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李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0:34   浏览:8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何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

李娜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
进行攻击等。
2)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
人难受。
3)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
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 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还渗透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具体表现是: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认识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逆来顺受,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访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因害怕家丑外扬,苟安认命,甘做当代秦香莲,或以气相争,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殊不知,如此拚命维持的结果,到头来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诱因。近年来,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别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增多。在经济开支、分担家务、赡养老人及处理亲属关系等日常生活中,有“夫权”意识的丈夫往往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从,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知其纠纷内情的其它家庭成员不是从中调解教育,而是火上浇油,甚至纵容、支持一方与之分居、离婚。这在我们区来访者中还是不少
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3、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平等。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因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往往难以控制,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想,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因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为,但往往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4、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往往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如果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6、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7、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 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途径。现在,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另外还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针对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规定的明显缺陷,如有关法律条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法律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预防、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宽不宜严,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借鉴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发生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当然,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面临的最大困境在于举证难。因此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尽量采取下列措施,以便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甚至可以使自己摆脱困境:
(1)、如果暴力正在发生,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110”报警。
  (2)、尽快投诉。向亲朋好友诉说,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110”报警服务中心等组织投诉,争取在事态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矛盾,也可以找各种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3)、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一是保留物证(用来施行暴力的工具等);二是建立书面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以及受伤的照片。受害人应尽快就近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三是争取人证。让亲戚朋友或者同事等熟人查看暴力
所致伤处,必要时可请他们为证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发〔2007〕74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七年八月二日


朔州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宗旨,以优化提升电力产业结构,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25%为目标.根据省政晋政办发〔2007〕42号转发山西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全省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以“上大压小”为主要方式,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建立有效的发电企业市场准入和小火电企业市场退出补偿机制,在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的同时,要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把贯彻落实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与本市实际相结合,把经济、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进一步优化电源结构,实施节能减排。
  (二)坚持以“上大”促“压小”。鼓励各有关企业实行“上大压小”,通过关停小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被关停小火电机组按照关停规模参与投资“上大”电源项目建设。
  (三)坚持“关小”与热电联产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相结合。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县区,结合“关小”工作,创造条件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鼓励建设生物质能热电机组,将运行未满15年,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关停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要对热电联产机组加强监管,实施在线监测,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
  (四)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关停机组所涉及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安置,企业已停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关停小火电机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大压小”项目和当地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电力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三、关停范围
  (一)单机容量5万KW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二)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KW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三)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0万KW以下的各类机组;
  (四)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387克/千瓦时)10%或全国平均水平(370克/千瓦时)15%的各类燃煤机组;
  (五)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六)已核准的大机组承诺“上大压小”的小火电机组;
  (七)在役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经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属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组;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九)未取得国家合法批准手续,且不具备补办手续资格的违规建设机组;
  以上关停范围包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
  四、目标任务
  省政府与国家发改委签定的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任务是267万KW,占全省现有火电机组容量2666.13KW的10%,占全省10万KW小火电机组容量614万KW的43.5%;我市现运行的火电机组容量为351.8万KW,其中10KW万以下小火电机组容量31.8万KW,除平朔2台5万KW煤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外其余均在关停范围之内。另外神头一电厂一些20万KW机组已超服役年限也在关停范围。
  按照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十一五”期间对在关停范围的火电机组作如下关停进度安排:
  2008年关停:
  神头发电有限公司(神头一电厂)捷制2×20万KW机组。
  山西汇诚电冶有限公司2×0.6万KW。
  2009年关停:
  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6万KW机组。
  朔州市神头光达股份合作发电厂5万KW机组。
  神头发电有限公司(神头一电厂)捷制2×20万KW机组。
  2010年关停:
  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6万KW机组。 
  山西汇诚电冶有限公司2×1.2万KW机组。
  五、政策措施
  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主要概括为:一是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关停企业及机组的债务问题。三是供热机组的替代热源问题。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一)“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
  电力行业“上大压小”的关键在于“压小”,但压小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长期工作,因此必须实行“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坚持先压小后上大,把压小作为上大的前提,按规定比例置换,以“上大”促“压小”。
  
  企业上报申请核准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必须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配套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项目业主、地级市政府、省关停小火电领导组办公室、省电网公司等有关方面共同签署的关停协议,并就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债务处理等善后事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市和企业,暂停申报核准“上大”电源项目。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和“上大压小”发展规划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电力项目核准规定、越权核准小火电项目建设的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撤回项目核准文件。
  (二)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实行差别电量计划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依据发电机组的能耗、水耗、环保等指标排序,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发电量。一是按单机容量确定发电机组的基准利用小时数,每相差一个级别单机容量对应的发电基准利用小时数相差50小时。二是以上一个季度全省平均供电煤耗和分机组的供电煤耗为基础,实行奖优罚劣,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5%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的发电小时数,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2%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5%的发电小时数。三是在基准利用小时数的基础上,脱硫机组增加50小时,空冷机组增加100小时。四是在电力市场供不应求时,以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下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低后高的原则,增加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在电力市场供大于求时,优仙对小火电机组进行调峰,以10万千瓦以下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上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高后低的原则,减少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
  (三)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电力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地方小火电机组的调度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地方小电源机组调度、管理、结算、考核制度,更好地对地方小火电机组进行节能调度管理。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工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小火电企业,其调度都要逐步纳入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
  (四)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监管
  对在役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一复核,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要实行在线监控,进行定期核查,强化监管。2008年底前要对全省热电联产机组,2009年底前要对综合利用机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调度,非供热期供电煤耗高出上年度全省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0%或全国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5%的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应停止运行或限制发电。
  (五)改进并加强对趸售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切实落实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按规定收取的备用容量费政策,研究加强自备电厂管理的有效办法,促进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自备电厂或趸售电网的机组按期关停后,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对趸售电网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或原趸售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委、省电力公司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取消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尽快将我省所有燃煤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到不高于全省标杆上网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价格低于全省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
  (七)强化关停机组核查与监督管理
  省关停领导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进行定期督查,既要对各市的关停工作实施监控,又要对限期关停机组的关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企业要优选燃料、强化管理,确保机组在关停前的运行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要求。省关停领导组下达关停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其解网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停止供水。以“上大压小”名义建设的电源项目(供热机组除外)必须在配套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全部撤销后才能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应责令其立即关停,电网企业停止收购其电量,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退出补偿和保障机制
  (一)实行电量指标交易
  列入我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可享受最多不超过3年的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转让发电量指标原则上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代发机组应在30万千瓦以上。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具体的全省发电量计划指标交易办法由省经委牵头制定,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
  (二)实行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
  对按期关停的机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其二氧化硫、粉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指标,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制定,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关停机组的炭减排可参照国际上通用的CDM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有偿转让,由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购买。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按照世行项目办的要求协助办理。
  七、关停善后事宜处理
  (一)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
  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应坚持的原则:一是关停部分机组的企业,要立足于本企业或本集团内部消化。二是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属自备电厂的,其职工的安置由企业内部消化;属公用电厂的职工,可通过其他企业吸纳、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实现再就业;属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集团公司内部消化。三是“以大代小”新建扩建或改造的电源项目,录用关停机组职工数量,作为项目核准的必备条件之一。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制定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和完善职工保险的办法,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和完善职工保险,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必须按照省关停领导组的规定制订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状况、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办法、再就业措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
  核。
  (二)资产和债务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当停机组的设备必须由有资格回收解体废旧金属的单位统一收购,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回收废旧金属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现场监督报废。关停小火电机组各种资产和债务的处理,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有磁规定,按照关停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资产和债务处理办法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
  施。
  (三)土地开发利用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关停机组的土地资源。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省国土资源厅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停机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因电厂关停带来的变电站和供电线路改造等征地问题,结合关停电厂现有土地处置一并考虑。
  (四)加强电网建设,保障正常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要根据省关停计划,将关停机组供电区域的电网建设纳入省网统一规划,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扩大供电范围,尤其要加强电网末端、煤矿自供区、自备机组和趸售电网的电网建设,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并制订科学的供电预案,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有偿移交所在地的电网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进电厂送出工程建设,保证“上大压小”建设的新建机组及其他发电机组按计划并网发电。

  八、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促进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有关政策,宣传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要求,提高全社会和企业对停小火电机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社会舆论环境,以推动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组织实施
  (一)成立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组织机构
  成立朔州人民政府关停小火电机组领导组(以下简称市关停领导组),由高厚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纪检委、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物价、供电等部门。关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见附件)。
  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逐级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负总责,制订行政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上报“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组织、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用途变更等工作;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有关工作。各关停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关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关停工作,按期实施关停并做好关停后的一系列善后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

  第六条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应当专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人员经费、耗材购置、作业指挥和运行保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并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具有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中心、业务技术体系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必需的作业装备、作业平台、作业通道、作业装备库、弹药周转库、值班室、安全防范监控报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防雷设施。

  第十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并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组织实施:

  (一)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焰弹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需要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气象监测、分析、情报、预报等资料;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制度、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购置高射炮、炮弹、火箭发射装置、火箭弹、焰弹发射装置、焰弹等属于武器装备和爆炸物品的设备,由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本条前款规定的设备,禁止擅自购买和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设备的运输和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设备的年检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经确认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以及已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焰弹,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记录作业信息,建立作业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飞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空地勤待遇;野外作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野外工作待遇。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得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通讯频道。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的管理,按照省防灾减灾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二)侵占、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设施,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