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2008年是人口计生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国办发〔2005〕59号)关键一年,也是整体推进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的第一年。
今年又适逢奥运会在北京召开,国际国内媒体将聚焦北京。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将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将主要围绕加强高层倡导和对重点省份综合治理工作的推动、全面推进全国关爱女孩行动、加强信息交流等方面开展工作。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今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计划通报如下,供各地安排工作时参考。
一、 加强高层倡导和对重点省份综合治理工作的推动
(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关爱女孩行动进展情况。全面认真分析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严峻形势,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专题汇报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进展情况。
(二)积极向中央部门和地方党政领导倡导。在中央党校党政干部培训班开设社会性别平等课程,请专家从不同侧面向党校学员讲解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相关内容。在中央党校人口理论教育培训基地举办专题培训班,把社会性别平等列入培训内容。各省(区、市)党校已建立人口理论教育基地的也举行相关内容培训。
(三)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省的督查、协调、指导作为"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有较大影响的重点省(区)进行协调指导,推动相关省(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
(四)大力宣传各项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同等条件优先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二、全面推进全国关爱女孩行动
(五)召开全国关爱女孩行动工作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工作模式,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六)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七)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作为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政策法规知识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
(八)在"三下乡"活动中,突出关爱女孩的主题,慰问、扶助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为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送知识。
(九)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关爱女孩行动有关政策、法规、活动、试点单位经验等进行宣传报道,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或专版,大力宣传关爱女孩行动成熟的试点经验和成效,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向深入发展。
(十)举行"关爱女孩行动十大新闻人物"揭晓颁奖仪式,大力宣传新闻人物典型事迹,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的人关心女孩的成长。
(十一)组织关爱女孩行动培训班,提高基层人口计生专干执行关爱女孩行动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业务能力。
(十二)与共青团中央联合组织关爱女孩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十三)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绩效评估,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产出效益。
三、加强信息交流
(十四)发挥专家组智力支持作用,加强应用性课题研究工作。进一步收集分析有价值的数据资料,重点开展应用性课题研究,促进相关研究成果更好地指导基层实践。
(十五)组织出版《中国关爱女孩行动》绿皮书,全面介绍关爱女孩行动。办好《关爱女孩行动专刊》,加强全国地区间的信息交流。
(十六)定期组织专家召开工作研讨会,交流国内外有关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理论成果,推动全国关爱女孩行动健康深入地发展。
二 ○ ○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药总公司是全省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县医药公司是当地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医药生产经营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计划要求,提出全省医药行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编报和下达医药行业各项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省医药行业全面质量管理,组织产品质量升级创优活动,贯彻实施医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按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医药行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工作。负责全省医药行业的新产品研制、技术革新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
四、协调平衡全省医药商品的进出口工作,统筹管理使用医药进口专项省级地方外汇,施行国家规定的中药材、化学药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五、指导协调全省医药商品流通;按照规定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对重大疫情、灾情及战备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供应实行统一组织和调度;组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六、组织和指导医药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组建信息网络,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医药行业各种协会的指导、协调工作。
七、按照国家规定协同省物价部门管理全省医药商品价格,拟定省管理的医药商品价格或调价方案,协调平衡市(地)管医药商品价格。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升级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协调、促进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技术协作。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向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或省级地方标准的药品,必须报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
执行《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医药、医疗器械产品,须由省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合格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验收发证。
第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须向县以上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 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未经县以上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第七条 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标准进行生产、收购和销售。
第八条 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假药劣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者。
第九条 中西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管理办法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医药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