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45:21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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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


如何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规定,将国家特定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一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国家财政分拨的这几项特定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是指将七种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如个人将特定款物挪为个人使用,则是挪用公款罪。
三、本罪同归入“贪污贿赂罪”一节中的“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是款的使用去向。将此款移作公家的别项经费,构成本罪;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罪中,对挪用本罪同样的款物时, 性质更严重,规定要从重处罚。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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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编办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编办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文〔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市委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重才、育才、聚才、用才”工作要求,改善和优化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结构,建设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卫生人才队伍,推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委人才〔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一)通过人才引进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和“人才兴院”工程;优化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提高我市医疗和科研工作水平。

  (二)通过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拓展我市学科和科研人员的专业覆盖面,努力打造一支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卫生人才队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二)按需引才,结构合理;

  (三)注重能力,不拘一格;

  (四)坚持标准,质量优先;

  (五)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优胜劣汰。

  第三章 人才引进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根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专业目录。

  第五条 引进对象

  (一)依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人才紧缺急需引进专业目录规定的人才。

  (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专业性强的紧缺人才。

  第四章 引进条件与相关待遇

  第六条 人才引进条件与住房补助标准。对从事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专业的基础与应用研究、临床实践中有显著成果的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购买住房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引进条件与补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5万元。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及高级技师或从事科研或管理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

  补助经费的兑现:由用人单位填报《三明市卫生系统引进人才补助费(购房补助款)申报表》,经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准。补助经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一次性全额补助或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待遇

  (一)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障基金。引进人才所在地已参保的,及时予以办理转移接续;引进人才所在地未参保,由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二)对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政府每人每月600元津贴补助;“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管拔尖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政府每人每月400元津贴补助;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职期间享受政府每人每月300元津贴补助;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政府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补助。

  (三)依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紧缺急需人才引进专业目录,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内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安家补助。

  (四)为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条件。如家属为卫技人员,由市卫生局负责安排在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就职;如非卫技人员,市卫生局会同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向有关部门推荐并协助解决;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的就学问题。

  (五)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落户的人才,办理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随迁手续,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六)建立高级人才“一卡通”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每两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其中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优秀人才、市管拔尖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且聘任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享受市级干部保健待遇。

  (七)已满编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如果引进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暂超编接收,已有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占岗位直接聘任。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人才引进的申请

  (一)凡符合人才引进对象要求的,由其本人向引进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人事科备案。同时,须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可附上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材料,并如实填写相关材料。

  (二)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面试、体检、考核工作,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监督指导。

  (三)拟引进单位将综合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填报审批材料,经市卫生局研究同意并报市委编办、市人事局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引进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九条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引进的专技人才必须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三明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规定基本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同时签订《三明市卫生人才引进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十条 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填写《三明市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安家补助费申报表》,签署单位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待相关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每位引进专家必须订立个人阶段工作目标,且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岗位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目标的过程评估和终端评估,根据不同层次对引进人才进行学科、医疗、科研及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作为聘后评估、续聘、奖励、评优等依据。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成立卫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卫生人才的引进工作。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要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享受补助政策人员,按约定切实履行好聘用合同和《三明市卫生人才引进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一经调离三明市域,次月起其相关待遇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享受补助政策人员必须经三明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人才引进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柳州市市容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建最佳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切临街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承担市容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容管理局是实施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搞好环境卫生

1. 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门前地面的保洁,做到地面无烟头、瓜皮、油污、果壳(核)、纸屑、积水、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下水道,或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

2. 经营门店(摊点)应配置相应的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拉闸门等门)以内,不得沿街摆放及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垃圾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污物、污水不得外溢,污染路面。垃圾实行袋装,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由环卫部门有偿服务,上门收集。

(二)包搞好美化绿化

1. 责任单位不得依树搭棚、践踏草坪,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

2. 责任单位的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蓬、阳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乱张贴和涂画。外墙面及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月清洗不少于一次,保持建(构)筑物立面整洁,玻璃墙体、门窗明亮洁净、路面见原色。“牛皮癣”广告的清理涂料应与底色相一致,不得留有明显的清理痕迹造成二次污染。

3. 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的灯光亮化设施应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蓬的设置应符合《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三)包维护市容秩序

1. 责任单位不得跨槛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店外设摊,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 不得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立广告牌(灯箱)、乱设置遮阳(雨)篷(布);门前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实行车辆停放划线管理的路段,应整齐有序停放。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围墙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辖区政府负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四)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早夜市举办单位负责管理;辖区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考评。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制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可将“门前三包”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七条 对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所在辖区环卫所负责实施。“门前三包”面积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解决。

第八条 “门前三包”采取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和自包两种形式。

第九条 代包委托方应与受委托方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就其内部产生的垃圾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代运垃圾合同,并按指定的位置存放,在规定时间内清运。

  第十一条 代包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自包的责任单位,必须有专职值勤人员,自备保洁工具,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的责任单位须与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城区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应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值勤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服务,按时出勤,尽职尽责,从严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佩带统一标志(值勤人员的统一标志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订制及发放)。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各城区政府应对各责任单位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周最少一次),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方案由各城区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对各城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评,考评情况纳入该城区《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评总分,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评比。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市市容管理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督察。

(一)每月四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自包的,取消其自包资格,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包管理,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代包单位不认真履行代包职责的,由辖区政府对责任单位和代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管理、环保噪声污染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可以向城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印发的《柳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柳政发〔199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