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40:20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离休干部医疗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医疗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0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分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全市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凡有离休干部的,应按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中央省属在株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可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以协议的方式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新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单位,均应填报《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单位登记表》和《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人员花名册》,经市委老干部局核定后,作为参加统筹的凭证和缴费依据。
  第四条 株洲市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0元缴纳。中央省属在株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如移交属地管理,统筹金标准按“上年度市区离休干部实际人均医疗费用”缴纳。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统筹金,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按上年末离休干部人数及当年统筹标准,于当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缴纳,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缴纳。
  第七条 改制后重组的企业(包括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股份制等形式企业),应承担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八条 破产、倒闭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从资产清理变现中优先支付,并按当地统筹标准一次性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预留金。
  第九条 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实无力按规定的筹资标准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不足部分经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实行单独列帐管理,当年的医药费统筹金如有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如发生超支,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补助。
  第十一条 协议托管的中央省属在株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实行专项管理。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当年补足。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株洲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梯次就医的原则,在保证离休干部就近方便就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由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发挥“E键通”医疗急救系统作用,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就医“绿色通道”,落实离休干部的就医优先、免收门诊挂号费,检验、检查费优惠10%,药费优惠5%等优惠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门诊、家庭病床、住院治疗分层次的理性就医制度。对“E键通”医疗救助系统离休干部免费进行健康指导,包括健康咨询、心里咨询、精神慰藉、运动和膳食指导、用药指导等;对离休干部有上门服务需求的,通过电话预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送药上门,治疗上门;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派车上门免费接送。
  第十六条 建立离休干部责任医师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选派医疗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的医师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建立完备的健康档案,对离休干部医疗情况及时跟踪回访,建立责任制,实现“点对点”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各项制度,接受和配合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的监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保证离休干部合理的医疗需求,杜绝诱导就医、过度医疗行为。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门诊及住院待遇均按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三个目录》及株劳社医〔2006〕005号文件规定执行。使用非目录内药品和诊疗项目由离休干部个人全部自付。离休干部住院每日床位费限在30元以内,超出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支付;重症监护的床位费按实报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离休干部按60元/天支付,低于此标准的按实支付。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三个目录》一并使用,《药品目录》中药品没有自付比例的,不得增设自付比例,有自付比例的,降低10%执行。
  第二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三个目录》中未列入的诊疗项目,如基本医疗保险已经使用的,离休干部可以使用,自付比例比照基本医疗保险下调10%。
  第二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三个目录》中列入的特殊材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支付标准,在其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老红军的医疗给予特殊照顾,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自付比例。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离休干部自行购药,由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由银行代发门诊费,可用于任一门诊诊治或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离休干部节约医疗费用,对年度医疗费用总额不足2000元的,经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定后,结余部分100%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二十五条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住院(门诊)管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均由本人自负。门诊就医时,应持《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病历本》(以下简称《病历本》)、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到定点门诊就医,定点门诊应使用专用双联处方。
  第二十六条 定点门诊在接诊离休干部时发现病人与所持《手册》不相符时,应暂扣《手册》,及时通知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因病情需要当天两次以上(含第二次)或连续两天以上(含第二天)到门诊就诊的,第二次接诊门诊应认真查看《手册》费用记录和《病历本》诊治记录。非病情需要,不能重复开具同类药品、重复检查,否则,拒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凭医疗保障卡到定点门诊刷卡每月不超过1500元,因病情需要,门诊费用超过1500元的,可由本人垫付,凭《手册》、《病历本》及有效票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离休干部在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手册》、《病历本》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离休干部在住院期间,需认真核对每日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字。凡没有住院费用清单或清单没有离休干部或家属签名的,拒付该统筹患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离休干部病情符合住院条件但因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且有利于节省医疗费用的,经定点医院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报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设置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一个月,如超过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家庭病床期间,患者不得再报销其他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离休干部因患本市医疗条件所限无法确诊或治疗的疾病,需转外地诊治的,须由主治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院医保办审批,到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危重病例可先转,但主治医院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离休干部外出探亲、旅游及长住外地、易地安置门诊费用凭当地的医疗保险或离休干部门诊处方、有效票据报销;住院费用凭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品、检查、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票据,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到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长住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选择当地两所不同级别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干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虚报录入费用,不得串换药品和开具与所患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不得把检查、治疗、药品等用于离休干部家属及其他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违规金额10倍拒付。
  第三十四条 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用药应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次用量不超过3-5天、慢性病一次用量不超过15天,出院带药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采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的结算原则。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的费用控制总额,年初由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定。
  第三十六条 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工作,由株洲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险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预、决算;
  (三)确定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的分配数,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明确违约处罚措施);
  (四)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及政策咨询;
  (五)负责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收费及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考评;
  (六)负责对申请财政补助困难企业资格的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负责医药费统筹基金收缴及医疗费用拨付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医疗管理;对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管;负责聘请专业人员以加强监督管理(聘用期限为一年);对违反《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向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通报。
   市委老干部局职责:负责《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宣传;牵头组织聘请外地医疗专家对定点医院实施不定期抽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老干部满意度调查;对离休干部在就医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统筹基金的拨付、监管;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的落实。
  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收费、诊疗方案及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考评。
  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考核不达标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淘汰制,合理调整相应的医疗机构;每年年初调整当年医疗费用控制总额数,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一年一签;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成员单位通报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确因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个人自付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可提出申请,经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参加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九条 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孀、配偶,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离休干部(含生前)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第四十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株洲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株政发〔2002〕16号)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

  (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 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者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或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

  (一)工程质量管理。

  (二)建筑安全生产。

  (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

  (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

  (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分)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各录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录入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

  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自行申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自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信息中的纳税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缴纳的年度纳税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中的工程业绩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业务信息,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掌握的该企业在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填报。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六条 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展一次,评价对象为该阶段在建或者曾经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 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含市主管部门采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与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填)报,至少应当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填)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到的投诉或者异议进行抽查、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对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在阶段评价开始时统一录入诚信系统参与阶段评价计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2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三条 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者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三)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有见证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以在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记录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次日由专人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纪检、监察等单位参加的申辩会审处理机制,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不良行为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认定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不良行为认定经核查没有错误的,维持原认定。

  异议处理期间,不良行为信息暂不参与诚信评价计分。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另行记录上报

第四章 诚信评价

  第二十九条 阶段评价主要依据层次分析法、灰色理论,采用前进、遍历搜索算法、木桶理论,确定各类信用信息权重,在信用信息各评价档次的取值区间内,计算出多组企业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用正态分布检验、显著性检验,选择满足正态分布理论的最优曲线,并据此得出各评价档次的具体分值及所有参评建筑施工企业的阶段评价得分。

  第三十条 依据阶段评价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间划分信用等级。得分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同一信用等级:

  (一)绿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前20%的,其信用列入绿色类别。绿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信用状况优秀,后50%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信用状况良好。

  (二)蓝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中间70%的,其信用列入蓝色类别。蓝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信用状况尚可,后50%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信用状况一般。

  (三)红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后10%的,其信用列入红色类别。红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信用状况较差,后50%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信用状况很差。

  第三十一条 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下列组别划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四)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

  (六)地基、土石方、人防专业承包企业。

  (七)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

  (八)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

  (九)消防、智能、机电、钢结构、电梯、送变电专业承包企业。

  (十)防水、防腐、脚手架、预应力、起重设备、道路照明、爆破专业承包企业。

  (十一)桥梁、隧道、路面、路基、交通设施、城市铺轨专业承包企业。

  (十二)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十三)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二条 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无信用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诚信评价。

  第三十三条 阶段评价完成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评价报告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阶段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价基本情况。

  (二)各项指标权重。

  (三)各档次信用信息的基准分。

  (四)评价结果。

  (五)其他。

  第三十五条 实时评价以上一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阶段评价得分为起评分,对此后记录部门每天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一阶段评价确定的各信用信息评价档次分值进行加减,以确定每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实时评价得分。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作为诚信企业发布公告予以表彰,将其业务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C、C-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网上公示、媒体曝光、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将其业务办理纳入红色严管通道,并可以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将截标前一日24时投标人的实时评价得分,按照一定比例换算作为其信誉评分的依据。总承包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投标的,其信誉得分可以按一定比例折减。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开标后抽签确定。

  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C、C-的建筑施工企业,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直接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是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指标,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应当从信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中确定。

  对于连续两个阶段评价为C-的建筑施工企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取消其预选承包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当日各建筑施工企业实时评价的起评分,以此前2年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诚信系统已经采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阶段评价的得分为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深建字〔2005〕159号)中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良好行为)

行为类别及权重
序号
指标编码
行为描述
行为档次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有效期
数据来源

工程质量管理

(30%)
1
SGGCF001
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建筑业协会)
非常优秀
获奖证书
2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2
SGGCF002
获得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非常优秀
获奖证书
2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3
SGGCF003
获得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非常优秀
获奖证书
2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4
SGGCF004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非常优秀
获奖证书
2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5
SGGCF005
获得全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非常优秀
获奖证书
2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6
SGGCF006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非常优秀
获奖证书
2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7
SGGCF007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非常优秀
获奖证书
2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8
SGGCG001
拥有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优秀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1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9
SGGCG002
拥有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优秀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1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10
SGGCG003
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筑业协会)
优秀
获奖证书
1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11
SGGCG004
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广东省建筑装饰协会)
优秀
获奖证书
1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12
SGGCG005
获得深圳市优质工程金牛奖(深圳市建筑业协会)
优秀
获奖证书
1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13
SGGCG006
被评为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
优秀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1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行为类别及权重
序号
指标编码
行为描述
行为档次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有效期
数据来源

工程质量管理

(30%)
14
SGGCG007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优秀
获奖证书
1年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15
SGGCH001
获得深圳市装饰工程金鹏奖(深圳市建筑装饰协会)
良好
获奖证书
9个月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16
SGGCH002
被评为深圳市优质工程(深圳市建筑业协会)
良好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9个月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17
SGGCH003
标准化试点项目达标
良好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9个月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18
SGGCH004
标准化试点企业达标
良好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9个月
企业申报

建管处收文并审核

19
SGGCJ001
高标准设置项目管理机构:⑴项目经理近5年管理的项目曾获省优质样板工程以上的奖项;⑵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⑶配置了专职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且上述人员符合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4年以上或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要求
一般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3个月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20
SGGCJ002
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⑴现场配置并运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⑵项目现场视频监控设施运转较好,且能实现主管部门对项目视频信息的实时监控。⑶建立了施工现场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录入从业人员的姓名、工种、持证的情况、合同情况、上岗时间、保险情况等,并能查询统计,进行有效管理
一般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3个月
企业申报

质安处收文并审核

21
SGGCJ003
严格实施样板引路制度:⑴编制了样板引路实施方案,并按程序审批,方案中包含相关质量通病防治措施;⑵工程按进度实施了样板引路制度;⑶后续施工符合实物样板的标准
一般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3个月
质监机构现场核查记录

22
SGGCJ004
承建的优质工程被组织观摩:由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其承建的工程进行观摩
一般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3个月
主管部门核查记录



行为类别及权重
序号
指标编码
行为描述
行为档次
认定依据或证明材料
有效期
数据来源

工程质量管理

(30%)
23
SGGCJ005
被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积极参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督查工作,并获得通报表扬(以通报文件为准)
一般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3个月
主管部门核查记录

24
SGGCJ006
深基坑、高边坡、暗挖工程信息化施工:监测数据采用自动采集、预警、实时上传发送等信息化手段,并切实用于指导后续施工
一般
有关认定或证明文件
3个月

不分页显示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