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4:34   浏览:9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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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王海宏


  相邻关系是实践中存在民事关系,如不能正确处理好此种关系,则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社会财富,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应当允许。但是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完结后庆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水井和地基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七老八十 以及其他建筑物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旋转或使用易烯、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邻人免遭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造成损害的,应赔偿邻人的损害。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延伸,危及另一访寻长物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是情况,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三十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昨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民的原则,来确新的地界线。
  三、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咱类很多,法律很难对稳中有降种相邻关系都作了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了,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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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7日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受市建筑业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四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第五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致使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属应当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应执行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


  第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服从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凡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必须先向市建筑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接到设置申请书后,应对各种文件进行审核,并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场地布点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属新建企业的,还应经市计委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建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市建筑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批准的规模建设,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局资质审查,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时向市建筑业管理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规费。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术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筑业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实际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理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8〕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和第一批立法咨询员名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批立法咨询员名单

徐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专门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意见、建议、信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立法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政府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三)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业务专长,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立法咨询员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代表。
  
第六条 立法咨询员聘任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书、聘请意向书;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立法咨询员推荐人选名单或者本人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后,将立法咨询员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立法咨询员聘期为二年。聘期内因故需要解聘或者辞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聘期届满愿意继续受聘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方式:
  
(一)应邀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召开的具体立法项目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及其他立法活动;
  
(二)书面或者口头回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具体立法项目涉及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咨询;
  
(三)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人民群众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立法咨询员工作内容:
  
(一)就市政府规章立项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或者具体立法项目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对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到的重大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四)参与对政府规章施行情况的评估,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请咨询的其他相关政府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立法咨询员所在单位对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立法咨询员的咨询工作提供便利条件。hj1*5
  
第十一条 对立法咨询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析和处理;对重要的立法咨询意见,应当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对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立法咨询员反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立法咨询员工作会议,总结立法咨询工作情况。

在立法咨询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立法咨询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立法咨询员名单

姜 东 徐工集团法律顾问

董继元 市工商联副会长

汤茂灵 金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国锋 市委党校教育长

徐永星 徐州工商局副局长

刘 民 市水利局副局长

樊 建 市房管局副局长

季秀平 鼓楼区副区长

王 涛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祁贵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刘蕴秀 丰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培历 泉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20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