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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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府令第108号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3〕6号)已经2013年9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市长 艾学峰


2013年9月16日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非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四统一分”的管理模式,即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管理模式、医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分级经办。
第五条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缴费确认、待遇核发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教育、农业、公安、残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包括市级专项经费和按参保人数人均不低于1.5元的配套经费)和信息系统网络建设运行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
(三)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及新农合基金的历年结余;
(四)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6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城乡居民应以家庭(户籍)为单位参保,且须选择同一缴费档次。
(二)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按60元标准执行。
(三)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60元标准由政府全额资助。
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按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
大病保险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中筹集并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通过提高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市级风险调剂金为当年筹资总额的3%。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其利息计算方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上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所承担的补助费用上解到韶关市财政专户。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 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或续保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保费按年征收,一经缴费,待遇期内不予退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办理。
新生儿参保可不受时间限制。
参保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或外地医保、户籍等发生变化需及时到原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减员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以户籍为单位到就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并提供户口簿原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可支持银行代扣的银行存折原件等资料。也可直接登录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www.e12345.gov.cn)首页“网上城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还可以选择以下参保缴费方法:
(一)农村居民缴费可以由村委会具体负责,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村委会将本村收缴的医保费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将存款单据和按实名制统一建立的参保登记花名册报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三)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由各县(市、区)民政、残联于每年9月1日前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纸质及电子名单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录入。
(四)新生儿参保缴费到户籍所在医保经办机构或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办理参保缴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居民户口簿;
2、新生儿出生证、参保居民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3、新生儿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可支持代扣的本市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原件一份;
5、符合特殊人群中的新生儿参保还须提供监护人的《广东省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金存折、民政部门或残联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本市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外地居民医保的,可以不随户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但必须提供参保的缴费凭证或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社保卡受理窗口、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办卡手续按《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2〕10号)执行。首次办卡不收取办卡工本费。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限为从出生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殊病种、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大病保险具体办法由韶关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下列项目须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
1、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
2、使用全血、血浆、成分血的,个人先自付20%;
3、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内的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
4、使用医用进口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
5、使用人血白蛋白时,因肝脏疾病导致重度低蛋白血症的,个人先自付50%。
第二十三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支付范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10元,村卫生站标准5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线以内部分,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未定级基层医疗机构1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300元,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起付标准减半。
患同种疾病在15日内二次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只需缴交一次起付标准。
(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
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医院级别

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档
90%
75%
50%

二档
90%
80%
60%


(三)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符合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医疗机构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
3、尿毒症的透析治疗;
4、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
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
6、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的治疗;
7、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治疗;
9、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
10、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含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
(二)支付比例:
1、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国产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
2、透析治疗需使用人血白蛋白的,个人先自付30%;
3、其他项目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终生只自付首次起付标准。
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参保患者门诊使用激素类药物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在本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高血压病(Ⅱ期);
2、冠心病;
3、慢性心功能不全;
4、肝硬化(失代偿期);
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类风湿关节炎;
8、糖尿病;
9、帕金森病;
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肺结核;
13、癫痫。
(二)支付比例: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有关的费用按照一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40%、三级医疗机构35%的报销比例支付。
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的年度限额为2万元,并累计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婚检机构发生的婚检费用,按120元/人的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为一次住院,只扣减一次起付线,按出院所属年度的医疗待遇标准结算,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所属年度的医疗待遇标准分别结算。
第三十条 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属于以下情形的,先由个人自付5%,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已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
(三)异地急诊、抢救的;
(四)异地求学的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五)在本市就读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除上述情形外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先由个人自付25%,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 县(市)参保居民在韶关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无正当理由要求前往的,先由个人自付10%,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一缴费年度内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待遇,只能在两者中任选一个险种报销。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一年的8万元,连续缴费两年的12万元,连续缴费三年的16万元,连续缴费四年及四年以上的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连续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 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章 医保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提供社会保障卡就诊(办卡期间可使用临时社会保障卡或参保凭证)。临时社会保障卡可到社会保险保经办机构办理。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的计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公布的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医疗保险服务范围、费用结算方式、费用的支付标准以及费用审核和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并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平台联网。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把握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患者资料,按照医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将医疗费用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在使用自费药、自费项目等时,应事先告知患者,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
第四十一条 实行分级诊疗转院制度。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转出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经转出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然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对于急、危重病例可视病情先行转诊转院,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上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居民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后,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相衔接。
第四十三条 参保居民凭本市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疾病诊断书到户籍、本市学校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经审批后方能享受待遇,审批三年有效。
第四十四条 对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参保居民,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填写《韶关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定点医院登记表》,规范异地就医信息记录。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作返回结算:
(一)经核准,参保居民确因急诊或抢救,在非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在参保前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保居民符合返回结算条件的,应当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的原件;门诊急诊病历、医院住院病历、特殊检查报告等的复印件。所有材料须盖医院公章;
(三)转市外就诊的需提供转院的特殊情况审批表;
(四)异地求学的需提供学校证明;
(五)本人银行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公示制度,各居(村)委会须每月公示辖区内参保居民就医报账情况,尤其对大额费用等进行重点公示,保证参保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制度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以基金预算管理下总额控制为基础,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另行研究制订。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结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财政、经办机构和银行的收缴对账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对基金的收支、管理的专项报告,组织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有责任共同维护统筹基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第五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周转金制度,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基金月均支付额的标准,给予经办机构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时,出现赤字的县(市、区)政府按赤字5%的比例承担。
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出现赤字的县(市、区)政府按赤字比例共同承担40%;剩余的60%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和风险调剂金承担,仍不足以解决时,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参保居民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城乡居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医疗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招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公开招标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活动,随机抽取15个参保单位和居(村)委会代表参与评标,财政、纪检监察等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实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
第六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作状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缺口的,由地方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城镇居民医保、原新农合政策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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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神华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中联煤层气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特 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并经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转发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煤炭生产企业,供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参考。



附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编写小组

二○○五年六月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顾问小组、编写小组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吴 吟
成 员:陈国新 孙 洪 李敬辉 李 忠 杨 璐
曹子娟 李寿生 陈善荣 李仁涵 邱言文 成家钰
二、顾问小组
组 长:周世宁 张铁岗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源 付建华 卢鉴章 何学秋 周心权 胡千庭
钱平凡 俞启香 胡省三 姜智敏 郭云涛 屠锡根
三、编写小组
组 长:袁 亮 孙茂远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冯三利 叶发先 卢鉴章 孙东玲 刘洪川 刘建祥
刘 涛 李 平 李豪峰 李鸿飞 吕觉人 汪天祥
张延庆 张隧安 金学玉 岳超平 周德永 胡千庭
柏发松 顾云华 夏抗生 廖斌琛

前 言

煤炭是我国一次能源的主体。煤炭工业承载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振兴的历史重任。煤矿安全工作是全国工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2005年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的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集中开展煤矿瓦斯整治工作。
有关部门立即行动,组织成立了《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编写小组。3月上旬,《总体方案》框架性意见通过专家审议。4月12日,《总体方案》通过了专家论证。6月8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有效防范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保护矿工生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分析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明确了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导向、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和政策建议。
《总体方案》提出,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从现在起到2006年底为初步治理阶段,控制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2007~2010年为基本治理阶段,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2011~2012年为基本根治阶段,控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再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总体方案》提出,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发展导向是: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通过瓦斯治理与利用,提高煤矿生产力水平,保护矿工生命,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严格的安全准入标准,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力,构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煤炭产业新秩序;用市场化原则调节国家、行业、企业三者利益关系,形成煤炭生产良性循环机制,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确保能源稳定供应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总体方案》强调,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加强领导,提高瓦斯防治工作水平;增加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突出重点,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提高素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推进煤矿科技进步;严格管理,落实安全规程和措施;示范引导,推进瓦斯治理与利用。
《总体方案》提出,搞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必须完善以《煤炭法》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深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完善煤炭行业准入制度,强化矿区环境监管,适当调整国家财税政策,构建与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相匹配的煤炭科研、教育、装备制造体系。
瓦斯防治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齐心协力解决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践中的问题,为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1
一、煤矿基本情况 1
(一)矿井数量……… 1
(二)原煤产量……… 1
(三)生产结构……… 2
二、自然条件及灾害事故 2
(一)瓦斯赋存及涌出状况 2
(二)自然条件……… 2
(三)灾害事故……… 4
三、瓦斯治理与利用现状 5
(一)瓦斯治理……… 5
(二)瓦斯利用……… 7
四、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8
(一)瓦斯灾害机理等技术难题尚处于探索阶段 8
(二)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落后 9
(三)产业层次和生产力水平低 10
(四)产业政策存在诸多问题 11
(五)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12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发展导向和主要目标 13
一、指导思想 13
二、发展导向 13
三、主要目标 14
(一)“三大阶段”治理目标 14
(二)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分类目标 15
(三)其他煤矿企业目标 16
(四)瓦斯抽采与利用目标 17
第三部分 重点任务 17
一、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 17
二、加大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 18
(一)完善通风系统… 18
(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 18
(三)完善防灭火系统 19
(四)完善防尘系统… 19
(五)完善监测监控系统 19
(六)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20
三、突出重点,加大瓦斯抽采力度 20
四、强化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21
五、强化技术,推进煤矿科技进步 22
六、严格管理,落实安全规程和措施 23
七、示范引导,推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 24
(一)煤层群条件下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安全高效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24
(二)严重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25
(三)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25
(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 25
(五)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26
八、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26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及政策 27
一、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27
二、深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28
三、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 28
四、完善煤炭资源市场准入制度 29
五、强化矿区环境监管 30
六、调整国家财税政策 31
(一)瓦斯抽采与利用 31
(二)资金支持……… 32
(三)煤炭产品市场化 32
(四)煤炭成本完全化 33
(五)税收政策……… 33
七、构建与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相匹配的煤炭科研、教育、装备制造体系 33
(一)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科研体系,大力推进科技攻关 33
(二)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人才培养基地 35
(三)整合煤矿安全装备制造业,建立安全装备产业化基地 36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
(一)矿井数量
全国现有各类煤矿约2.8万处,其中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有414处,其他国有重点煤矿322处;地方国有煤矿2176处;乡镇煤矿2.45万处。
(二)原煤产量
2004年,全国原煤产量19.56亿吨,同比增长17.33%。其中,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产量5.02亿吨,占全国煤矿产量的25.66%;其他国有重点煤矿产量4.17亿吨,占全国煤矿产量的21.3%;地方国有煤矿产量2.95亿吨,占全国煤矿产量的15.08%;乡镇煤矿产量7.42亿吨,占全国煤矿产量的37.94%(见图1)。

(三)生产结构
我国煤炭生产以井工开采为主,其产量占煤炭总产量的95%。
现有煤矿中,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矿井占矿井总数的2%,30万吨以下的矿井占98%。
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1.5%,掘进综合机械化程度为21.5%,其他类型矿井机械化水平很低。
二、自然条件及灾害事故
(一)瓦斯赋存及涌出状况
我国陆上埋深2000米以浅的煤层瓦斯资源量为31.46万亿立方米,主要分布于24个省区,山西、贵州、新疆、陕西、内蒙、甘肃、川黔滇边界、两淮等地区最丰富。到2004年底,已陆续探明瓦斯储量1023亿立方米。
2004年,国有重点煤矿中,有高瓦斯矿井15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54处,高瓦斯、突出矿井数量约占49.8%,煤炭产量约占42%,主要分布在安徽、四川、重庆、贵州、江西、湖南、河南、山西、辽宁、黑龙江等省区。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中,有高瓦斯、突出矿井250处,其矿井数量和产量分别占60.2%、60.6%,2004年瓦斯涌出量为66亿立方米。
(二)自然条件
地质条件:在国有重点煤矿中,地质构造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煤矿占36%(煤炭生产能力约占27%),地质构造简单的煤矿占23%(煤炭生产能力约占2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其复杂的煤矿占27%,属于简单的占34%。
顶板岩性:多数大中型煤矿顶板属于Ⅱ(局部不平)、Ⅲ(裂隙比较发育)类;Ⅰ类(平整)顶板约占11%,主要分布在义马、郑州、潞安、阳泉、大同等矿区;Ⅳ类、Ⅴ类(破碎、松软)约占5%,主要集中在淮南淮北、焦作等矿区。
开采深度:2004年,大中型煤矿平均开采深度456米。平均采深华东约620米,东北约530米,西南约430米,中南约420米,华北约360米,西北约280米。采深超过1000米的煤矿有8处,超过800米的有15处。采深大于600米的矿井产量占28.47%。小煤矿平均采深196米,其中采深超过300米的小井产量占14.51%。
煤尘爆炸危险性:国有重点煤矿中有532处煤矿的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占87.37%;具有煤尘强爆炸性的煤矿占60%以上。华东地区煤尘的爆炸性最强,其次是西北、华北、西南。
自燃发火危险性:国有重点煤矿中有288处煤矿的煤层具有自燃发火危险,占47.29%;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有269处煤矿的煤层具有自燃发火危险,占64.6%。
动力灾害与热害:国有重点煤矿中,有27处煤矿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性,占5.13%,冲击地压最严重的是抚顺老虎台矿,年发生冲击地压4000次以上;约有70多处矿井工作面气温超过26℃,最高达37℃,主要分布在新汶、沈阳、平顶山、徐州、丰城、淮南等矿区。
(三)灾害事故
井工矿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自然灾害,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瓦斯煤尘爆炸、煤层自燃发火、矿井突水、冒顶、热害、尘害、放射性物质等。
我国煤矿灾害事故表现的主要特征是:
1、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中瓦斯事故所占比重最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19起,死亡3162人。其中,18起是瓦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死亡3052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94.74%和96.52%。
2001年至2005年2月底,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28起,死亡1689人。其中,瓦斯事故24起,死亡155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85.71%和92.2%。
2、一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国有煤矿特别是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煤矿发生的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国有煤矿事故起数占94.74%,死亡人数占96.39%;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起数占84.21%,死亡人数占91.90%。这19起事故中,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发生15起,占73.68%,死亡人数占81.37%。
3、乡镇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下的事故最多。
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乡镇煤矿占70%~73%;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乡镇煤矿约占80%;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乡镇煤矿约占70%。
三、瓦斯治理与利用现状
(一)瓦斯治理
从2001年开始,国家先后安排了59亿元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在国家补贴资金的带动下,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大幅增加。截止2004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13亿元,主要用于“一通三防”系统、设施和装备的更新改造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通风系统。国有重点煤矿通风能力基本能满足生产要求。2004年,615处国有重点煤矿在役风机2181台(一台运行,一台备用),总供风量4.78×106立方米/分钟,风排瓦斯量为9845立方米/分钟左右。
2、瓦斯抽采。初步建立了以钻孔和巷道抽采为主的瓦斯抽采技术体系。2004年,国有重点煤矿有地面抽采系统308套,井下移动抽采系统272套,瓦斯抽采量18.66亿立方米(见图2),抽采率26.5%。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装备了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量为16.95亿立方米,年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矿区有阳泉、淮南、水城、盘江、松藻、晋城、抚顺。山西大宁煤矿多分支水平井日抽采瓦斯近2万立方米,抽采率达70%以上。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国有煤矿基本建立了预测预报、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出体系。近年来,试验研究了区域预测和连续预测技术。
4、监测监控。截止2004年,国有重点煤矿装备了监测监控系统552套(见图3),配备瓦斯、开停、一氧化碳等传感器35064台。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装备了392套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其中,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

5、防灭火。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有269对自燃发火矿井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系统19套,地面灌浆系统178处,井下移动注浆设备84套,注氮系统84套。
6、综合防尘。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现有防尘系统295套,各类管路469万米。
7、热害治理。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中的33对高温矿井,只有淮南潘一、潘三和平顶山五矿安装了移动或固定式制冷机,最大装机容量2000KW。资兴周源山矿装备了一台RCU80SC制冷机组,正在进行局部降温试验。山东新汶矿区使用了一套德国进口的制冷降温设备。
(二)瓦斯利用
1、矿井瓦斯利用
我国煤矿瓦斯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瓦斯抽采量高的国有重点矿区,尤其是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目前以民用和工业燃气为主,部分用于瓦斯发电。2004年,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已有居民和工业用户45万户,瓦斯发电装机功率44000千瓦;瓦斯实际利用量4.1亿立方米,平均利用率24.7%。
(1)民用瓦斯燃气。阳泉、抚顺矿区规模较大,年利用量在6000万立方米以上;淮南矿区已具备同时向10万户居民供气的储配能力。
(2)工业瓦斯锅炉。分中、低压供气和热水、蒸汽供热,国内生产厂家定型产品有:广东迪森、上海新业、青岛四方、太原绿威等。晋城、淮南等矿区已应用工业瓦斯锅炉。
(3)瓦斯发电。技术成熟的工艺有:燃气轮机发电、气轮机发电、燃气发电机发电、联合循环系统发电和热电冷联供瓦斯发电。山东胜利油田动力机械设备厂功率2000kw以下的各种瓦斯燃气发电机组,已在淮南、松藻、水城、皖北等矿区应用。国外瓦斯发电设备的厂家主要有:美国的卡特彼勒、奥地利的颜巴赫、英国的能源公司、德国的道依茨、日本的三菱重工等。
2、煤层瓦斯地面钻井抽采利用
我国煤层瓦斯地面钻井抽采利用,仍处于勘探和小范围生产试验阶段,尚未进入规模开发。到2004年底,共施工地面煤层瓦斯井287口,试验井组6个。中联煤层气公司在山西沁水盆地南部柿庄建立15口地面钻井瓦斯抽采系统和压缩气站,供长治市居民用气;晋城煤业集团利用亚行贷款形成30口地面钻井抽采系统,供发电机组发电;阜新安燃公司建立8口地面钻井抽采系统及井下抽采系统,供阜新市居民用气,年利用量约2000万立方米。
四、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瓦斯灾害机理等技术难题尚处于探索阶段
目前,世界上对煤与瓦斯突出机理仍然停留在假说阶段,对瓦斯突出、爆炸等事故的成灾及致灾机理认识不清;突出与构造的关系尚未完全认知;对小构造的探测缺乏有效的手段,利用瑞利波、地质雷达、弹性波等多种方法进行井下超前探测仍处在试验阶段;对冲击地压等还没有形成完整治理手段。
我国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不足。对瓦斯灾害的治理,美国、澳大利亚等先进采煤国家一般都设有专业研究机构,从人才到研究经费都有可靠保证。我国公益性、前瞻性、基础性、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等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科研资金投入、人才建设、科研基地建设等环节还很薄弱。国家虽有支持煤矿安全科研经费投入,但还远远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原有的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机构,因转制为企业无力顾及社会公益性研究。
煤矿瓦斯利用面临技术、装备、人才等许多难题。现有瓦斯利用途径还局限在30%以上浓度的瓦斯,低浓度瓦斯利用的研究开发仍处在实验室阶段。国产瓦斯发电设备热能利用率低,缺乏热电冷联供配套技术,瓦斯发电电力上网受限制。瓦斯综合利用人才匮乏,国内有关院校均未设置专门学科,科研院所对瓦斯利用的技术研究不够。
(二)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落后
我国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煤炭行业标准(MT)和国家标准(GB),采用国际标准的仅有防爆电气安全标准。在美、德、澳等采煤国家,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必须达到一定水平,才允许开采;矿井生产系统的布置与开采工艺的选择,都必须充分考虑瓦斯灾害治理。我国煤矿设计规范中没有此类规定,致使矿井安全基础先天不足,只能靠补套工程加以弥补。
煤矿安全标准工作因行业管理机构变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随着煤矿开采向深部延伸,高瓦斯、突出矿井数量增多,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和热害危害加剧,生产条件变化大,现有标准远不适应煤矿安全生产需要。目前,煤矿安全标准550项,大多数10多年没修订。其中,与“一通三防”有关的154项,涉及瓦斯防治的管理标准只有9项。《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中一些条款法律地位不够,可操作性差。
(三)产业层次和生产力水平低
产业集中度低。全国现有煤矿2.8万处,平均生产规模只有6万吨左右。其中,乡镇煤矿2.45万处,占煤矿总数的87.5%,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7.94%。
技术装备落后。我国煤炭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低,安全各大系统装备能力只是先进产煤国家同类矿井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主要技术装备产品性能指标落后10年左右。全国煤矿非机械化采煤占60%左右,乡镇及个体煤矿约有一半靠原始生产方式开采。全国约有200万以上的矿工还在从事手工采煤。
产品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煤炭行业重开采、轻加工,重生产、轻利用。2004年,全国煤炭入洗率约35%。其中,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煤炭入洗率仅为20.5%。
职工队伍素质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据调查,30万吨以上大中型煤矿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2.67%,大专以上占5.44%,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3‰;30万吨以下小型煤矿中,中专以上职工平均每矿不到3人。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中,有20户矿均“一通三防”技术人员(包括矿总工和分管副总)不足5人,区队一级的技术人员则更少。目前,煤炭院校煤矿专业在校学生由原来的70%下降到10%,煤矿主体专业设置难、招生难。
(四)产业政策存在诸多问题
煤炭行业税负过重。税制改革后,煤炭行业增值税综合税率大体在8.5%左右,远远高于全国其它工业行业。
煤炭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长期以来,我国产品价值的理论和实践一直沿袭“压上游、保下游”的做法,将重工业中创造价值的一部分,放在轻工业和其他生产部门去实现,主张对生产资料采取低价政策。即便是走向市场以来,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也存在较大缺陷,占煤炭消费总量50%以上的电煤价格始终没有完全放开。这种造成行业效益转移的政策长期影响煤炭产业,致使煤矿效益低下,长期处于亏损补贴和困难境地。
煤炭成本核算办法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标准偏低、内容不全、项目缺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低,致使有的企业想在安全上进行更大的投入却没有资金列支渠道;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发展成本以及改革、稳定成本都未纳入核算内容。这种成本核算办法,不能真实反映煤矿实际需要,严重制约了煤矿的安全、稳定和发展。
煤矿工资政策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就业、低工资”和“两低于”的工资政策。煤炭生产有其特殊性,煤矿效率和效益低,企业经历较长时期的困难,职工收入一直低于其他工业行业。2004年,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1400元,大大低于电力、石油等相关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至今,国有重点煤矿仍拖欠职工工资24.45亿元。
(五)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国有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欠账235.7亿元。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安全欠账197.4亿元。其中:通风系统66.4亿元;瓦斯治理100.2亿元;防灭火系统15.5亿元;防尘系统4.5亿元;热害防治12.6亿元。
矿井防灾抗灾系统不合理、不健全。国有重点煤矿需要补掘通风巷道超过47万米,扩修巷道超过41万米;需要增补地面抽采系统228套,井下抽采系统285套;需要更新监测监控系统228套,占现有系统数量的42%;需要增补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系统105套、灌浆系统205套、注氮系统145套;需要增补防降尘系统达183套,防尘管路近110万米。
瓦斯治理装备急需更新改造。国有重点煤矿需要增补和改造主扇风机、局部通风机,分别为466台和1599台;需要增补抽采钻机、突出(冲击地压)防治仪器和瓦斯检测仪器分别为1600多台(套)、9000多台(套)、51000多台(套)。
瓦斯治理工程欠账多。目前,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仅巷道工程欠账就超过100万米。
综上所述,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煤炭工业长期负重爬坡,各种矛盾积累的集中反映。既有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多,瓦斯突出机理等许多重大技术难题需要研究等因素,又有采掘抽比例失调,安全技术标准低,产业层次低,生产力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煤炭法律政策环境不完善,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因素。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发展导向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矿工生命,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完善与主体能源地位相适应的煤炭法律政策体系、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导向
(一)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依靠科技进步和发展先进生产力,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矛盾;
(二)坚持采煤采气一体化、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通过瓦斯治理与利用,解放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三)坚持用严格的安全准入和清理整顿标准,淘汰落后的煤矿生产力,逐步构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煤炭产业新秩序;
(四)坚持用技术和经济手段,逐步淘汰高耗能产业中技术落后的企业,逐步构建节能型社会;
(五)坚持用资源市场化调节国家、行业、企业三者利益关系,形成煤矿良性的内生循环机制,推动煤炭产业升级;
(六)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瓦斯治理原则和“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工程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的治理思路;
(七)坚持本质安全型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通过瓦斯治理,确保在安全状态下进行开采;
(八)坚持“以抽保用、以用促抽”,优先开发民用瓦斯燃气,适量改造和新建瓦斯锅炉,主导发展瓦斯发电,适当考虑瓦斯化工,逐步建立瓦斯利用工业体系。
三、主要目标
(一)“三大阶段”治理目标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大体分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治理阶段(2005~2006年),主要目标是控制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现有基础上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第二阶段,基本治理阶段(2007~2010年),主要目标是有效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第三阶段,根本治理阶段(2011~2012年),主要目标是有效控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第二阶段基础上再下降三分之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根据现状,2005~2006年集中进行大规模的瓦斯治理工作。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灭火灌浆和注氮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等。
(二)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分类目标
按照瓦斯灾害严重程度、灾害事故发生频率、治理瓦斯灾害成本、企业安全欠账、企业足额安全投入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分为三类:
一类企业20户,分别为淮南、平顶山、阳泉、松藻、抚顺、天府、芙蓉、窑街、南桐、丰城、淮北、涟邵、阜新、铜川、焦作、郑州、晋城、韩城、水城、盘江等矿区。这类企业瓦斯灾害威胁十分严重,自然条件比较差,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复杂,所属矿井普遍存在瓦斯治理难题,矿井设计和现行技术标准不能适应瓦斯日益升级的需要,矿井各大系统不能满足瓦斯治理的需求。这类企业,在瓦斯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国家资金投向的重点,应采用一流的技术、一流的装备、一流的管理,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对所有矿井的“一通三防”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都要进行技术改造,尽快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充分发挥行业领头和示范带动作用。到2006年底,建立起比较可靠的瓦斯防治系统。
二类企业15户,分别为沈阳、白沙、乐平、鸡西、徐州、开滦、大同、山西焦煤、鹤岗、峰峰、鹤壁、七台河、攀枝花、资兴、华蓥山等矿区。这类企业灾害程度次之,部分矿井瓦斯灾害威胁严重,自然条件较差,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复杂。要重点应用成熟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经验和装备模式,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对部分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到2006年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
三类企业10户,分别是通化、辽源、乌达、双鸭山、义马、广旺、达竹、平庄、宁夏、包头等矿区。这类企业瓦斯灾害程度一般,瓦斯治理以风排为主,但已经出现瓦斯升级的苗头,急需规范管理,推广应用成熟的瓦斯治理技术,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重点要做到规范管理,提升治理瓦斯意识,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到2006年底,建立起比较实用的瓦斯防治系统。
(三)其他煤矿企业目标
积极采用机械化采掘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非正规采煤方法。按规定健全“一通三防”系统,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实现瓦斯抽采、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斯检测员、安监员、防突员。到2006年底,各类煤矿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四)瓦斯抽采与利用目标
2006年,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3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3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40亿立方米。2010年,开采保护层比例达到9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5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2006年,全国矿井瓦斯利用总量8亿立方米以上;已开展瓦斯利用的矿区,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尚未开展瓦斯利用的高瓦斯矿区必须实施瓦斯利用。2010年,利用总量5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50%以上。其中,民用和工业燃气利用量20亿立方米以上,发电利用量30亿立方米以上,瓦斯发电装机容量150万千瓦以上,50%以上的发电设备实现热电或热电冷联供。
第三部分 重点任务
一、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逐步完善瓦斯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加大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
煤矿企业要根据安全实际需要,制定安全保障能力的补套计划,自觉增加安全投入,完善瓦斯综合治理系统和装备,重点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综合防尘、监测监控等,做到“可保尽保、应抽尽抽”。
(一)完善通风系统
按照“缩短通风流程,扩大通风断面,减小通风阻力,增大通风能力,提高抗灾能力”的原则,优先选择分区式通风方式,优化通风系统,做到网络简单、风流稳定、系统可靠、风量充足、风速风质符合要求。通风能力的配置:矿井有效总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8以上,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或瓦斯异常涌出矿井应在2.0以上;采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5以上,突出危险区域、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瓦斯异常涌出区域应在1.8以上。2008年前,45户安全重点监控企业完成通风工程补套;2010年前,所有大中型矿井完成通风工程补套。
(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
按照“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的原则完善瓦斯抽采系统。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裕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配齐配全各类抽采钻机和必要的移动抽采泵,逐步淘汰玻璃钢瓦斯抽采管路。瓦斯利用矿井应根据不同的抽采方法和抽采瓦斯的浓度,实现分系统抽采,既满足安全需要,又符合利用要求。到2006年,所有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三)完善防灭火系统
自燃发火矿井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防火灌浆系统,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要装备防火注氮系统。配齐配全防火装备,包括移动注氮机、注浆泵、束管监测系统、气相色谱仪、一氧化碳检测仪等。大力推广国内外已经成熟的新型防灭火材料。井下所有设备、设施等达到消防要求。
(四)完善防尘系统
健全防尘设施,安装隔爆抑爆、喷雾降尘和洒水控尘设施,实施煤层注水,装备除尘器、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等设施,配齐配全测尘仪器仪表。井下粉尘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五)完善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突出矿井尽快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建立“人机互检”瓦斯检测双检体系。局扇和移动抽采泵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并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测仪器仪表。安全监测装置安设率必须达到100%。到2006年,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六)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2006年底以前,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高瓦斯矿井全部取消架线电机车运输,改为蓄电池机车或其他安全运输方式;按规定全部配备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所有高瓦斯、突出矿井非防爆电气设备全部更换为防爆型电气设备;所有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瓦斯断电装置和馈电监视装置,并逐步推广带电闭锁(两闭锁)装置;配齐隔绝式个体自救器,淘汰过滤式自救器。
三、突出重点,加大瓦斯抽采力度
必须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准确、可靠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0立方米/吨的煤层(区域)应预抽煤层瓦斯。
矿区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瓦斯因素,要按照现有的瓦斯治理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矿区生产规模。在矿井设计和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透气性等基础参数,设计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要超前于矿井建设和生产准备,留足预抽时间。
优先利用采动煤岩移动卸压技术抽采煤层瓦斯。具备开采煤层群条件的必须先开采瓦斯含量低、突出危险性小的煤层,并抽采受采动影响的高瓦斯、突出煤层中的卸压瓦斯。2005年底之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所有高瓦斯、突出矿井以及高瓦斯区域都必须启动保护层开采。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施工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作业应在穿层钻孔的掩护下进行。
掘进面要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放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工作面钻孔每平方米不少于2个。
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涌出量选择瓦斯抽采方法。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者用通风方法难以解决瓦斯问题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综合抽采瓦斯措施。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量要满足安全要求,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min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60%;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30 立方米/min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50%;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20立方米/min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40%。
四、强化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专业技术岗位和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提高技术岗位准入门槛。
建立和完善与瓦斯治理、利用相适应的人才战略机制,包括教育培训机制、人才使用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创造“以人为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环境。
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地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等特殊工种岗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重视抓好在职人员的继续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强化技术,推进煤矿科技进步
煤矿企业要学习应用国家“九五”、“十五”科技攻关和其他科技成果,2010年前重点推广应用以下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装备:
高产高效开采:主要有厚煤层、薄煤层高效长壁综采成套技术与装备,高效短壁综采成套技术与装备,快速掘进、支护技术与装备,矿井提升、装车配煤、辅助运输技术与装备等。
瓦斯预测:主要有,煤层瓦斯含量及瓦斯压力测定技术、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技术及方法、矿井瓦斯富集(异常)带预测技术及方法、保护层开采及强化瓦斯抽采条件下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预测方法等。提高预测准确性和效率。
瓦斯抽采:主要有地面、采动区、采空区抽采技术,采煤工作面平行钻孔、交叉钻孔、穿层和顺层网格式钻孔、顶板钻孔、高抽巷、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回风巷穿层孔、上隅角埋管、尾抽、高冒带钻孔等瓦斯综合抽采技术,掘进工作面边抽边掘技术,开采保护层区域治理瓦斯技术,深孔控制预裂爆破技术,水力钻(扩)孔抽采技术,石门揭煤控制截流抽采钻孔技术,全液压钻机和大功率移动泵等。
矿井通风:主要有通风系统优化技术,综采放顶煤沿空留巷技术,长距离大断面巷道掘进通风技术与成套装备,高效对旋局部通风机,掘进巷道及盲巷的瓦斯排放技术,灾变通风与反风技术,矿井复杂条件下的巷道、火区瓦斯层流动态分析技术等。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主要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技术、地质构造探测技术、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区域性和局部防突技术等。
瓦斯煤尘爆炸预防:主要有矿井瓦斯爆炸危险性评价技术、爆炸危险性监控和分析技术,防止局部瓦斯积聚技术与装备,主动、被动式隔抑爆技术,粉尘防治技术等。
瓦斯监测监控与预警:主要有煤矿瓦斯灾害监控技术与装备、矿井火灾早期预测预报技术与装备,基于瑞利波、雷达波、AE声发射、电磁辐射等瓦斯地质原理和方法的煤与瓦斯突出或煤岩动力灾害预测技术等。
事故应急救援:主要有井下无线通讯或救灾信息传输技术,个体防护和救护技术与装备,救灾机具及装备等。
瓦斯利用:主要有民用瓦斯燃气技术与器具,中低压供气热水和蒸汽瓦斯锅炉应用技术与装备,燃气发电机组发电技术与装备等。
六、严格管理,落实安全规程和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法规性文件,要把《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到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要按照规定合理集中生产,在一个独立、可靠的采区通风系统内,同时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煤矿瓦斯治理的技术性文件。煤矿要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加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准确掌握矿井瓦斯地质变化情况,瓦斯赋存和涌出的变化规律,及时制定和实施各种防范措施。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编写防突预测图,指导现场防突工作。突出矿井要及时调整采掘部署和生产作业计划,为落实防突措施提供条件。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是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结晶,是煤矿职工鲜血和汗水换来的。各类煤矿要认真学习,积极推广应用。
制度建设是从严管理的基础。煤矿要建立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矿长月度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述职制度、瓦斯治理督查和防突督导及事故评判制度、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现场瓦斯异常情况实时监控制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瓦斯治理工程“两同时、一超前”制度、班队长“一通三防”持证上岗制度等瓦斯治理制度体系。
七、示范引导,推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
(一)煤层群条件下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安全高效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选择开采煤层群、煤层突出危险性比较严重、矿井开采深度超过600米、作业环境温度超过26℃的矿区,建设安全高效开采的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示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及瓦斯灾害预警技术,实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热害治理技术,矿井工作地点温度降低10℃以上;深部围岩控制技术,减少矿山压力灾害50%以上;瓦斯综合抽采技术,瓦斯抽采率达到60%以上,瓦斯抽采量达到5亿立方米以上;瓦斯综合利用技术,瓦斯利用量达到4.5亿立方米,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以上;基本控制瓦斯灾害,实现单一工作面年产原煤300~600万吨。
(二)严重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在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严重突出矿区选择示范点,示范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技术、煤矿瓦斯抽采与民用、发电利用技术。2010年达到有效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形成一套无保护层开采条件下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管理体系,示范矿区瓦斯抽采量达到1.5亿立方米,发电和民用瓦斯利用率80%以上。
(三)自燃发火严重高瓦斯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选择开采厚煤层、自燃发火严重的高瓦斯矿区进行示范,主要示范采空区瓦斯抽采并有效控制采空区自燃发火的技术,顺煤层长钻孔瓦斯抽采技术,瓦斯民用和发电技术。瓦斯抽采量达到1.5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达到60%以上,瓦斯利用率80%以上,基本控制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
(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
选择具有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研发制造能力的国内一流企业,建设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示范工程。主要示范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防灭火、综合防尘、瓦斯利用等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五)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选择阜新、潞安、晋城矿区,建设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
阜新矿区,实施采煤采气一体化。1~3年内,在已经开采的区块,采取地面抽采、采动区抽采、采空区抽采、井下抽采及商业利用等措施,综合抽采煤层瓦斯,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向阜新城市供气。瓦斯利用量达1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100%。
潞安矿区,实施羽状水平井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施工一批羽状水平井,先采气后采煤,煤层瓦斯抽采率达到70%以上,构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新矿山。
晋城矿区,着重研究高瓦斯中厚单一煤层井下和地面综合抽采瓦斯技术,不同抽采技术的集成、集输、化工利用技术,实现单一工作面年产原煤300~600万吨,有效控制瓦斯事故,建成年抽采瓦斯10亿立方米的生产能力,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万千瓦。
八、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广泛吸引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财团参与我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进一步提高煤层气产业对外开放水平,形成大规模有序开发的新局面。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及政策
煤矿安全是我国工业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与利用是解放生产力、减少矿难、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大事,又是高投入、高回报,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工程。对此,国家应建立对煤炭工业的“反哺机制”,创造与主体能源地位相适应煤炭法律政策环境,完善煤矿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队伍素质标准,构建与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相匹配的科研、教育、装备制造体系,促进煤炭工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劳动保障部、煤炭工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和完善《煤炭法》及其配套法规。
在法律法规中,制定煤矿办矿标准,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装备的最低标准和人员素质标准,明确煤炭资源最低回采率标准,明确重大事故追究法律责任的办法,加大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等。
力争今年完成《煤炭法》(修订稿)起草工作,并具备上报条件。2010年完成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和制订工作。
二、深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地方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加大对瓦斯治理的监管力度。企业要把瓦斯治理作为搞好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矿井瓦斯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主要内容,对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依法实施监察;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型矿井,要把矿井通风系统、开采方式、监测监控系统和“四位一体”作为监察的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监管部门也应按照国办发[2004]79号明确的职责,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把瓦斯治理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
发挥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的优势,对重点地区的瓦斯治理,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形成齐抓共管、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共同搞好瓦斯治理工作。
三、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
由相关安全标准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企业、科研院校等力量,用3~5年时间,完成煤矿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面参与此项工作。
(一)制定煤矿安全准入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建井、开采、“一通三防”、机电装备、煤矿用工、职工培训等。
(二)制定安全评价系列标准。包括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标准、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评价标准、通风系统稳定性与可靠性评价标准、矿井煤炭生产能力评价标准、矿井瓦斯灾害严重度评价标准、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性评价标准、煤尘爆炸危险性评价标准、瓦斯治理技术评判标准、瓦斯抽采利用标准、瓦斯抽采系统监测标准、隔抑爆技术使用标准等。
(三)制定高产高效矿井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装备标准。
(四)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安全管理标准。
(五)制定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技术标准。包括钻井工程作业规程和施工设计、地质录井作业规程和施工设计、测井作业规程、钻井工程质量验收评级标准、注入/压降试井技术规范、储层改造技术规范(试行)和质量验收标准、排采工程技术规范等。
(六)研究制定《煤矿瓦斯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分细则》和《煤矿瓦斯利用设计规范》。
四、完善煤炭资源市场准入制度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尽快完善煤炭矿业权的市场准入制度。
推动煤炭矿业权评估工作。根据资源数量、资源品位(发热量、煤种、硫磷含量等)、赋存条件、区位、通道、伴生资源、淡水资源等状况,评估确认煤炭矿业权价款。
煤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国家鼓励煤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采非经济储量。矿业权价款的收取,应该用于煤炭资源的保护和补偿。
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大力推行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必须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并保障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源危机型矿山的资源接续。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
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新建矿井要严格按照回采率规定标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登记发证;现有煤矿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资源开发规划和布局的煤矿,依法整顿、关闭。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煤矿进行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和生产。
五、强化矿区环境监管
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
完善煤矿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复垦、排污收费等制度,加强对煤矿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新建项目必须评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严格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 “三同时”。现有煤矿,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国家鼓励开采低硫、低磷、高热值的煤炭。
筹措煤矿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资金。探索煤矿企业实行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用于矿区环境治理。国家应加大对历史遗留的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
六、调整国家财税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根据煤炭行业特殊性,国家应将煤炭产业重新定位于基础能源产业,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财政、金融、税收等配套政策。
(一)瓦斯抽采与利用
2006年底前,出台并实施以下政策和措施:
1、制定瓦斯超标排放处罚办法,制定政策,鼓励煤矿抽采或利用瓦斯(责任单位:环保总局、财政部)。
2、2020年以前,煤矿瓦斯利用和地面抽采项目免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责任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3、瓦斯发电电量先自用,多余部分上网,地方或国家电网按有关规定优惠接受(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和地方电网公司)。
4、工业、民用瓦斯价格不低于同热值天然气价格,瓦斯发电上网电价比照《可再生能源法》中风能发电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和地方电网公司)。
5、瓦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收益,10年内归实施项目企业所有(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二)资金支持
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采取企业投入、国家适当补助等方式,加大煤矿安全改造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和各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资金
据专家测算,2005~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静态资金需求总量约865亿元,由企业为主自筹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示范工程建设、科研教育、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制定、煤矿安全改造等。
2、煤层瓦斯勘查评估及地面抽采利用资金
到2010年,煤层瓦斯勘查评估及地面抽采约需总投入120亿元,由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国家适当贴息等方式解决。
(三)煤炭产品市场化
在开放、竞争、统一和有效监管的体制下,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煤炭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能源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促进电煤价格与市场煤价格并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解决。
(四)煤炭成本完全化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的原则,研究煤炭产品成本构成及核算问题。由财政部牵头研究解决。
(五)税收政策
对煤矿瓦斯的抽采利用及其他煤矿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另行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七、构建与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相匹配的煤炭科研、教育、装备制造体系
(一)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科研体系,大力推进科技攻关
1、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科研体系。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煤层气、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年底前完成组建任务。国家资助建设工程研究中心,以技术和资金为纽带,由具有国内优势力量的煤炭科研、高校、企业组建紧密型实体。以此为依托,组建瓦斯治理与利用国家级研发基地,通过国内合作与国际交流,将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集成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引进的先进技术,为煤矿瓦斯防治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和提高煤矿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的新技术和产品,培养高水平的煤矿安全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和控制重特大瓦斯灾害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和支撑平台。
2、围绕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开展科技攻关。
由科技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启动“煤矿安全科技行动”,将基础研究列入“973”计划,启动“十五”科技攻关应急项目,将重大科技难题列入“十一五”攻关计划,从国家科技经费中给予支持,并加强对现有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有关技术的推广、开发与应用,力求5年内取得重大突破,10年内基本建立较为完整的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基础技术和装备体系。
“973”计划“预防煤矿瓦斯动力灾害的基础研究”项目。主要课题是,煤矿瓦斯灾害的地质构造作用机理,采动裂隙场时空演化与瓦斯流动场耦合效应,煤矿瓦斯动力灾害演化机制及地球物理响应规律,瓦斯煤尘爆炸动力学演化及预防机制等。
“十五”科技攻关“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主要课题是,煤矿瓦斯治理技术筛选及适用性研究,高瓦斯矿区瓦斯灾害诊断及治理方案研究,瓦斯治理适用技术完善提高及应用研究,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规范及标准的研究,瓦斯治理技术推广与应用示范等。
“十一五”科技攻关“矿井瓦斯灾害预警与控制技术”项目。主要内容包括:瓦斯灾害预警智能化系统及相关技术研究,瓦斯灾害预测预报新技术与装备研究,矿井高可靠性宽带快速反应综合监控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与装备研究,救灾救援技术与装备研究等。
瓦斯利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包括:瓦斯提纯技术,主要研究碳分子筛变压吸附瓦斯提纯技术,研制防爆型碳分子筛变压吸附瓦斯提纯设备及安全监控装置;热电冷联供与矿井降温,主要研究热电冷联供瓦斯发电配套技术及设备国产化;制氮防火和富氧发电技术,主要研究低浓度瓦斯发电的配气技术,研制瓦斯发电的自动配气装置;低浓度瓦斯工业锅炉助燃技术,主要研制低浓度瓦斯的自动配气和控制装置。
3、保证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科研投入。
国家投入科研资金,对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基础理论、工艺、重大装备进行研发和工程化转化。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建立技术推广应用基地,国家和企业投入基地建设和推广应用资金;企业推广应用基地,在国家级研发基地指导下,对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技术和装备进行推广应用,并辐射到周边煤矿企业。
(二)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人才培养基地
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煤炭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到2010年,培养瓦斯治理与利用的高级研发人员100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10000名,高级技术工人50000名。
采用著名高校与国家级研发基地相结合的办法,在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的机制下,建立高层次研发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的基地。
利用高校的教育平台以及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的机制,建立一批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培养基地、企业技术推广应用队伍培养基地、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基地。
鼓励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兴办职工大学、中等职业学校,在用人单位投入为主、国家投入为辅的机制下,建立一批技能型人才培养和实施继续教育的基地。
国家鼓励学校自行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鼓励和支持考生报考煤炭院校。
(三)整合煤矿安全装备制造业,建立安全装备产业化基地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资委、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配合,用3~5年时间完成。
适应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需求,对国内煤机制造业进行战略性重组,组建开发创新能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企业集团,成为我国煤矿安全装备产业化基地和主要供应商。
注重引进国际先进的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在积极消化和吸收的基础上,提高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进重大装备国产化。
利用提高技术标准、强化市场准入和监管等手段,对现有煤矿安全装备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 和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7月24日 生效日期1973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应遵照各该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对自另一方领土输入或向另一方领土输出的商品,特别是对本协定甲、乙两附表所列的商品尽可能给予便利。
  本条不应被视为两国间商品的交换仅限于本协定甲、乙两附表所列的商品。本协定的附表经双方同意可通过缔约双方换函随时加以修改。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由两国有关贸易机构和企业就签订商品长期协议问题进行探讨,并根据双方需要和可能签订此类协议。

  第三条 两国之间根据各该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章签订的合同及协议项下的商品和技术服务的交换,应按国际市场合理价格,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进出口公司和澳大利亚法人及自然人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颁发进、出口许可证,批给外汇额度,征收进口货物或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以及在海关及其他有关的手续、规章、程序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本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由于该国参加某一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其他关于特惠贸易的安排所给予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为履行国际间商品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而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边境贸易方面已经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三)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国家安全,人、畜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一切支付,应按照两国现行有效的外汇条例和一般习惯做法,通过两国授权买卖外汇的银行,以中国人民币、澳大利亚元或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其他货币办理。

  第七条 缔约各方将促进两国贸易代表、小组和代表团的往来,鼓励两国间工业、技术的商业性交流,并对另一方的机构在本国举办贸易展览会或其他促进贸易的活动按通常惯例提供各种便利。

  第八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缔约双方指定各自的代表组成联合贸易委员会。
  除双方另有商议外,该委员会每年会晤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堪培拉举行。必要时,可由缔约双方协商举行特别会议,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
  该委员会的任务是: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探讨扩大互利贸易的措施,增进两国间贸易及有关商业政策的了解,并对两国贸易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协定期满九十天前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有意终止本协定时,则本协定继续有效,直至缔约一方收到另一方有意终止本协定的通知九十天后为止。终止通知将通过外交途径递交。

  第十条 本协定一旦终止,应根据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完成因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全部未完成的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白 相 国           凯 恩 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