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关于废除死刑的苏格拉底式对话/温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8:25   浏览:8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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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关于废除死刑的苏格拉底式对话

温跃


甲:春意融融,君心事重重,何不围着猪圈散散步?谈谈人生,谈谈死亡,其乐无穷!

乙:同去同去!文强君被判死刑了,弄得我最近很是纠结。你说干嘛不废除死刑?

甲:我不反对废除死刑呀,但你要给我个让我信服的理由。

乙:废除死刑是世界的大势所趋呀,多么浅显的道理!

甲:曾经有人说革命是世界的大势所趋,谁有资格定义“世界的大势所趋”?

乙:大势所趋就是逐渐增多,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了,我们应该顺势而为。

甲:随着人口的增多,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地球上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吧?这就是说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因此我们一起污染环境去吧!再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为何总跟着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去走?为何要人云亦云?哈哈哈!

乙:废除死刑是节省人力资源的事情,犯人劳动可以创造大量财富,对受害者的赔偿也是很有利的,执行死刑是人力财富的浪费,很不经济。

甲:哈哈,就这理由而言肯定不成立的。自由刑的社会经济代价显然超过死刑。监管犯人的成本是很高的,肯定超过犯人在监狱劳动创造的经济价值。如果单从经济成本考虑,一枪了结最经济!

乙: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出现错案可以挽救。如果执行后发现错了,无论如何国家赔偿都挽救不了逝去的生命。

甲:担心犯错误的最好方式就是什么事情都不要去干!即使是自由刑也有错判的问题,国家赔偿就能替代被关押十几年的自由的价值了?干脆关闭法院,肯定就没有错判了。君不见“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嘛,因为自由刑也会出现错判,干脆也取消自由刑吧?

乙: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对限制自由的惧怕要超过对死亡的惧怕。因此,死刑达不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从世界各国废除死刑前后的犯罪率来,看同样可以得出结论。

甲:哈哈,借用伪造的心理学研究结论,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显然不是聪明的做法。最好去问问死刑犯:是否都想一死了之?

乙:在他犯罪后被判死刑的时候何能这么惧怕死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很多重刑犯的人认为,大不了一死,本来活在生命的边沿上。

甲:别忘记了,绝大多数犯罪不是激情犯罪。对于本来就想死的人来说,更不能说自由刑比死刑有更大威慑力。真想死,即使在监狱里也能找到死的方式的。

乙:不说犯罪分子,就是生活条件好的人,现在的自杀率也是很高的,他们在情急之下是不太在乎生命的价值的,但如果让其承受长期的劳累和限制自由,恐怕很容易吓倒一些人的。

甲:即使社会上自杀率很高,但大多数人还是苟且偷生地活着,因此,人们还是怕死的。

乙:大多数人苟且活着,不是因为他们怕死,只是因为他们没有遇到比死更可怕的事情——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监狱里的人之所以没自杀是因为,不是因为他们不怕限制自由,而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能改造好,早点出来,获得自由。

甲:如果限制自由比死亡更加可怕,在押犯人估计都会选择死亡了。你这种观点好像为最近在监狱和看守所里“被自杀”的现象找到了理论依据。乌小青就是因为害怕限制自由而自杀的?

乙: 虽然我没有看到心理学或者其他学科关于恐惧死刑的具体数据,如果监狱统计的话,我相信恐惧坐牢的百分比比恐惧死亡的高!如果就针对我一人做调查,那恐惧在坐牢方面就是100%!

甲:哈哈哈,也就是说当法院判你有期徒刑2年时,你会大义凛然地对法官说:求你判我死刑立即执行吧!估计法官立即会把你送去做精神方面鉴定的。

乙: 哈哈哈,我不知道,把两年和死刑能不能放到一个天平上去量一量!您的意思是我说死刑可以改判两年,这不是我说的,也不是我的意思,是您自己那样想的!

甲: 1、哈哈哈,你可能连你自己说的话的意思都不懂吧?好吧,我帮助你理解你自己的话的含义:“我相信恐惧坐牢的百分比比恐惧死亡的高!”既然你更加恐惧坐牢,显然是宁愿死亡也不愿坐牢了,当法官判你坐牢(不论几年),你都宁愿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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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1年8月28日 )

关于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158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办:
  为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承担对保险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开展业务,严格履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二、保险公司根据代理机构的性质及其信誉状况,可以要求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三、各保险公司要对现有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代理机构及代理险种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代理业务管理流程。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分支机构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保证总公司对各级分支机构代理业务的管控能力。
  四、严禁保险公司接受未经保监会核准的非法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的代理业务。一经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接受非法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的代理业务的违规行为,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确定其代理险种和代理权限。保险代理合同须报当地保监办备案。
  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代理业务单证的管理,建立起严格的单证管理制度,对单证的领、用、存、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保险公司要对代理机构领用的保险单证按月进行核销和清收;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机构的剩余代理单证要全部回收,对遗失的单证要在有关报刊上公开申明作废。
  七、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独立代收保费账户。该账户应由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共同管理,代理机构不得单独动用该账户上的资金。
  八、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时,代理业务管理情况是重要内容之一。保监会将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保费被挪用,保单失控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66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长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89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长春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和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净月潭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人民大街、新民大街等历史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春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春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