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抓防范 突出重点保平安/卢永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21:16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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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抓防范 突出重点保平安

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卢永照 林书设
  
大田县上京镇位于大田县西南部,总面积143.26平方公里,共有16个行政村,54个自然村,162个村民小组,常住人口25098人,暂住人口561人。辖区内有省属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和市属梅林国有林场,镇办企业2家,外资企业1家,金融营业网点4家,个体和私营企业46家,小煤窑、小采石场、小石灰洞等“三小”企业92家,省道“306”、“307”线穿境而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复杂的区域成分,加上较为发达的乡镇企业,构成了外来人口多、矿山企业多、边界线跨市、县、乡镇多三大特点,形成了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突发性。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大田县上京镇党委、政府结合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因地制宜着力建设治安防范四张网络,即多警协作网络、社区警务网络、治安巡逻网络、党员“110”和“夕阳红”服务队,构筑起多层面、立体式的治安防控体系,各网络治安防范措施有力,收效明显。辖区治安秩序好,发案少,群众安居乐业。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多警种协作网络
  上京是一个多警种并存的特殊区域,除派出所外,还有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市公安局上京分局、森林派出所等警种。为充分利用警力资源优势,由上京派出所牵头组织,成立了以派出所所长为指挥长,上京分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其他警种负责人为成员的上京警务联动指挥部,制定了指挥长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接处警制度、工作例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实行紧急状态下的警力统一调度,做到各警种互助协作、快速反应、就近出警、先期处置,共同承担起维护辖区治安的责任。警务联动机制启动后,日常工作由上京派出所(指挥部)统一安排,每天分3班次巡逻,上午8:00--12:00为第一班,下午2:30--18:00为第二班,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为第三班,日间班次安排民警一人,巡逻队员3人,夜间班次安排民警2人,巡逻队员4人,日间巡逻主要以公共场所,如车站、集贸市场、学校路口、省道公路等;夜间以案件易发地段、居民住宅区、重点部位及省道为主要巡逻区域。在巡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及时与相关单位或居民取得联系,消除隐患,现场抓(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由出巡民警当场询问,并根据询问结果初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按各警种职能分工,分别交由各警种处理。同时实行紧急状态下的警力统一调度,发挥辖区各警种协同作战能力,如今年1月30日,在梅林路段的一辆客车上3名乘客发生打架,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客车司机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警务联动指挥长考虑到由派出所出警到梅林路途较远,难以及时控制事态,便立即通知梅林森林派出所先期就近出警,梅林森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了事态,并及时将案件移交上京派出所依法处理。又如今年3月6日,上京街道发生打架,双方当事人各自纠集亲人、朋友共计数十名青壮年准备大打出手,局势剑拔驽张,单靠派出所几个民警去制止显然力不从心,报告县局由县局派出警力,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在这紧急关头,警务联动办公室立即调动上京分局民警10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赶来支援,及时制止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械斗事件。自建立多警种协作网络以来,多警协作共破获刑事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查处治安案件12起。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二、建立治安巡逻队安全防范网络
  今年5月,由镇综治办牵头,派出所配合,挑选了10名复退军人组建了专职的上京镇治安巡逻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健全了值班制度、治安巡逻制度、队员目标责任制度、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理制度、请销假制度。治安巡逻队实行每天24小时在巡逻民警的带领下采取步行、自行车和机动车巡逻三种巡逻方式,对辖区重点部位、复杂区域、案件高发区域进行巡查,同时加大火工库、金融网点外围等重点部位的巡逻密度,有力地解决了赶墟日人多、车多、纠纷多,即“闹”时的治安问题和农村夜深人静治安防范薄弱,即“静”时的治安问题。在日常巡逻的基础上,治安巡逻队协助镇矿山纠察队在节假日及安全生产月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发现并当场纠正不安全隐患26处,发现较大安全隐患7处,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治安巡逻队成立以来,制止纠纷16起,当场查获盗窃摩托车案件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提供赌博案件线索5条,抓获现行违法人员14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3起,救助交通事故6起,接受群众报警求助46人次,好人好事39件,三类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4%。
  三、建立社区联防网络
  为强化治安防范措施,做好“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更好地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上京派出所率先在全县村级建立警务室三个,实行责任区民警进入社区办公制度,社区警务室实行“一区一警”,配备2 名保安员,有办公制度、有报警电话。社区警务主要担负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法律宣传等工作职能,并依托警务室建了“十户联防、二十户联保、全村联动、村村联网”的多级治安联动网络。社区民警和保安员每月对村民开展一次法律宣传,并主动上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处、早化解,防止纠纷激化扩大、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如2003年6月26日,隆美村田某要进行一处墓葬,另一房田氏宗亲以祖房后山为由提出反对,双方纠集一百余人,手持锄头、劈刀,扬言以死相拼,社区民警和司法所的同志立即赶往现场苦口婆心地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一个星期不间断的引导、劝解、教育,双方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针锋相对的谈判逐渐转化为心平气和的沟通,并达成了双方和解的协议,一纸协议书就是一件玉帛,最终化解了一场百余人的干戈争斗。上京镇梅林村退休干部田某与隆美村村民田某因一处房产宅基地纠纷结怨十余年,期间争吵不休,互不相让。近两年来,退休干部田某自觉年事已高,对土地纠纷一事更是耿耿于怀,不停地往上信访,材料越写越多。社区民警了解了这一情况,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现有的证据,充分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终使双方解开了思想、感情上的疙瘩,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这起长达十余年的矛盾纠纷。自社区警务室成立以来,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9起,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7起,共为群众代办户口簿721本,主动送证上门138张,户口项目变更18人次,分发《治安防范手册》3000余份。不但解决了群众因办证、办照往返于派出所所带来的不便,使农民享受到了在家门口就能办理户口的服务,而且真正把防范做到了农家,受到群众的广泛赞誉。
  四、建设党员“110”服务队网络
  为充分发挥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各村成立党员“110”服务队,该队伍分别由村书记、副书记担任队长、副队长,队员由该村党员组成,承担为民服务、调解纠纷、宣传法制、了解信息、治安巡逻的重任,他们既是宣传员、信息员、又是调解员、战斗员。各村党员“110”服务队伍都有一套完善的值班、巡逻、报告制度,实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有人巡逻,并经常通过广播组织村民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农村生活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维护稳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各村党员“110”还充分发挥了本地情况熟的优势,积极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自建立以来,共调解民间纠纷24起,没有因为调解不成而引发上访事件,真正做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夕阳红”宣传队网络
  上京镇党委、政府根据本镇离退休干部较多的特点,组建了一支“夕阳红”老年人宣传队,制定了“夕阳红”宣传队任务、工作要求、主要职责,发挥他们有文化、有时间、有威望的长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治安特点,他们先后以“六合彩危害十二唱”、“抗旱救灾保增收”、“生男生女都一样”为主题,到各村轮回宣传,编成顺口溜四处分发传诵,使群众喜闻乐见,同时带动了农村老人挺直了腰杆说话,大胆弘扬正气,反对邪恶,特别是在“六合彩”出现蔓延苗头的时候,老人的抵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他们用“老命”去管束年轻人的赌博行为,年轻人不得不听,不敢不从,在他们的“管教”下,全镇共有57人购买“六合彩”的群众到派出所自首,“夕阳红”宣传队队员的家庭完全杜绝了“六合彩”赌博行为。在他们的推动下,上京镇“女儿上族谱”工程也顺利实施,真正达到“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效果。
  通过治安防范网络的全面铺开,提高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辖区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纠纷明显减少。今年来,全镇共立刑事案件14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3%,立治安案件34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46%,经调查,群众对当地治安满意率达98%。确保了当地社会治安稳定,推动了当地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lshushe@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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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2003.02.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邯郸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对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四)负责对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
(五)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
(六)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七)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住宅与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补偿款和补助费匡算等;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
(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申请人筹集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所需资金总额的80%以上,并在实施拆迁前补足差额。筹集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核。没有相应拆除资质的拆迁队伍不得承揽拆除任务。拆除队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拆除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以及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如厂房、办公楼等)拆除由负责施工管理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下达后对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包括翻建、扩建、接建、封院建房等)增加的面积,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拆迁人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按原房屋注册性质予以补偿和安置。
第九条 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拆迁项目未完成的,由拆迁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延长拆迁期限手续。
第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以建筑面积为标准1:1进行补偿安置,但拆迁市区主城区内住宅平房按原建筑面积1:1.6计算。
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1补偿安置。
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商定的货币补偿费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和调换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调换差价。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起7日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货币补偿基准价;
(三)对被拆迁私有房屋院落土地予以补偿。院落土地是指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非建筑用地。
货币补偿的评估办法由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十四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由法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经拆迁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拆迁房屋的评估与拆迁安置房屋的评估应当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评估规范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当向房屋拆迁当事人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估价机构应当进行复估或复核。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对原估价结果或复估后的估价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货币补偿费进行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另行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货币补偿费的重新评估,其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估或重新评估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复估或重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或接到第一次评估结果起15日内向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可作为房屋拆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估、委托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申请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后,依法对评估结果审核后作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反悔事项不履行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凡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的,拆迁人可按私有房屋标准通过评估计算货币补偿款,补偿款的三分之一支付给公房产权单位,其余款项支付给公房承租人。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货币补偿达不成协议,可实行产权调换,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租金执行政府定价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扣除三分之一的货币补偿款支付给公房所有权人,其余款项支付给公房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管房拆迁,以集资建房的形式进行改造,承租人原有住房面积在集资时可给予适当优惠。集资标准须经城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单位自管房拆迁,凡有条件的,亦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要自行拆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自行拆迁的人员要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建房、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必须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妥善安置。
对外单位职工与本单位职工应实行同一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置或者由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只发给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等。
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房屋使用人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等。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各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底将当年度收取的拆迁管理费按规定上缴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辱骂、欧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峰峰矿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评估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执行原拆迁规定和标准,不适用本办法。





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20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湘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湘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含从江河塘坝、水库等水源取水)供水的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计量管理,按量征收。无论使用自来水还是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装表计量,以水表计水量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财政局委托有关单位收取。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污水处理费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混合核算,征收单位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报表。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收入(包括利息、滞罚收入)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城市污水处理费财政专户清缴,不得坐支挪用、拖延缴款时间。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该项收费的征管费用。其使用计划经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给相关使用单位。
第八条 工商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从事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亮证收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取消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环保部门不再对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所有收费和基金(含附加)。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