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检察机关“大控申”工作的思考/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5:06:32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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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检察机关“大控申”格局的思考

徐凤林


  为强化法律监督,做好控告申诉工作,笔者随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了检查。通过赴外地考察学习,听取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对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大控申”格局课题进行了思考,针对问题提出措施和对策,供工作参考。

一、现状及特点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理念,控告申诉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1、加强组织领导,对控告申诉工作有了新认识。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做好控告申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从、服务于经济工作大局,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好举报中心和创建文明接待室作为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桥梁;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全面履行控申工作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加强队伍建设,干警素质有了新提高。始终把队伍建设抓在手上,把握控申和信访工作方向,大力培养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检察职业精神,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专业控申举报人才,建立健全控申举报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干警的文明用语,增强干警接访办案能力,为开展控申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加强接访能力建设,办理案件取得了新成果。始终以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认真接待申诉、上访群众,利用普法宣传日设立法律咨询台,耐心解答群众疑惑问题,对涉法诉求引导申诉者走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案件为上访人提供信访服务和援助,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上访信件及时接办、转办,对上级督办的案件按时办理,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接访环境有了新改善。始终把“举报中心”和文明接待建设作为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建立了标准化的控申接待室,购置和更新了办公用品,配置了微机,装备了警务用车,改善了办案条件。通过科技强检,安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提高了控申工作的保障能力,保证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为了提高干警的生活和福利待遇,还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健身场所,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检察文化,使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得到改善。

二、存在问题

  1、控告申诉工作对外宣传力度不大,缺少声势,工作成果凸显不够。

   2、现行体制影响了控申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干警年龄偏大,知识更新较慢,长期岗位不交流,工作缺少激情。

  3、办案经费不足,影响控申工作的开展。

三、措施与对策

   1、进一步提高 对控申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 控告申诉工作既是检察业务工作,又 是党委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窗口,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桥梁与纽带。开展好控告申诉工作不仅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实践。因此,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控申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摆在同一位置,统筹谋划,既要配齐配强人员,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关心干警的成长和生活,为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夯实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2、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素质。要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大力加强控申干警队伍建设,开展好检察官职业化培训教育,既要学习政策法规,还要学习专业技能,更要全面掌握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用岗位目标考评机制来规范干警的言行,全面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着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要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解决人员不足、检察官断档问题。组织控申干警到外地先进基层院取经学习,扩大视野,拓宽思路,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控申检察官队伍。

  3、进一步推进控申工作的深入开展。要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拓展案源,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实现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建立控申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制度, 加强案件信息的搜集和管理,加大反腐打击力度。要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加强院内外部门间的配合,形成侦审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控申职能,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为实现息访息诉作出积极贡献。

  4、进一步搞好文明接待室的创建工作。要深入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强化“窗口”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和全局意识,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立足点,以文明接待、首办责任制为基本要求,健全和完善举报、听证等各项控申工作制度,实现控申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认真落实“科技强检”方略,加大控申举报中心基础设施和办案经费的投入,实行举报线索规范化、微机化管理,设立举报密码,完善举报奖励基金设立方式及兑现办法,使国家奖励举报人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要大力开展文明 接待室创建活动,改善接待环境,提高接访质量,使来访者满意,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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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8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 长

二○○九年九月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

鉴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决定废止:
一、《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10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次修订)
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三、《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第一步——组建并购工作小组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企业并购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知识附加值很高。在西方国家,一次成功的并购活动,通常是在投资银行、主要债权银行、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兼并企业财务主管和管理者组成,从寻找并购目标到最后决策,运作效率极高。由于我国正处于转轨的特殊时期,企业并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参与者众多,如政府、银行、主管部门、职工代表等,但其中常常缺乏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机构,为了并购的顺利进行,在并购活动中应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结合众多成功的企业并购案例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一个健全的并购班子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人员:
1.收购方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及公司雇员
并购班子中必须有收购公司管理层成员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参与者的情况较为为熟悉和了解。因此,一个企业在作出决策是否有必要进行并购,对哪一家企业进行并购,采用何种并购方式,形成并购方案,并购后与目标企业的整合等等都离不开本公司管理层成员的意见和积极参与。
相对于管理层人员,并购班子要吸纳本公司雇员的原因在于,让公司雇员参与并购过程,可以利用广大雇员的私人关系来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有助于确定目标公司;同时让公司雇员了解整个并购过程,也有助于并购以后的整个企业的协调整合,实现并购目标。
2.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主要指的是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体现:
(1)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首先,投资银行将帮助企业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同行业或其他行业中有可能成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数量、地理分布及经营范围。
(2)其次,在信息收集完后,投资银行应帮助企业分析、确定目标公司。帮助企业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值和出价。
在目标公司确定后,投资银行应着手帮助并购企业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和出价,其中需参照的因素是:企业并购后必须增加的现金流,企业并购后对自身原有股权回报率的影响;企业并购支付工具的选择(现金、股票,抑或其他支付工具);企业并购所能产生的效益等。企业并购能否成功,以及一个企业能否以最有利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投资银行的出价策略与谈判技巧极为重要。
(3)帮助并购公司筹集必要的资金以实现并购计划。
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生产的资金的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对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采用何种融资方式,都有一定的财务风险。而财务顾问可以依据收购方的具体情况建议收购方选择其中风险最低的方式,如果采用融资杠杆并购的话,还可以为收购方提供贷款服务。
(4)进行协调性的工作。
企业并购涉及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有关各方包括管理层、原股东、公司员工、有关政府部门等方方面面,在他们中间存在大量的利益关系乃至冲突。并购要经过大量的谈判和协调工作。财务顾问作为中间人,可以起到缓冲各方矛盾、协调各方利益的作用。协调性工作还包括协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方协作开展业务。
可以说,在企业并购中,财务顾问扮演着“导演”的角色,进行统一的规划设计、控制和协调。当然同时还需要技术、财务会计、评估、法律等人员的通力合作,才能最后实施完成。
3.法律顾问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而专业性又很强的工作,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有赖于中介机构的参与。其中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并购中担任法律顾问的角色至关重要。因为,企业并购成功与否不仅仅是并购双方的事,其社会影响甚重,所以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劳动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企业并购的全过程都有诸多详细的规定,如果并购活动违反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则很可能使并购无效。所以,并购班子中必须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充当法律顾问,为企业并购活动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律师在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以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统一协调参与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
可以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并依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基于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重要作用,本书将在下文做专章论述。
4.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主要是评估与审计。其职责具体包括:按照会计准则审计会计报表,并出具会计师报告;参与并购方案的讨论和确定;就有关项目方案中的财务问题向委托方及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企业的特点,为企业提供有关税务方面安排的建议。
如果用一个人来比喻企业并购班子的话,可以说收购方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和公司雇员代表的收购方是企业并购班子中作出决策的大脑,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则充当着这个人的双脚。律师为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提供保障,而注册会计师则可以为企业并购的合理性以及并购后的经济效益提供依据。因此,缺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中的任何一只脚,企业并购班子就无法正常运作。
基于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并购中的如此重要的作用,本书将同样在下文中作专章详述。
5.技术顾问
技术顾问一般由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顾问并不是每一起并购案例中并购班的必须组成人员。这取决于并购双方的企业性质以及收购方并购的动因。因为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的并购以及不同并购动因的企业并购,影响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不同的。
对服务型公司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私人医疗诊所等来说人力资源和如何留住人才是并购中的关键问题,但这一因素对生产加工型企业来说可能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并购来说,其并购动因可能是基于分摊风险的考虑,为了实现多种战略方案,支持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等等才要进行并购或者是基于取得市场优势地位,获得先进的生产和管理技术而进行并购。对于这一类型的企业并购来说,并购成功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来对目标企业进行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