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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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1987年11月12日电话请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请示 (87)新法研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我区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
我们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还会增多。为了促进生产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城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198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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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工业项目、非工业建设项目(含餐饮、娱乐旅游服务业)和各类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管理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同时对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污染源,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验收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审批要求,达到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结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老城区改造有计划地改产搬迁。
  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选址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初步选址。


  第五条 利用外资建设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以及从境外购买产品,必须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原则。签定的合同和章程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不得有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的条款。


  第六条 在本市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经济、城建、土地管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项目审理程序。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在审理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因建设项目污染危害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九条 建设项目按污染程度分为较重污染项目(以下称一类项目)、一般污染项目(以下称二类项目)、较轻污染项目(以下称三类项目)和基本无污染项目(以下称四类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目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议书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下列建设项目的申报登记:
  (一)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且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以外的利用外资项目。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申报登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坐落在所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四类项目的,纳入所在地环境保护日常管理,不再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家委托审批的项目;
  (二)跨区、县的项目;
  (三)一类项目;
  (四)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十三条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
  (二)二类、三类项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坐落在各自区域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委托审批项目,委托部门应下达委托书;被委托部门应将审批文件报委托部门备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并参加所辖区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的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题论述。
  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设计前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评价资格的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编制评价大纲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评价单位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预审,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后开工建设的。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落实防治污染措施的设计和环境保护资金。
  环境保护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环境保护设计专篇经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应当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属于一类、二类项目,投产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完成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按规定的试生产期限试生产。试生产期为3至6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建设单位必须于试生产期满后1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环境监测数据)申请验收。
  (三)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未经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建设项目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属于三类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超过规定的试生产期,污染物排放仍达不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措施审批表和试生产申请报告之日起3日内予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日内予以批复。上报材料不全,审批时限自接到补充材料之日重新计算。特殊性质和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不批复也不签署意见的,视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涉及放射性、境外进口废物等特殊建设项目和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等处罚,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开发建设,未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
  (二)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专篇,未经审查或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试产期满后一个月内,既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又不办理延长试产期审批手续的。
  (四)三类项目验收材料未备案的。
  (五)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等处罚,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或使用。
  (一)未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自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
  (三)超过规定的试生产期,并经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达不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申报擅自施工,严重污染扰民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施工单位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消除污染。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虚假或者评价结论错误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单位处以评价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管建设项目可以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警告、罚款和停产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浅析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张红圈


  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要素之一。目前,不少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造成外欠货款难以回收,资金运营十分艰难,企业生产经营、职工生活陷人困境。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一、合同管理的概念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因此,每个企业都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管理,煤炭企业当然不能例外。煤炭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以及企业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从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而且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此外还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二、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煤炭企业以前一般延用老式管理方法,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合同管理意识比较差,不太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造成在经济往来中产生合同纠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安全、产品质量、企业效益、以及企业信誉。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加强合同管理,是加强企业各项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和突破口。市场经济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越趋成熟,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契约化水平要求就越高。因此,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合同管理。
  三、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煤炭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有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合同前期调查工作不细致。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有时仅凭一张名片、几个电话或者熟人介绍,就盲目签约,致使合同出现纠纷后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有很多制度不能落实至实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缺乏执行保障,实际工作上不容易执行等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合同法律意识淡薄,时常发生不签订合同,或补签合同现象;人情合同、关系合同比重较大;法制观念淡薄,擅自搞人情担保,给企业造成损失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致使合同签订程序倒置,削弱了合同管理部门的把关作用,使其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忽视合同签订前对对方的了解,造成经济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合同;在合同验收、履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合同审验不严格。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着下列问题。转资质审验不严格。体现在不能准确认定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如果由于资格审核不严而与不具备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对买卖合同进行资质审验,首先要求对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购买或出售的合同标的物应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且要提供原件副本,前来洽谈的业务人员要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条款审验不严格。体现在对合同条款中的易产生歧义和误解文字审核不严格,对违约条款叙述不明确,如果出现单方的违约行为而进行诉讼,合同文字的歧义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买卖合同中我们常见的定金和订金两个词语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从合同,依照约定应交而未付定金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而交付订金的协议属主合同中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而未交付订金的,就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违约,可见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文字的逐一审验是十分必要的。
  缺少对合同的后续管理。合同的后续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合同签订前期和中期的分析评价、对合同签订过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的归案保管等。这些都是一些需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具体开展的工作。
  四、煤矿加强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坚持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合同管理的保证,有利于解决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语文水平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对于一些自行草拟的文本,我们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还建立重大合同审查管理。
  (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好在职学习,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三)加强零星工程合同的管理
  零星工程由于工程量少,工程涉及的面广,结算金额少等特点,人们往往忽略了零星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但是积少成多,零星工程也必须纳入到合同管理中来。所有零星工程必须先打报告,后预算,报矿批准,然后签定合同,方可施工,否则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四)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争取其指导和支持,不但有利于企业宏观合同管理,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履约率,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五)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
  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七)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煤矿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系统的、动态的管理,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河南仰天律师事务 张红圈律师,从事10年法官、8年律师工作以来,依法维护了大量房地产、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知识产权等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先后为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并受聘于河南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等多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为其正确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法律论证。
联系方式 : 1359887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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