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成都市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年)》,加快东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步伐,构建我市工业新高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的思路建议》,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除适用于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外,其它城区实施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搬迁改造应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整体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涉及的政府各部门,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
第五条 企业搬迁改造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搬迁范围与搬迁方向
第七条 调整区域内的污染严重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必须实施搬迁改造;一般性工业企业应服从城市规划主动实施搬迁改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就地依法关闭破产。
第八条 搬迁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要求,形成重点行业相对集中、产业辐射有序的分布格局。同时,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因素。按照我市向东向南的城市发展战略和实施“一号工程”以及工业布局要求,东郊工业企业将重点向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西区、新都、青白江等方向转移,其中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都重点发展机械、电子、建材、食品等加工工业;青白江重点发展化工、冶金工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通过土地转让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搬迁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支出、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支出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专款专用,以确保企业搬迁改造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搬迁改造企业要把精力集中到发展主业上,集中资金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尽快使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发展壮大。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后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差价,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已向银行办理土地和房产抵押手续的搬迁企业,银行应本着“既支持企业搬迁,又防止债权悬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积极予以支持:凡搬迁企业转让抵押物收入较多,能够偿还银行抵押贷款的,应首先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实施搬迁、新建厂房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可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银行应优先给予支持;不能偿还抵押贷款的搬迁企业,可另外寻找符合条件的抵押物,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申请替换原抵押物,亦可寻找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既不能归还抵押贷款又找不到符合条件抵押物或担保人的搬迁企业,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先转让其抵押物,转让抵押物收入专户存入拥有抵押权的银行,并由银行监督使用,待企业迁入新址,取得土地和房产证后,立即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除此以外,企业与债权银行双方协商,亦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搬迁企业在办理上述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评估、登记、担保等部门应免收或按低限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 搬迁改造企业纳税地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搬迁企业的搬迁建设。
搬迁改造企业迁入新址后,税收解缴关系随之转入当地。对原税收解缴关系在市级的企业,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办法,调整市与相关区(市)县的收入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市与相关区(市)县按比例分成,其中市上分成比例为30%。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搬迁方向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市上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数的30%的比例分成。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由政府组织拍卖,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款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企业在2003年底以后实施搬迁改造的,其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其余部分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第十五条 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并改变土地和用途,原则上由政府与企业协商收购或由企业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在2003年底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第十六条 土地、房产没有抵押的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改造方案制定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政府同意的其它方式对土地进行协议收购或拍卖。
第十七条 企业搬迁新址后,金融机构要满足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全力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经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补交欠费后,原指标可随搬迁改造转移新址,超过原有指标部份缴纳相应的规费。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在搬迁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凡搬迁的同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成都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成办发[2001]55号)规定申请享受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部门要根据企业搬迁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开辟新的公交线路,设法解决好公交运输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搬迁方向搬迁的污染严重企业,可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商请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安排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积极支持企业通过搬迁改造,消除污染。
第二十二条 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再办理企业在原址的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将限期搬迁改造。
第二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搬迁企业用地计划。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从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拍卖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成片开发,并承担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政府负责主要市政道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章 职工安置
第二十五条 搬迁改造企业,要积极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招商引资,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对富余职工进行分流安置,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搬迁改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返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已改制并转变了国企职工身份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以一次性安置费和现金入股部份,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在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地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职工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职工自谋职业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重新就业人员,新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
第二十九条 搬迁改造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第三十条 搬迁改造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必要费用将本企业退休人员交由社区或退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民政、劳动部门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搬迁改造在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市经委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牵头拟定东郊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审定宣传方案,组织、指导企业搬迁,掌握企业搬迁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其它问题,可制定补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04-30
计价格〔2002〕66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2001]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全国首批35所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上的相对灵活性,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
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各高等学校在全国统一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高等学校提出的收费标准时,要对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办学成本和学生的承受能力、就业后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请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科学。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奖、贷、助、补、减”等 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终止学业。当前尤其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 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l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首批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高等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东北大学
清华大学 吉林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复旦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开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天津大学 南京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重庆大学
厦门大学 四川大学
山东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武汉大学 云南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湖南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中山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