14pqmxxsqmd01.zip
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012/d14pqmxxsqmd02.zip
附件3:变更信息
http://caam.org.cn/files/file/zhengcefile/1012/d14pqmxxsqmd03.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王斌周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

一、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甲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甲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这里应注意的是,消费者甲及其他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这里财产损害不应包括往返车费),所以适用由销售者(商场)先行赔付的原则。如因该产品缺陷致使甲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原则,即消费者可在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厂家)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居民甲有什么权利?

作为消费者,甲的权利可分两方面的内容:
1、甲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甲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知悉其欲购买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的权利。由于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作出明确说明,使甲基于误解而购买,故经营者侵犯了甲享有的上述权利。

2、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厂家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致使消费者甲因欺诈发生误解陷入认识上的错误,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甲不仅有权退货,而且有权依上述规定要求商场给予赔偿损失。

甲向商场提出退货被商场拒绝,商场的做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者义务,甲可请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请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场改正、处以罚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未和商场达成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