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36:13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 〔2010〕1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 “五位一体”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发展模式,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批符合国际标准和进口国 (地区)要求的规模化、标准化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引领和带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升。

  二、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指导出口企业依据国际标准和进口国 (地区)技术标准及规程等组织安排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 (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等体系认证。支持有条件的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美国NOP、KOSHER、日本JAS、欧盟GLOBAL-GAP、英国BRC等国际认证,提高示范区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农业投入品控制管理体系。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根据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化学投入品安全管理机制,实现源头无隐患、投入无违禁、管理无盲区、出口无障碍的示范效果。

  (三)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各环节、关键点实行逆向查询。实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的示范效果。

  (四)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完善吉林 WTO/TBT通报预警平台建设,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监控、检测和信息收集、汇总,并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对农兽药残留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五)建立企业质量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广泛开展道德、法律教育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企业诚信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逐步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示范效果。

  三、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负总责,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全力推进本区域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二)明确工作责任。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注册备案,并及时发布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警示通报信息;商务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综合协调和相关信息服务;农业、畜牧业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质监部门负责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和标准化、计量工作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三)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各项扶持政策。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示范区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龙头企业、实验室检测、出口基地、品牌、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国外注册认证、专业培训、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

  (四)扩大宣传培训。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对外宣传推介力度。树立吉林优势农产品的良好国际形象和美誉度。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逐级进行有关管理措施、技术规范等业务培训,为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奠定基础。

  (五)强化考核管理。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开展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负责对全省食品农产品示范区进行考核,确保全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取得成效。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我省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质检工作要点》(国质检办 〔2010〕49号)要求和我省食品、农产品出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评审、审批、撤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示范区条件及类型。

  (一)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种植、养殖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品牌优势,已经形成或初步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群;

  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或注册备案场相对集中,具有特色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和相应的配套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地方政府重视,纳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和措施,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根据不同类别、功能和特点,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可分为示范县 (市、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 (以下统称示范区)三种类型。

  第二章 示范区机构设置

  第四条 成立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商务、农业、畜牧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五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领导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负责示范区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工作;

  (三)及时向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工作,协调工作进程,安排部署阶段性任务。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允许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

  第八条 建立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的农兽药的行为。对私自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化学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惩处。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配足植保员、兽医和生产技术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实施技术培训计划,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示范区种植、养殖基地应按照GB/T20014 《良好农业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种类产品良好农业规范 (GAP)操作指南等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

  (一)环境控制要求;

  (二)种苗管理控制要求;

  (三)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管理控制程序;

  (四)种植、养殖管理控制要求;

  (五)疫病疫情控制规范;

  (六)出口食品原料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七)残留监控计划;

  (八)员工安全健康和动物福利基本要求;

  (九)异常情况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适时对示范区内进行环境监测评估,保证示范区周围无污染源。

  第十四条 示范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符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区内实验室或借助外部资源能够满足出口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控要求。

  第十六条 示范区内所有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必须建立全面的质量追溯体系,实现从消费者到种植、养殖基地相关信息的追溯查询。

  第十七条 建立示范区内所有食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种植、养殖基地的质量档案。

  第十八条 对发生问题的种植、养殖基地或加工企业能够及时预警,启动紧急处置方案,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纠偏措施。

  第四章 示范区的申请、评审、审批和撤销

  第十九条 申请示范区由县级政府向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 《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良好农业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出口产品追溯体系》、《出口企业诚信体系》等体系文件或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会同商务、农业、畜牧业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实施具体评审工作,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做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资格有效期为五年。示范区出口产品被检出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立即取消备案基地待遇,停止出口报检;连续被检出违禁有毒、有害物质的,进行全面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区资格。

  第五章 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应享受下列优惠措施:

  (一)县 (市、区)以上政府对示范区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包括实验室检测、出口基地、新产品研发、品牌、市场开拓 (参展布展)、国内外注册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多方面支持,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政策支持与服务;

  (二)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以下便利和信息服务:1.对示范区内的种植、养殖基地给予备案基地待遇,不再进行逐一考核;2.对列入示范区的品种降低出口产品抽检频次,减少抽样数量,降低出口企业成本;3.货物通过口岸出境时,根据需要出具有关文件和有效证明;4.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优先实施绿色通道;5.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享受相关技术支持;6.对列入示范区的出口产品GAP/HACCP等认证给予优先培训咨询;7.国外政府有准入要求的,优先对外推荐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9号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文物流通管理,促进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流通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文物流通,是指国家规定的可移动文物的依法转让和经营。
  (二)文物转让,是指文物收藏者将其文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
  (三)文物经营,是指文物购销、拍卖等商业性活动。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指国家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等收藏文物的机构和有收藏文物职能的文物管理机构。
  (五)文物收藏者,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持有文物的个人或单位,不包括文物经营者。
  (六)文物经营者,是指经依法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拍卖等经营活动的主体。
  第四条 本省各级文物、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流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文物收藏者可以依法取得、收藏及转让文物。
  文物收藏者之间转让其合法所有的文物的,转让双方在转让前应当到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擅自转让。
  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收藏者欲转让的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公元1949年10月以后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收藏者不得收藏;本办法施行前已收藏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登记。
  经登记的前款规定文物,文物收藏者本人可以保留收藏,但不得继承、转让、经营或作为担保物。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刑事涉案文物。
  第七条 文物收藏者应当妥善保护所收藏的文物,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鼓励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上交文物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从事文物购销经营,在开业前,应当向省文物主管部门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二种。甲种的经营范围为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种的经营范围为公元1796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除外。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省文物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申领甲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有3名以上经省文物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其中1名以上具有文博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与之相当的学历与资历;
  (三)申领乙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业主须经省文物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业条件。
  第十条 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文物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询经营地、申请人所在地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法定注册资本及3名以上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文物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得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十三条 受委托拍卖的文物,应当经省文物主管部门或省文物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的文物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管理规定鉴定、许可后,方可进行拍卖。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拍卖企业报送的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拍卖文物在500件以上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文物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的文物,应当登记下列情况,并按季度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送登记清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文物的品名、年代、数量、品相特征及交易的时间;
  (二)交易对象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 文物购销经营者应当为交易对象开具发票。
  文物购销经营使用统一的浙江省文物销售专用发票,国家规定须使用文物外销专用发票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文物需出境的,须经国家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机构鉴定、许可并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后,方可出境。
  文物经营者应当在完成交易前向交易对象告知前款内容,其中,文物购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中文、英文告知标志。
  第十七条 文物经营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验审不得收费。
  文物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报验,或经验审不合格的,省文物主管部门可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有关个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违法收藏出土文物,或逾期不向文物主管部门登记有关文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其文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转让、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转让文物,或者未取得文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文物购销经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文物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文物,可以酌情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擅自经营文物拍卖的;
  (二)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文物主管部门鉴定、许可而进行文物拍卖活动的;
  (三)文物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报或虚报登记清册的。
  第二十一条 文物购销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文物,情节严重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吊销其文物经营许可证。
  文物购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在年审时注销其文物经营许可证:
  (一)连续6个月以上不报登记清册的;
  (二)严重虚报登记清册的;
  (三)因各种违法情形,在连续2个年审年度中被处罚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文物购销经营者在交易中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事文物流通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鉴定、办证、年审、检查、处罚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玩忽职守,对文物流通管理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从事文物流通管理工作的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文物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罚没款应当按规定上缴国库。依法没收的文物,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馆藏标准的,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不符合标准的,由省文物主管部门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所得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案情】


2011年6月27日,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UID159824)在站酷网原创作品频道发表美术作品《想下一场冰棍雨[96个小冰棍]》(以下简称《冰棍雨》)。


2012年7月12日,陈延宇向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以下简称赣西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赣西公证处,由公证处人员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在网址为www.zcool.com.cn的站酷网站,点击网页上端“登录”链接,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和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cyygigig的原创作品区域的第一个作品《冰棍雨》链接,出现六张图,包括《冰棍雨》的组合图一张和分解图五张,分解图中具体展示了40个卡通图案,共打印4张。退出上述网站,在网址为www.weibo.com的新浪微博网站,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163.com和密码,登录成功后,点击“账号”一栏,选择“账号设置”,该账号个人资料的具体情况如下:昵称mica爪,真实姓名陈延宇,所在地江西萍乡,性别女,生日1987年1月4日,联系邮箱cyygigig@163.com。


2012年7月16日,陈延宇向赣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与陈延宇一同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109号赛琪专卖店,该专卖店女装区摆设了一列赛琪品牌的印有卡通图案的各色T恤,陈延宇购买了上述款式的白色T恤一件,款号为112014,型号为L。赣西公证处对陈延宇所购的白色T恤进行了封存,经当庭展示,陈延宇购买的白色T恤上印有六个卡通图案,该六个卡通图案与《冰棍雨》美术作品中的六个卡通图案完全一致。2012年7月20日,陈延宇致函石狮市赛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琪公司),告知赛琪公司生产的款号为112014针织T恤和另一款针织T恤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系陈延宇设计,陈延宇对该图案享有著作权,要求赛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收到告知函后七日内书面答复或与陈延宇联系。赛琪公司认可公证保全的白色T恤是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但认为诉争T恤上所使用的印花图案的作者不是陈延宇,而是赛琪公司的设计人员设计,故不构成侵权。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陈延宇知晓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且根据陈延宇提供的账号cyygigig@163.com和密码,该账号的个人资料显示真实姓名为陈延宇,出生日期为1987年1月4日,住所地江西萍乡,该账号显示的个人资料与陈延宇的基本情况一致,可综合认定站酷网注册会员cyygigig就是陈延宇,即陈延宇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法院判决:赛琪公司停止对陈延宇享有的《冰棍雨》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栗翠花停止销售侵害陈延宇《冰棍雨》美术作品的涉案T恤;赛琪公司赔偿陈延宇经济损失34103元。


赛琪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陈延宇提供的初稿、原稿为铅笔素描图,只简单勾勒了卡通形象轮廓,没有冰棍的形状在里面,也没有上色,与陈延宇所主张的《冰棍雨》美术作品相差太远,无法认定其提供的该份证据就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初稿和原稿,陈延宇不能证明其是《冰棍雨》美术作品的作者。因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和政府监管都不完善,网络公司没义务审查作品的权属,且网络公司资质的合法性也无从审查。


经二审法院调解,赛琪公司承认陈延宇为《冰棍雨》美术作品作者,自愿以2.5万元购买《冰棍雨》美术作品中六个诉争的小冰棍卡通形象的使用权。


【评析】


本案应当查明涉案作品(公证保全的T恤所使用的印花图案)作者是否为陈延宇,这主要涉及书证和电子数据的审核认定问题。


赣西公证处(2012)萍赣证民字第192号公证书记载,登录站酷网,输入由陈延宇提供的用户名“cyygigig”和密码,登陆成功后打开上端导航“我的主页”,点击打印,打印页共四张。其中打印页1然后点击“cyygigig”原创作品区域的第一个作品《冰棍雨》链接,进入后,出现两页,总共六张图,点击IE浏览器的文件一栏,点击打印,打印页共4张。综合审核该打印页内容,有“真实姓名陈延宇和陈延宇头像,所在地江西萍乡,性别女,生日1987年1月4日”等关于《冰棍雨》美术作品的原创信息。此公证内容的证据形式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八大证据之一的电子数据,如何审查电子数据成为顺利审结本案的关键。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这两个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第六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记载上述电子数据的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根据技术中立性原则或非歧视性原则,用户名和密码是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可控制其中内容的数据。因此,公证过程和内容彻底解决了证据能力的问题。在诉讼程序中,对涉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作出肯定性的判断,即可推断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属。用陈延宇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站酷网获取的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冰棍雨》美术作品为陈延宇所控制。陈延宇向法院提交了创作作品的手工铅笔绘制初稿、原稿、电脑源文件,并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创作思路,演示了该美术作品经手工铅笔素描、电脑绘画、上色等创作过程,则从另一角度印证涉案美术作品作者为陈延宇。


经二审法院辨法析理,侵权人接受调解是明智的选择。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