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快速通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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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快速通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快速通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快速通道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快速通道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全市重点工程建设步伐,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确需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快速通道审批是指第二条所列项目需要办理市级审批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市各相关部门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程序,实行“全程代理、特事特办、及时会办、联合办理、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的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第四条全程代理。进入快速通道项目立项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辅导、咨询、解答,并对有关审批事项给予一次性告知。需要委托代办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代办窗口免费代理,实行项目咨询、完善资料以及代办相关证照手续等全程代理服务。
  第五条特事特办。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必须一次性办结;对审查尚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严格按“一次答复、二次办结”制度执行。对主体材料已基本符合审批要求,但缺少其他附件材料的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相关部门要先予以受理,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补齐所需材料。
  第六条及时会办。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服务部门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送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审批需要,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会办研究,帮助协调解决。
  第七条联合办理。对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审批、现场勘察和验收的事项,实行联合审批、联合现场勘察和联合验收。
  联合审批。对需要3个以上审批部门和单位审批的申请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多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集体审查,明确项目审批意见,并对同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事项。项目受理后按照多部门会审的意见同步审批,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联合现场勘察。对需要3个以上审批部门和单位到实地现场勘察的申请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多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勘察。在听取项目申报单位或业主介绍情况和现场勘察后,相关审批部门集中讨论勘察情况,对同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提出意见并告知审批所需事项。
  联合验收。对需要3个以上部门和单位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批文、图纸等在工程验收后集中讨论验收情况,验收合格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批文、报告或意见;验收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有关部门根据原批准文件或图纸资料等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后,有关部门或单位根据整改意见针对性地重新验收。
  对联合审批、联合现场勘察的事项,如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实行缺席“默认制”,对该项目联合审查、勘察的意见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限时办结。对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的项目,原3个工作日以内的承诺件,原则上改为即办件,当天办结;承诺时限为5-7个工作日的,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经过专家论证、集体会办等审批程序的项目,承诺时限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凡需要现场勘察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向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处或县(市、区)授权,组织现场勘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跟踪督办。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单位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并将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书面反馈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跟踪督办,及时将督办情况书面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服务机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服务机制,主动上门跟踪服务,及时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对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的项目,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受理、审查、会办、签批、发证等各个环节都要快速运转,畅通无阻,力争在最快、最短的时间内办结。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市优化办投诉,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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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

山西省政府


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
山西省政府



近年来,全省高耗电工业发展过快,大大超过了电力建设的增长速度,特别是小电石、小铁合金、小工业硅及小炭素制品等耗电高的工业迅猛发展,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而且使我省电力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全省已建成这类企业一百三十六户,电炉总容量为五十五点四六万千伏安
,年耗电量四十亿千瓦时,需发电装机八十万干瓦,占全省现有发电装机容量(不含大同二电厂的一百二十万千瓦)的百分之二十二。此外,还有一批小棕钢玉、碳化硅等高耗电企业。由于电力供应严重不足,以新挤老,以小挤大,计划外挤计划内的现象十分严重。
据初步测算,1989年全省将缺电五十亿千瓦时。国家今年十分强调要限制硅铁、电石等产品的出口。为此,必须加强对全省高耗电工业的控制、管理,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1989、1990两年,除经国家和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得再新建和扩建电石、铁合金、工业硅、碳化硅、炭素等高耗电工业项目。今后审批这类项目前,不论规模大小,必须先由省三电办公室核准,同时企业需自备电站、或购买相应规模的电力建设债券。凡未经
省批准的高耗电项目,各级专业银行、投资公司不予贷款。1988年4月19日晋政办发〔1988〕32号文下达之后,各地、市、县、各部门自行批准建设的上述项目一律停建。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电工业企业,由各地、市计委牵头,会同经委、三电办、供电、化工、冶金、环保和乡镇局等部门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在供电紧张时,各地要对电石电炉年产一万吨以下,硅铁电炉和工业硅电炉容量在一千八百千伏安以下者,除贫困县和有自备电厂供电者外,一律
停止供电。经过清理整顿后由省主管厅、局会同省三电办公室发放准予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供电生产。
三、从1989年下半年起由省冶金厅、化工厅分别编制硅铁、工业硅、电石年度生产计划,报省计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后,由省计委下达指令性和指导性生产计划。指令性计划广品由省统一调拔。
四、省三电办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批准的供电计划,每季作一次调整。所以高耗电生产企业,擞经省批准的重点企业外一律实行避峰用电。
五、高耗电工业产品的电价,从今年起一律实行多种电价办法。凡执行指令性计划的,按照耗电定额,可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二分钱。
六、各高耗电企业,要加强管理,千方百计降低电耗,节约用电。超耗罚款办法按晋政发〔1988〕35号文件执行。
七、严格禁止供电部门利用供电权与企业入股联营分利,也不准许将电网电力划给劳动服务公司与企业联营入股。如发现上述情况,除没收其分得利润之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收款项交省作为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1989年5月22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5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