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永金:一位基层法官的调解生活/赵丽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3:49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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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永金:一位基层法官的调解生活




赵丽兴 唐时华


人物话语: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必须不到黄河心不死心,甚至到了黄河也不死心。”

“再苦再累,有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值了!”

“作为一名法官,司法公正是我们的不懈追求,司法和谐是我们的最大荣誉。”

人物档案:

腾永金,男,云南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北城人民法庭法官、法庭庭长。199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0年的基层法院法庭工作经历。通过多年的总结和研究,他逐渐总结的“调解七法”行之有效,并逐渐引起了多方关注。他的调解经验曾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玉溪市有关工作会议上交流。因为工作成绩尤其是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腾永金先后被记三等功两次,多次获得省、市、县奖励,2007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一、 腾永金印象

在认识腾永金之前,有一位法官作为工作之余的消遣,讲了一件关于他的新鲜事:2000年,在北城法庭工作的腾永金在全市法院率先将自己的判决书张贴在法庭的公告栏上。

如果是法院的统一安排,比如有的法院将部分判决书在互联网上公布,以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这倒也很正常。可是,没有组织的安排,自己主动去做,这样的事倒是少见。也或许就是因为这样一件事,让原本并不起眼的腾永金一时成为红塔区法院的新闻人物。

听说的另外一件事情也与腾永金有关:一位当地妇女在与丈夫的离婚诉讼中,在休庭调解阶段,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冲上来抓住法官腾永金的衣领大吼大叫,旁边的工作人员要对该妇女采取强制措施,被腾永金制止。

据说,这位年轻的法官当时始终面带微笑,向当事人继续进行法律宣传与相关的释明。最终,该名妇女情绪稳定下来并向腾永金赔礼道歉,案件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两件小事,带给了我们一个鲜活的法官印象。而最终让我们与腾永金见面并走入他的法官生活的,则是2007年 7月,腾永金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评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我们决定驱车前往北城采访。

2007年7月19日,大雨,一片雨雾。在玉溪北城梅园收费站出口,腾永金已经早早在那里等我们。“我怕你们第一次来北城,走错路”。见到我们, 腾永金诚恳地笑笑。他个子不高,很单薄的样子,一副近视眼镜把他瘦瘦黑黑的脸挡去很多。

北城法庭坐落在北城镇老城的中心,一个独立的院子,一栋三层的小楼,虽然略显陈旧但是打扫得干干净净。一楼是开庭用的审判法庭,二、三楼是干警的办公室。小楼前面,是一个院子,红花绿树,和谐而安宁。

在与红塔区法院的赵副院长、当地司法所长等人的座谈中,腾永金坐在一张老式藤椅上,开始很少说话,侧着身子,静静地听,有一点沉默寡言的样子,但是当赵副院长让他介绍一下法庭的调解工作时,他的叙述完全打破了我们对他刚才的比较内向的性格印象。

谈到工作,腾永金娓娓而谈,简直就是如数家珍:“我们北城法庭管辖北城镇、小石桥乡两个乡镇的民事案件,辖区面积190.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六万四千多,流动人口五千人左右。”

接着,腾永金把近五年来法庭的受理案件数量、案件类型、调解率等情况一一作了分析。他的分析生动而直观,通常他会用眼神与听众交流,看见你会心地点点头,他就继续往下讲,如果听众显得有些疑惑,他会停顿下来,重复解释一下,或者强调一下。这种循循善诱的表情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们是同行,很好沟通。如果是当事人,又不懂法,甚至外地当事人、少数民族,语言上还有一些障碍的话,就需要花更大的功夫”。座谈会后,腾永金这样解释。


二、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两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每年近300件的案件数量,这还不包括参与当地的法制宣传、法制培训等大量工作。正是在这样整天“泡”在案件中,积极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最终达到新农村的和谐,对腾永金既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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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村卫生所(室)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农村卫生所(室)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6年5月20日淄政发[1996]72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卫生所(室)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身体健康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卫生所(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政策,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体办医和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依法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第三条 卫生所(室)由村集体举办,乡镇卫生院对卫生所(室)及农村个体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对卫生所(室)实行乡办乡管。

第二章 卫生所(室)

第四条 卫生所(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宣传卫生科学知识。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康复医疗、爱国卫生等各项社会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基层卫生执法工作。

(三)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处理及转诊工作。

(四)做好有关卫生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 卫生所(室)应按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农村实际需要设置,实行一村一所制。人口不足300人,相距不足1公里的村可以联办。人口在2000人以上确需增设卫生所(室)的必须严格审批。

第六条 卫生所(室)的设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先由乡镇卫生院提出初步方案,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经批准的卫生所(室)的命名统一用村名界定(如:××乡镇××村卫生所(室))。

第八条 卫生所(室)要有专用房屋,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必须独立分设,有条件的可设康复室、妇幼卫生室。卫生所(室)的建筑设置图纸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统一确定。

第九条 卫生所(室)由村集体举办,其房屋、设备按建设要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配备和维修,所有权归村委会。

第十条 卫生所(室)应配备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有盖方盘、50支以上不同型号的注射器、高压消毒器、污物桶、一般外伤处置器械、中(西)药架、检查床、康复功能器、健康教育宣传板等基本设备。卫生院对设施条件较好的卫生所(室)所需的其他诊疗设备要加强管理。

卫生所(室)必须有120种以上常用药品,药品配备要适量、适用。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的发展规划、乡医考核奖惩和晋级等进行行政管理,统一组织卫生所(室)各项医疗、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卫生所(室)财务以乡镇为核算单位,由卫生院统一建帐,分所(室)核算;药品(包括器械设备)由卫生院统一代购分发。

对村集体经济好、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制的村卫生所(室),其财务管理可由村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 卫生所(室)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药品使用许可等制度。

第十三条 卫生所(室)应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卡、簿,使用统一印制的处方、门诊登记、收据、报帐单据、财务帐目。

第十四条 卫生院对卫生所(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任组长,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卫生院,由分管院长任办公室主任,下设一体化管理、财务核算、药品供应3个科室。

第十六条 卫生所(室)持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使用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聘任书、乡村医生退休证和卫生所(室)的名牌,分别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诊疗处方、门诊登记、帐簿、收据等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监制。

第三章 乡村医生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必须由身体健康、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今后新增补的乡村医生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获取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500人以下的村配备1—2名乡村医生;500人以上的村,每增加500人可增配1名。2人以上的卫生所(室)设所长一人,应配有1名女乡医。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职称分为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卫生员四级,每五至七年晋升一次。晋升职称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并统一组织考试,合格人员报省卫生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的任用由村民委员会推荐,经乡镇卫生院审查、考核,合格者由卫生院长聘任,发给乡村医生聘任书,建立档案,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本村任用,也可由卫生院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报酬实行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由乡镇卫生院按月考核统一发放。基础工资主要从村提留中解决,浮动工资和奖励工资从卫生所(室)业务收入和药品周转利率中解决。乡村医生工资额达不到村干部副职水平的从集体提留中补足。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实行退休制。由卫生院从卫生所业务收入、集体提留和乡村医生工资中各提取一定资金,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乡医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对确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者,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连续3年受区县级以上表彰的乡村医生在职称晋升、工资发放和退休金享受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四条 对乡村医生每年考核一次,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乡医资格,对不服从管理、服务态度恶劣、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除聘用合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吊销行医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10月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10月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梁 绍 棠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10月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布的政策措施(截止2001年10月底)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38项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和4项规范性文件以外其它的政策措施(目录见附件三),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1项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

附件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8项)

附件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项)

附件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它政策措施目录(4项)


 

附件一:
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8项)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佛山市防治牲畜五号病暂行规定 佛府[1984] 220号(佛府[1997] 145号文修改) 1991年5月1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相关内容已有规定,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也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牲畜口蹄疫(即牲畜五号病)等动物疫病的防治作出明确的规定。
2 关于实施《佛山市直属单位和汾江区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86] 005号 1986年1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86年8月2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16号文的通知》(佛府[1986]077号)明文废止此文。
3 关于颁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1986] 035号 1986年3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该文件确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5%,与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和1994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的《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等文件不符。
4 佛山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办法 佛府[1986]
113号
1986年11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8年12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5 佛山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佛府[1987]
071号(佛府[1998]

007号文修改)
1987年6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11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修订)和1991年12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修订)有新的详细规定。
6 批转《关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1987] 103号 1987年8月2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6日制订的《佛山市区微利房分配暂行办法》(佛府[1994]059号)代替。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7 佛山市市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 佛府[1987] 107号 1987年9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1994年7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11月27日修订)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8 批转《关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佛府[1988] 012号 1988年2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6日制订的《佛山市区微利房分配暂行办法》(佛府[1994]059号)代替。
9 批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规定报告的通知 佛府[1988] 056号 1988年5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此文的依据国务院1987年4月24日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被国务院2000年11月5日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废止。
10 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关于佛山市居民防火管理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1988] 195号 1988年11月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此文的依据1984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已被1984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明令废止。
11 关于保护通讯线路安全的通告 佛府[1990] 044号 1990年6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12
关于印发《佛山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90]
091号
1990年6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13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安全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1]
007号(佛府[1997]

138号文修改)
1991年1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9年3月30日建设部制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2000年12月26日广东省建设厅下发的《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45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序号
规范性文件

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4 关于批转市农委、乡镇企业管理局、审计局《佛山市农村合作经济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1] 032号 1991年4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15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管理的布告 佛府[1991] 053号 1991年6月1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16 佛山市区私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佛府[1991] 062号 1991年7月1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2年8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规定》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17 关于实施《佛山市锅炉压力容器分级管理办法》的批复 佛府复[1991]002号 1991年5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6月15日发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和2000年6月29日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新的详细规定。
18
关于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佛府办[1991]
041号
1991年4月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1998年7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的《关于暂停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复函》(佛府办函[1998]107号)决定从1998年9月1日起暂停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19 批转佛山市区解困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2] 037号 1992年4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6日制订的《佛山市区微利房分配暂行办法》(佛府[1994]059号)代替。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20 关于印发《佛山市农药和安全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2]038号(佛府[1997]142号文修改) 1992年4月1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6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21 佛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佛府[1992]044号(佛府[1998]013号文修改) 1992年5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0年4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22 佛山市市区土地、房屋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佛府[1992]047号 1992年5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23 关于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的补充通知 佛府[1992]054号 1992年5月2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及2001年11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24 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2]078号 1992年8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01]023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25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佛山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2]088号 1992年9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2000年11月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佛府[2000]077号)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26 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2]116号 1992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1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佛府[2001]012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27 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2]117号 1992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2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佛府[2001]02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28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3]031号(佛府[1998]027号文修改) 1993年3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和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新的详细规定。
29 关于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的征收办法 佛府[1993]039号 1993年3月2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8年1月2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取消“科技教育治安专项基金”的通知》(佛府办[1998]009号)明文废止。
30 关于实施《佛山市公路营运客车新增运力投放额度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批复 佛府函[1993]076号 1993年9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与2001年2月1日广东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暂停收取道路客运标志牌有偿使用费的通知》(粤交运函[2001]211号)规定不符,应予以废止。
31
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4]022号 1994年4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32 印发《佛山市区土地统一管理及地价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4]040号 1994年5月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1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佛府[2001]012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33
关于《佛山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修定补充通知 佛府[1994]043号 1994年5月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0年11月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佛府[2000]077号)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34 佛山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佛府[1994]047号(佛府[1997]144号文修改) 1994年5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制订 已被2001年5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佛府[2001]040号)代替。
35
关于改进保险费征集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4]056号 1994年6月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36
佛山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 佛府[1995]043号(佛府[1997]097号文第一次修改、佛府[2000]030号文第二次修改) 1995年4月1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37
佛山市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 佛府[1996]101号 1996年10月3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详细规定。
38 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佛府[1998]074号 1998年7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有关内容已有新的规定。

 

附件二:
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项)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批转市工农教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职工教育的几点规定》的通知
佛府[1982]156号
1982年7月2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佛府[1985]252号(佛府[1997]102号文修改)
1985年7月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关于批转《佛山市国营企业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若干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86]118号
1986年8月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关于佛山大学毕业生就业录(聘)用的试行办法
佛府[1988]061号
1988年5月3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批转市经委《关于对市直工业公司(集团公司)年度经济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0]105号
1990年12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佛山市市直驻外机构(企业)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佛府办[1990]157号
1990年10月2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7
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佛山市直属工交企业主管部门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佛府[1991]002号
1991年1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8
关于批转《市直工业企业有关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1991]063号
1991年7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9
关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通告
佛府[1991]064号
1991年8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关于转发市劳动局《佛山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91]075号(佛府办[1997]128号文修改)
1991年6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关于转发市劳动局《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91]087号(佛府办[1997]134号文修改)
1991年6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关于转发市劳动局《佛山市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1991]159号(佛府办[1997]132号文修改)
1991年11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佛山铁路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佛府[1993]033号
1993年3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关于严禁贩毒、吸毒和聚众赌博的通告
佛府[1993]043号
1993年4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关于整顿市区交通秩序、美化市容市貌的通告
佛府[1993]067号
1993年5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佛山市区临时工管理办法
佛府[1993]086号(佛府[1997]104号文修改)
1993年7月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关于市直工业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行办法
佛府[1994]010号
1994年1月1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关于佛山市直交通企业浮动定级和奖励试行办法的复函
佛府函[1994]023号
1994年4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9 关于整顿市区建设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通告 佛府[1994]
031号
1994年4月18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佛山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佛府[1994]
072号
1994年7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佛府[1996]
012号
1996年4月1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调整对象已经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附件三:
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外
其它的政策措施目录(4项)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制订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关于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
佛府[1988]

009号
1988年1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该文件确定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率为7%,与1994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的的《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文件不符。

2
关于调整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
佛府[1991]

097号
1991年12月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及2001年11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3
关于调整佛山大堤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佛府[1995]

001号
1995年1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及2001年11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

4
关于佛山大堤征收水利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金的通知
佛府[1995]

011号
1995年1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制订
2001年3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及2001年11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佛价[2001]96号)有新的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