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二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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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的决定:

免去孙政才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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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农林局《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和《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鼠、兔、螨类、有害植物等。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发生重大危险性、暴发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二)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三)当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第五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凡在未发生区(保护区)新传入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为特大(Ⅰ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成灾的,为重大(Ⅱ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的,为较重(Ⅲ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第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嘉峪关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农林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嘉峪关火车站、民航嘉峪关站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除治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三)修订《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四)向市政府和省上报告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及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核查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通知并及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三镇政府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它需要。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依照市政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应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和林业有害生物分布特点,对主要监测对象,实施常年监测,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重点预防区,适时开展专项调查,随时掌握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最新发展变化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遏制突发势头。
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风险分析、评定,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技术。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防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加强调运检疫和种苗产地检疫工作,严把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关,从源头上严密防范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第十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森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接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报告或情况反映后,应及时查明情况,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地点、时间、级别、危害程度,灾害发生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按规定处置或上报。
第十八条 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已接近发生,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达到较重(Ⅲ级)或以上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级别,分别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第十九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林局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反映。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在10日内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农民群众,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控制和除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范围、级别和危害程度等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确认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召集紧急会议,批准启动本预案,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除治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通知后,要有一名领导值班,落实本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派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责成林业、公安等部门组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协调林业、公安、交通、工商、财政、气象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供应。检查指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镇应急指挥部每日9时、16时定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灾害除治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情况后,起草《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摘报》,报副总指挥签发,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秘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各新闻单位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录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及时报到灾害除治情况。提供给新闻单位的各类情况、数字由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故调查组会同责任单位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
第三十一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疫情仍继续扩散,难以控制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甘肃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灾后评估与重建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政府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分析突发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受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指导发生镇政府制定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开展恢复森林资源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新传入的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研究防治控制措施,制定相关的检疫检验技术标准,切断传播途径,及早拔除疫点。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五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全时开通。现场指挥部设置无线指挥台,各灾区配备对讲机。各灾区与现场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保持24小时联系。
第三十六条 应急队伍保障。组织建立以林业职工为主体、农民群众为骨干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有必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
第三十七条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应急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包括远射程车载喷雾机、高射程喷雾机、机动喷雾机、背负式喷雾机、打孔注药注射器、显微镜、解剖镜及各类常规应急农药等。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第三十九条 物资保障。现场指挥部可就近调配各有关单位的各种救灾器械和药械。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组织调运。
第四十条 经费保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当建立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建立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救助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进行资助。
第四十一条 技术保障。充分利用林业科研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等专业力量,建立现场专家指导小组,进行信息咨询和业务指导。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增加技术储备。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要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第四十三条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动员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等环节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灾情扩散蔓延或者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五十条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给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玉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的条款。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办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建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市邮政局、中国电信玉林分公司(含移动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车务段、玉林供电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连续满6个月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六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免费向老年人发证。2010年12月前核发《玉林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同时作废。
第七条 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先优待:
(一)医疗保健方面。老年人到各级医疗机构就诊,凭《老年人优待证》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交费、优先取药,因突发病使用市及县(市、区)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半价优惠;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持红色《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公立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应邀设置家庭病床,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二)出行方面。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包含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对老年人上下车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在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地区,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车费,由市交通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予以优惠或减免;老年人乘坐长途客运汽车,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县级以上(含县级)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专设的候车室候车;没有为老年人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座席,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以及城市道路、住宅居住区等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三)商业服务方面。公共服务机构在价格上提倡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实行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孤寡、特困老年人每户第一次安装有线电视、电话、水电、宽带网络、管道煤气初装费优惠5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空巢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
(四)维护权益方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和指派人员;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关应当减半收取或免收公证费用;各级人民法院(庭)对涉老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结案“三优先政策”。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应当按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
(五)对百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长寿保健金150元,经费来源:县(市、区)负责解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要适时提高补贴标准。百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金核发由县(市、区)老龄办负责。申办程序:老年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盖章报乡镇(街道)老龄办,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批盖章上报县(市、区)老龄办,由县(市、区)老龄办核定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年龄和提高补贴标准。县(市、区)老龄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护人员每年对百周岁及以上高寿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六)承担社会义务方面。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性筹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七)文化、体育等娱乐方面。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各类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馆)纪念性陵园、国家森林公园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除比赛、训练及节假日外)开展体育活动,免费参加各级政府投入兴办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室)活动,上老年大学(学校)免收个人杂费。老年人凭绿色《老年人优待证》享受半价优待。
(八)住房方面。老年人有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应当优先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九)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享受“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能自理的空巢老年人由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优惠或免费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十)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十一)邮政、电信部门(含移动公司)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邮取包裹、订阅报刊等服务。
(十二)优先服务方面。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各级医疗、交通、商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和通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挂牌明示,提供优先服务,兑现承诺。
(十三)殡仪服务方面:农村的五保老年人去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殡葬事宜。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选择普通型殡仪服务,免收殡仪馆内一般服务费,殡葬车费按50%收取,骨灰盒费按80%收取。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老龄办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受理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问题,并协调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先优待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县(市、区)老龄办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市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老年人优待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