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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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2]27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经营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营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由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利用城市(城镇)空间和建(构)筑物,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鼓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设计、制作、发布有利于改善经济环境、美化城乡面貌、有利公民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城市(城镇)空间是政府的资源。利用城区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利用县(市)城镇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政府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户外广告资源,建立有偿占用城市(城镇)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制。对已经开始市场化运作的户外广告,要进行清理、备案,在规定期限内继续运作;对没有开始市场化运作的户外广告,采取拍卖经营权的办法,从现在开始市场化运作(经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六条 政府把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给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业主,经营业主必须依法经营。需要设置公益广告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对户外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规划、交通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政府授权的单位根据批准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组织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拍卖的基准价(标的)包括:场地占用费、设置管理费、工商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政府、单位、个人按比例获取收益的管理办法。
  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收益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为市财政收入;县(市)城镇设置户外广告的收益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收取,为同级财政收入。在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收益分配办法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有利公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真实、合法、健康、清晰、明白;
  (二)结构坚固、外形美观、容貌整洁;
  (三)文字及书写规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五条 申请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广告经营资格;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不得参加城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竞拍活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属临时性广告活动的,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相关广告登记。活动结束后7日内拆除所发布的广告。
  第十七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或资料:
  (一)参加竞拍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使用权的证明或场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含场租合同);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设置审查批准意见;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其有效复印件;
  (四)《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五)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内容据实发布,并标明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证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实物模型广告除外)。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建设需要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发布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对发布者予以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拆除的,审批部门可指定单位代为拆除,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条 广告设施的制作、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和安全规范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拍卖合同及有关规定,适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修,确保户外广告整洁、安全、美观。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本市城区发布布标、条幅、横幅等商业广告。确因特殊需要发布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三十日执行。同时,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1年2月23日发布的《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1〕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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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2002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村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旅游形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村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村寨,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接待有组织的旅游者参观、游览的村寨。
  第四条 旅游村寨实行定点管理。
  凡符合旅游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村寨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的村寨参观游览。
  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旅游村寨定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寨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民俗文化独特,参观游览价值较高。
  2.交通可进入性较好,迸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坚实,有停车场地。
  3.村寨内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4.村寨内设有供旅游者使用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建筑造型、格调与环境协调。厕所配置冲水设备,便池洁净,室内整洁、干净、明亮。
  5.村寨内设有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导游服务的专门场所。
  6.村寨的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旅游村寨购物场所应固定、集中,设置合理,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敲诈勒索旅游者财物。
  第七条 旅游村寨民族表演应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内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项目,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贵州形象的宣传。表演人员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八条 旅游村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价格及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公开。
  旅游村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衬寨不得在合同约定项目之外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
  第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参观、游览旅游村寨的活动中,要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
  第十条 旅游村寨经营者应按季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和接待统计报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旅游村寨的服务设施、项目、内容进行复检和抽检,以确保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权 责

  第六条 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南科大对下列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财产;

  (二)包括学费收入在内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性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南科大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下设机构,但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南科大可设立服务于大学的顾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

  第十条 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中心,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南科大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科设置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与管理学科,积极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南科大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南科大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南科大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南科大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南科大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

  理事会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学习、科研、交流和文体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按照有利于培育人才、增进教育效果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管理,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南科大学生拥有学籍,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南科大学生可以依法组织学生团体。

  南科大学生组织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负责选举学生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

  南科大应当为学生依法组织学生团体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南科大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南科大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体制。

  市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办学筹资渠道。

  第四十条 市政府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南科大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属于政府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按政府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南科大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科研人员奖励外,应当用于学校办学。

  第四十三条 南科大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南科大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市政府,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及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南科大筹建期间,其筹建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有关南科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