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刘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6:53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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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刘亮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被数个法律规范调整,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民法中,责任竞合常常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我国立法上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制度。在简单的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一种债权关系,能比较明确地分清违约与侵权的责任。但在错综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往往就不容易区分违约与侵权的责任关系,这就带来了权利人起诉谁,以什么诉因起诉的问题。实践中,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若被告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负违约责任;若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又确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身体损害,被告应负侵权的责任。如果在被告应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侵权起诉,在被告应负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以违约起诉,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是我们研究违约与侵权关系的意义所在。什么是违约和侵权?简单地说,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侵权是因一方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从违约和侵权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适用的原则不同。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适用过错原则。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 首先看是否有合同关系。如存在合同关系一般可考虑违约责任问题,如没有合同关系可能是侵权问题。
  2. 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违约是违反了有效合同中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侵权所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3. 违反义务的内容不同。违约违反的是有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侵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内容。
  4. 二者侵害的权利不同。违约侵害的是根据有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5. 二者承担责任形式不同。违约承担的是有效合同义务责任,包括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等;侵权责任除承担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6. 二者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合同责任中,债务人应对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是义务人责任自负原则,对其他人的行为不负责。
  7. 二者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合同之债一般为二年,侵权之债按侵害权利的种类不同或客体不同而不同。如侵害身体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如何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一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单从违约与侵权的区别中并不能解决问题,这里便产生了二者的竞合问题。所谓竞合是指一种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多个责任构成要件,这些责任彼此间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不能互相吸收,不能同时存在。竞合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形式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违反的多个责任,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请求权,不能同时选择多个请求权。换句话说就是原告起诉被告要么以合同违约请求,要么以侵权诉由请求,不能同时行使两个以上的请求权。 总之,在违约与侵权发生竞合时,是一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请求,只是债权人怎样选择其一行使债权。在责任出现竞合时,当事人如何选择诉因是当事人的权力,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债权人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因方式所诉请求,应当予以保护。《合同法》第122条所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责任竞合的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出现竞合的纠纷,怎样把握案件的定性呢?一般应遵循以下几点:
  1.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一般按违约对待。但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并带来其他财产损失的,如果受损方以侵权赔偿请求权利的,可按侵权对待。
  2.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按侵权对待。如某甲从商场买回一套液化气灶具,使用中发生爆炸,除造成甲本人及家人身体严重受伤外,甲的家庭财产也遭受严重损失,这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商场和生产液化气灶具的厂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因双方无合同关系,不能按违约处理,应以侵权对待。
  4.当事人之间存在有关人身权利的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同时,又造成对方精神不安损害,如合同约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按违约对待。如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雇用保姆合同等。当造成受害方非财产损失远远大于财产损失,当事人以侵权起诉时,也应支持。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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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有关授权书公证事宜的解释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有关授权书公证事宜的解释


根据公路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书形式授权其代理人执行招投标的有关事宜,授权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上册第93页关于授权书格式的“注”中规定,“在授权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的公证书”。根据司法部门有关公证书的规定,公证员只在公证书上盖签名章,而不是手签字。因此,“注”中的“签字”应指盖签名章,而非指手签字,特此解释。


                     交通部公路司


                   二○○三年八月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

  一、将《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在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在二年内转卖或者转让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全额收缴购机时所享受的补贴资金并上缴财政;在二年后转卖或者转让的,农机主管部门对超过购机时个人自付金额部分的所得予以收缴并上缴财政。”同时,对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处罚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将《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和本市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确定本市重点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并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删除。同时,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修改为“重点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

  三、将《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将《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中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