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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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21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试行)》、《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和《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试行)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为完成全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即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全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应于每季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地区环保局。

年报,即统计每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完成,地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市(区)环保局,作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依据。各县、市(区)将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地区环保局,并经地区环保局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应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对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应根据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四条 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进行统计。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以上三种方法应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五条 生活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业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可采用国家推荐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六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规定组成。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联审制度。数据上报前,要与当地统计、发改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质量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分别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须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地区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按照地区环保局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中的各项数据。

第七条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应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县、市(区)COD排放量时,须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县、市(区)SO2排放量时,须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应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地区环保局。地区环保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厅,并依据省环保厅核定结果对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环保厅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



为准确核定全区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毕节地区重点污染源(指国控、省控、地控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地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有效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目的是切实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工作由毕节地区环保局负责。

第四条 减排监测的范围包括国控、省控、地控重点污染源及城市污水处理厂。总量减排监测的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

第五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和省监控的占全国和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分别由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公布,每年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时间和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控重点污染源是地区监控的占全区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8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地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地区环保局公布,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监测数据共享共用,不重复监测。

第六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放量数据,根据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在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务必于每月5日前向县、市(区)环保局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当月生产运行情况、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排污单位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一)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二)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并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对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经地区环保局核实确实不具备手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第八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减排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省环保厅直接联网,适时传输数据,地、县(市、区)环保局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保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或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九条 各地应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形成完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同时,要落实直接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监测费用、补助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有效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地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环保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核算。

地区比对监测结果与省环保厅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环保厅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地区环保部局负责全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

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地区和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保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筹建本辖区环境监测站,已经建成环境监测站的县(市)要加强监测站能力建设包括人员、设备、实验用房和工作经费等,使监测站的监测能力满足减排监测工作要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予以落实,特别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行署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行署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各责任单位应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减排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减排任务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据行署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应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削减计划报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备案。行署每年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签订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及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同时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随时掌握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应依据国家制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总量调剂引起的相关县、市(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变化不计入考核范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应依据行署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地区减排办的要求,制定的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和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6月15前将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行署,并抄送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行署,并抄送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

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八条 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应牵头组织地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行署书面报告全区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市(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会同地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向行署上报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实行问责制或“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会同地区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县、市(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达不到年度目标要求的,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暂停该县、市(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取销地区授予该县、市(区)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地级环保专项资金,同时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计的本辖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会同发改、统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减排办(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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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的领导,规范各联系点的工作,发挥联系点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10—12个在政务公开方面有一定工作基础、特色明显 、创新性强的乡镇(街道)、部门,作为市政务公开工作联系点,并做好对联系点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及时向联系点传达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决定;
(二)经常深入到联系点调查研究,及时指导工作,协助解决有关工作难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点工作座谈会,交流公开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对策措施;
(三)采取多种方式,对联系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联系点提高工作水平;
(四)总结联系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做法、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办法,对拟出台的制度、措施先行进行验证和试验,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条 联系点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编制好政务公开目录,严格政务公开程序,落实政务公开工作;
(二)自觉遵循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充分运用各种形式与载体,不断规范公开做法,不断丰富公开形式;
(三)主动接受市及市(区)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不断扩大公开范围,不断拓宽公开渠道,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四)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公开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创新公开模式,破解公开难题,提高公开质量;
(六)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公开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联系点单位要积极探索政务公开新形式,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研究并提出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对策及措施,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第六条 联系点单位年初要将公开工作计划、公开实施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办,要加强与市政务公开办的联系,及时汇报工作。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会同市(区)和有关部门,对基层联系点进行考核,对做出成绩的联系点,在当地政务公开考核中给予适当的加分。对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其联系点资格。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该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本人在为时不多的基层派出所实际工作中,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度设置、实际运用和实施过程中还略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本人根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与理解,结合基层派出所工作实际, 谈几点自己粗浅的认识和想法: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过于简洁、不够全面;该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理措施不够有效,因对其监护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怀孕妇女的违法处理不够有效,因实行延期执行行政拘留等等。


【关键词】:

   社会服务
   监护责任
   延期执行



目 录

 一、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理论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1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2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几种适用情形………………………………………………2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我见

 (一)、内容过于简洁、不够全面……………………………………………………3
 (二)、对罚款处罚较轻造成不能起到有力警示教育部分人的效果………………3
 (三)、对逾期不缴纳和拒绝交纳罚款的违法行为执行难度大的问题……………3
 (四)、未成年人违法处理不够有效…………………………………………………3
 (五)、对七十岁以上及怀孕妇女的违法处理不够有效的情况……………………4

 三、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几点思考

 (一)、鉴于对罚款处罚较轻造成不能起到有力警示教育部分人效果的建议 ……4
 (二)、关于对逾期不缴纳和拒绝交纳罚款的违法行为执行难度大的解决方法…4
 (三)、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理不够有效的对策 ……………………………………5
 (四)、针对怀孕妇女的违法处理不够有效的思考 …………………………………5


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我见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及附则共计6章119条。

一、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理论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1]。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处罚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目前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法律武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也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其中公共安全,指的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该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根本[2]。在该法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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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
全,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